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1]1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1-12-03
文号:国税发[2001]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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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依法治税,从严治队”工作方针和“十五”期间税收事业发展规划,推进以税收改革为龙头的机构和人事制度综合改革,大幅度提高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经广泛征求意见,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试点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必须从“三个代表”的高度充分认识按照“科技加管理”的基本思路,推进新一轮征管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要充分认识以信息化建设为前提的征管改革,是贯彻落实“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基本载体和重要措施,是维护税法严肃性、与涉税违法犯罪斗争的“杀手锏”,是加强“两权监督”、促进队伍建设的重要基础和治本措施。要充分认识信息化和专业化的改革方向是新时期杜绝执法随意性、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措施和保障。因此,各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和全体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深刻认识税收工作的本质及其内在规律,深刻领会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统一思想,扎实工作,落实好试点工作方案的各项要求。

  二、切实加强组织工作领导。深化征管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的工作,各试点地区税务机关的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必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本地区试点的各项工作。工作中要特别注意与机构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协调进行;改革方案既要精心设计,又要稳妥推进。由于这次改革涉及机构调整、职责划分和人员变化,必须高度重视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给基层税务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带来的新变化,要积极采取措施,切实解决好干部职工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上所面临的诸多实际问题。机构设置、人事安排要严格执行总局的有关规定和权限,不得随意扩充和超编,按规定要报批的事项,要认真履行报批程序。

  三、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培训。各试点地区要组织广大税务干部认真学习文件,以多种方式强化内部培训,引导积极投身改革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向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纳税人广泛宣传税收改革的意义和作用,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要向同级党政领导汇报征收改革的思路和做法,争取同级党委、政府以及各有关单位对征管改革的领导、支持和理解,将征管改革与地方政府正在进行的综合改革和政府信息化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

  四、珍惜征管改革成果、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深化征管改革是在多年征管改革基础上的发展和完善,需要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在征管改革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丰硕的成果、锻炼了大批的干部、投入了大量的人力、所有这些都是推进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础和宝贵财富,要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给予足够的重视和保护,以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减少浪费和投入,保持改革的连续性。不得借改革之机盖房子、买车子,要把有限的资金尽可能多地投入信息化建设,以最小的投入,求得最大的产出,不断降低税收成本。

  五、制定方案,狠抓落实。各试点地区要按照试点工作方案的原则要求和“抓好三省一市的试点工作,其它省市可以选择一个地市进行试点,看不准的也可以先不试点”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试点工作方案。各试点地区要按照“落实就是创新”的思路,狠抓落实,不走形式、务求实效,认真抓好试点工作,不断总结试点经验,积极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问题,为全面推进新一轮征管改革奠定坚实的基础。

  此次改革试点是以信息化网络为前提的,凡不具备此条件的地方,应暂缓试点,以免盲目行事,事与愿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在2002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试点工作方案书面报送总局,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反映。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


  为适应我国政治、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7]1号)精神,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如下:

  一、征管改革取得历史性进步

  自1988年实行“征管、检查两分离”和“征收、管理、检查三分离”,到1995年提出“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特别是1997年初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以来,全国税务系统的征管改革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主要表现在:

  (一)在经济增长的基础上,税收征管能力和质量大幅度提高,确保了新税制的顺利贯彻实施,税收收入持续、快速增长,税收收入总量已从1993年的3597亿元增长到2000年的12661亿元,为国家的政治安定、经济繁荣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二)实现由传统的专管员管户制向管事制的转换,基本上形成了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的征管新格局,这是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的历史性转变。

  (三)全国税务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取得较快进展,税收征管和行政管理的各项工作开始实施信息化,为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开始建立一系列基于信息化的业务流程和岗责体系,为丰富征管模式的内容、解决征管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了丰富的经验。

  实践证明,新的征管模式是正确的,征管改革的措施是有力的、效果是明显的,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该坚定不移地巩固、提高、丰富和完善。

二、征管改革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

  征管改革虽然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但仍然面临一些更深层次的困难与问题。主要体现在:

  (一)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跨世纪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对税制改革和税收管理水平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加入WTO的新形势都要求有一个与之相适应的、统一高效的税收体制和征管机制。

  (二)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既为征管改革提供了机遇,也对征管改革提出了新的挑战;信息化建设发展不平衡、应用软件开发管理不规范、应用缺乏整体性与系统性、信息共享和利用水平较低、对信息化的认识不高等问题都有待进一步解决。

  (三)“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的权力分散、缺乏制约,行政执法中仍然存在随意性,对纳税人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四)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对税收征管机制和手段提出了治本的要求,解决“两权制约”中的行政执法权力监督问题已迫在眉睫。

  三、基本思路

  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实现在信息化支持下的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基本思路是:

