国税函[2002]4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2-05-13
文号:国税函[2002]40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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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的使用和管理,现将《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管理,加大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办力度,提高办案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按照精干高效、指挥畅通、组织规范、保障有力的原则,在全国税务系统选拔一批稽查业务骨干建立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用于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的税收专项检查、税务稽查案件的复查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办。

  第三条 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会同人事司共同管理。

  第四条 各地税务机关应当积极支持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的建设,推荐优秀人员入人才库。

  第五条 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级税务局)负责推荐,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会同人事司选定。省级税务局协助国家税务总局对本地区选入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的人员进行考核。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对选定的人员下达入选通知书。

  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作调整的,省级税务局应当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进行调整。

  第六条 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

  (二)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身体健康,年龄在45岁以下。

  优先选拔获得省级以上稽查能手称号的人员或者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资格人员进入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

  第七条 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原则上按照业务专长具体分类,每个人员可以兼具二个以上类别,但以其中一个类别为主。

  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专业分类包括综合、增值税检查、个人所得税检查、企业所得税检查、进出口税收检查、涉外税收检查、反避税、计算机应用等。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会同人事司建立全国税务稽查人才资料库。

  第八条 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平时在原单位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可以优先调用。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调用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时,书面通知被调用人员所在地省级税务局。

  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被调用期间,视同在原单位工作。

  第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可以调用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查办下列案件: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等上级部门、领导批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二)有关部门转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三)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批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四)跨地区或者团伙性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五)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六)税务稽查案件复查;

  (七)税收专项检查;

  (八)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调用稽查人才库人员查办的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可以组织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进行稽查专题调研。

  第十条 调用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由总局稽查局批准,调用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应报总局分管领导备案;调用人数在100人以上的,报总局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开展工作,涉案地税务局应当积极配合,并按照工作要求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 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在调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填发的税务检查证,任务结束后税务检查证交回总局稽查局保管。

  第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及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实行分类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计算机应用、法律知识、办案查账业务技能等。

  各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制订并实施人才库人员的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的培训,考核、测试人才库人员学习情况和业务能力。

  第十四条 对调用的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将结合其执行具体工作任务时的表现作出书面鉴定,交给其所在工作单位。

  第十五条 对国家税务总局调用期间工作成绩显著、表现突出的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可按照《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对调用期间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不再纳入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管理;对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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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