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1]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检查情况的通报
发文时间:2001-06-28
文号:国税发[200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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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个人所得税执法和征管水平的进一步提高,2001年3月下旬至4月初,总局抽调人员组成3个检查组,对天津、湖北、重庆、四川、大连、厦门6个地区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和征管情况进行了检查。

  从检查情况看,各地均能重视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主要体现在:对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加强领导,并以政府名义下发了加强征管的文件;采取请政府分管领导、地税局主要领导发表专题电视讲话,印制宣传材料和公益广告,举办税法讲座、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个人所得税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及时转发总局1994年以来制定下发的一系列个人所得税政策文件和征管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提出贯彻措施,确保了总局各项法规及时落实,同时还根据当地征管实际,制定了一些单项征管制度和办法;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落实较好,大部分地区的扣缴面达到,总局要求的90%以上;重视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每年组织1至2次专项检查,对增加收入、完善各项制度及打击偷逃税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检查,也发现了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是:

  一、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些地方以文件或口头传达等形式出台了一些与税法相抵触的政策,这些政策既有地方政府超越权限放宽的,也有税务机关擅自放宽的:

  (一)对工资、薪金所得自行增加费用扣除。6个地区均提高了费用扣除标准。

  (二)违反税法法规对个人取得的误餐补助(补贴)、医疗补贴,每月按一定标准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对购买商品房者所支付的购房款(含贷款)在60个月内享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

  (四)扩大年薪制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范围以及对科研人员从本单位取得的从技术转让和技术培训、咨询服务等纯收入中提取的奖励收入,比照年薪制征税。

  (五)对高新技术企业,超越权限,出台了一系列个人所得税政策:

  1.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海外留学生取得的工薪收入,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额时,除减除法规的费用外,并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法规。

  2.从事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科技人员的股权收益,用于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投资,给予税前扣除。

  3.凡在高新技术企业占有股份或出资比例的,其应得收益再投入本企业生产经营的部门,或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投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税前扣除。

  (六)对取得偶然所得在100元以下(包括100元)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检查基层征收分局的征收资料及扣缴义务人的扣缴情况,发现存在下列问题:

  (一)足球俱乐部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较多。如个别足球俱乐部由于地方政府的干预,检查组无法进入检查;一些足球俱乐部2001年对国内、国外球员、教练员收入不论多少,均分别按5%和25%的税率征税,国内球员不含税收入未换算成含税收入计算;还有的足球俱乐部实行核定征收的办法,没有据实征税,据测算,税款征收严重不足;个别足球俱乐部承诺为球员承担税款,但又以资金困难为借口,拖延缴纳税款,加上地方政府的干预,2000年度和2001年一季度只申报入库各税共49万元,与应缴数相差甚远。

  (二)航空公司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也存在问题。主要表现为对飞行补贴单独按5%的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取得的包干费单独接8%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代扣代缴质量不高,对工资薪金收入只代扣代缴工资表内的收入,对工资表外收入缺乏有效监控和征管。此外,对财产租赁和财产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还比较薄弱。

  (四)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不按法规进行预缴。在对某律师事务所检查时发现,合伙人的月收入未换算成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预缴个人所得税,造成预缴时适用税率过低,汇算清缴时需大量补税,既影响税款均衡入库,还有可能造成税款流失。

  (五)上市公司分配应征税的派送红股未予征税。某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转增股本,将不属于股票溢价发行的收入12988141元分配给了个人,未按法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六)未按法规转发总局关于对演出市场、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法规。

  (七)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基层税务局未及时进行检查纠正。

  表现为:

  1.税前多扣除费用。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年终奖金未作一次性奖金计算,同时,再次扣除费用。在检查某市政府时发现,在计算工资、薪金项目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减除行政机关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外,还扣除了工会经费,从而少扣了税款。

  2.应纳税款申报不足。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10位中层干部的奖金按人数平摊,仅对1人扣缴税款,另9人的税款没有扣缴。

  3.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错误。中国电信某市分公司单个职工发生的业务津贴和补贴未计入应税所得征税。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年终奖金按人数平均计算税款,中国电信某市分公司每月奖金按人数平均计算,不能正确反映每个人的应税所得。

  (八)纳税申报时间长短不一,有按月、按季申报,个别的一年申报一次,税款延期入库。

  (九)报表使用不规范。某省大部分地区纳税申报都是“多税一表”,即所有地方税种使用同一表格申报,个人所得税单独申报的也只使用月度申报表,没有使用代扣代缴报告表,个别地方甚至使用早已作废的个人收入调节税申报表。

  (十)扣缴申报表的填写不够完整,不少项目未填数据。个别单位的申报表只填写了税额一项。没有法人签名盖章的情况较为普遍,一些企业甚至连财务主管的签名盖章也没有。

  三、整改要求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总局要求:

  (一)超越权限自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税政策,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和纠正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法规的通知》(国税发[2001]59号)的法规进行清理纠正。

  (二)规范征管,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通过检查,发现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着征管不规范、疏于管理、检查不到位的现象。各地接此通报后,应组织对基层税务机关的征管工作检查,针对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提出整改措施,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申报缴税的管理和审核,严格使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

  (三)严格执行新的税收征管法,严禁税务机关审批缓缴已扣的个人所得税款。

  上述被检查的6个地区应将整改情况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和纠正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法规的通知》(国税发[2001]59号)法规的时间报送总局,总局将把各地整改情况通报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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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