  (一)指导思想。以“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为根本出发点,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巩固、提高、丰富和完善“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在加速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实现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大幅度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总体目标。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建设全国统一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实现建立在信息化基础上的、以专业化为主、综合性为辅的流程化、标准化的分工、联系和制约的征管工作新格局。

  (三)预期效果。征管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市区和县城及其周边地区(以下简称城区)的全职能征管机制转化为专业化的征管机制;征管信息高度集中;行政执法权力依法分解、上收,并得到有效制约,实现上级对基层征管机构执法情况的网络监控,基本杜绝执法随意性;征收成本大幅度降低;税务干部队伍素质进一步提高。

  四、工作原则

  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必须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依法治税。要促进税收法制建设,规范税收行政执法行为,杜绝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执法随意性,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偷、逃、骗、抗税等违法行为。

  (二)统一规划。要在全国税务系统的各级税务机关实现统一的职责分工、业务规程、硬件配置、网络建设、软件开发和监督考核以及制约等工作机制。

  (三)精简效能。要按照集约化的要求,压缩征管机构的层次和数量,简化和规范内外工作程序,降低税收征收成本和纳税人纳税成本,以最小的投入求得最大的产出。

  (四)积极稳妥。要统一思想认识,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确保技术和资金支持,处理好由于征管改革而带来的一系列涉及人员去留、职位变动、福利待遇调整、经费使用调整等有关问题,严格遵守总局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权限内处理有关问题,做到“人尽其才,安居乐业”。在坚持征管改革总体方向的前提下,允许各级税务机关区别沿海和内地,区别城市和乡村、区别国税局和地税局的不同特点,采取适当的方法和途径实现总体目标。

  五、主要工作内容

  根据新《征管法》关于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和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的要求,当前,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建设“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信息化是这次改革的突破口和前提条件,必须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正确处理好信息化与专业化的关系,按照新《征管法》第六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信息共享制度”的规定,建立“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包括统一标准配置的硬件环境、统一的网络通讯环境、统一的数据库及其结构,特别是统一的业务需求和统一的应用软件。为此,全国省级税务局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总体方案》调整本地区的信息化工作方案,以确保征管改革目标如期实现。加快推广应用全国统一的、覆盖国税局、地税局所有税种征收管理业务的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CTAIS);形成对征管业务全过程的、全面的联系、制约、监控和考核;实现在国税局、地税局信息共享基础上的总局、省(市、区)局(以下简称省级局)、地(市、州、盟)局(以下简称地级局)和县(市、旗)局(以下简称县级局)等网络的联网运行的“金税三期工程”;着重抓好以“金税二期工程”为主的单项征管软件与CTAIS的整合工作;逐步整合所有自行开发、单独运行的各类应用征管软件;实现征管软件“一体化”,将CTAIS按城市推广方式改为在一个省范围内统一推广;扶植的重点放在中西部欠发达地区。

(二)重组征管业务。要通过应用CTAIS来彻底规范各项征管基础工作,进行征管“业务重组”。“业务重组”的重点,一是调整并规范基层征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征管程序和征管行为;二是明确税务机关内部各项专业分工及其联系与制约;三是实现上级机关对基层工作的全面的、即时的监督和管理。与此同时,要大力开展数据管理工作,确保数据质量,设立专门的数据管理员,并加强培训,确保信息系统中数据的及时、完整和准确。

  (三)明确专业职能。按照职责明确的原则将征收管理的各项工作划分为管理职能、征收职能和检查职能。具体职能划分如下:

  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宣传培训和咨询辅导、税务登记和认定管理、核定申报方式、纳税定额、催报催缴(指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催报催缴)和发票管理、防伪认证、交叉稽核、减免抵缓退税审批、纳税评估、重点税源管理、零散税收管理等。

  征收职能主要包括:受理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指不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催报催缴)、逾期申报受理与处理、逾期税款收缴与处理和计划、会计、统计、分析等。

  检查职能主要包括:选择稽查对象,稽查实施,发票协查,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的审理决定及执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四)精简征管机构。按照新《征管法》第十一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规定,实行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遵循依法设立、精简效能、属地管辖、划清职责、因地制宜和积极稳妥的原则设立基层征管机构。

  省以下征管机构应当按照地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县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税务所三级设置。地级和县级征管机构按行政区划设立,统称为××市(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实行属地管理,其中地级局和县级局可以下设稽查局。在城区一律不再设立税务分局和税务所。

  征收机构和管理机构为内设机构,对外不挂牌子;稽查局为外设机构,对外挂牌子。对内设的征收和管理机构的职责要分清,以适应税收工作信息化、专业化的需要。

  对于大型企业(含大型涉外企业)、跨国公司,可以上收到地级局或者省级局内设的征收机构和管理机构集中征收和管理。集中征收和管理的范围,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管理能力和纳税人的纳税规模确定。但是按照财政预算级次和纳税人性质设立的直属分局必须撤消。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可以将更多的纳税人上收到省、市征收机构和管理机构实施征收和管理。

  在边远的农村、山区、牧区和海岛适度保留按经济区划设立、跨行政区划的综合职能税务所,取消中心税务所的称谓,并冠以所在地地名,以方便纳税人就近办理涉税事宜,同时有利于加强零散税收的管理,但要最大限度地减少税务所的数量。税务所的最小规模要严格控制,发达地区一般不少于10人、边远地区一般不少于5人。

  省级税务局、地级税务局和县级税务局所属的稽查局、以及内设的征收机构和管理机构,一律不设人事、政工、监察和后勤等内设机构,此类职能由省级税务局、地级税务局或县级税务局集中行使。

  (五)划清专业职责。本着专业职能不交叉的原则,将以上各项专业职能分解到上述征管机构之中,各级征管机构的职责具体如下:

  1.省级、地级、县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内设的管理机构。省级、地级、县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内设的管理机构承担面向纳税人的全部管理与服务工作。

  管理的重点是所辖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纳税核定、财务核算、宣传辅导、表票供应、申报方式、缴款方式、申报稽核、纳税信誉和违法处理等项工作。条件暂不具备的,可以保留多种申报和缴款方式,纳税人申报方式和缴款方式以方便纳税人为原则,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确定。

  2.省级、地级、县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内设的征收机构。省级、地级、县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全部征收数据集中处理的原则,设立内设的征收机构(处或科),或将征收职能并入已设立的计划统计部门(处或科),大幅度提高集中征收程度。征收机构主要负责税款征收的处理工作,要建立分级的重点税源管理体系,重点监控纳税人生产经营信息和财务核算信息,并向管理机构提供税源监控信息。面对纳税人的征收工作一律由征收机构负责。

  通过集中征收使各项征收信息高度集中,并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系统内高度共享,加强制约,提高效率,降低成本。集中征收以后,要建立必要的工作机制,确保收入任务的完成和入库级次的准确,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在银行、金库等部门的配合下,利用银行网点和现代化手段,有效解决方便纳税人税款缴库的问题。

  3.地级、县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外设的稽查机构。除省级税务局稽查局外,地级局(包括直辖市的区局)的城区和县级局只设立一个稽查局;对大城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地域、税收、人口等标准确定,并报总局批准后实施)可以在稽查局下设二至三个稽查分局(稽查分局的级别、审批权限、办法和报批程序等总局另行规定),作为稽查局的直属机构;总局和省级稽查局以系统稽查业务管理为主,并具有组织、监督或直接查处大案要案等主要检查职能;省以下稽查局负责主要检查职能,并具有系统稽查业务管理职能;各级税务机关要避免重复检查。

  省级、地级和县级局内设的征收和管理机构所需人员可以基层征收编制配备。

  (六)规范纳税服务。规范的纳税服务是指作为行政执法行为组成部分、促使纳税人依法自觉纳税的基础性工作。规范的纳税服务应包括宣传送达、咨询辅导、税务登记、表票供应、纳税人信用等级制度等项涉税服务工作。为此,必须坚持文明办税“八公开”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包括限时服务、首问责任、政务公开以及文明礼貌在内的服务规范和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体系。各级税务机关要利用税务信息网络系统,为广大纳税人以及全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信息服务和纳税服务,特别要加快为纳税人办税提供各种电子与网络服务的进程。税务机关要依法支持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充分发挥税务代理的作用,税务代理要由纳税人自愿委托;各级税务机关应最大限度减少纳税人的纳税成本,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建立新型征纳关系。

  完善办税服务厅的功能,内设的征收机构和管理机构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办税服务厅设立服务窗口。专业机构的窗口工作人员,要服从统一管理,遵守办税服务厅统一考勤等规章制度。

  (七)加强税源监控。税源监控是税务机关掌握应征税款的规模与分布的综合性工作,是征管能力与质量的集中体现。税源监控的重点是有效的税源户籍管理、财务核算管理、资金周转管理和流转额的控管。按照迅速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基本要求,改进传统的计划编制、分配方式,提高预测的准确性,逐步建立起上下共同预测、以下级为主的计划模式,重点考核计划的预测准确率和征管质量。

  (八)开展纳税评估。纳税评估是指利用信息化手段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全面性和真实性进行的审核,进而对纳税人依法纳税的程度和信誉等级作出评价、提出处理意见的综合型管理工作。此类工作由区县及区县以上税务局承担。开展纳税评估以后,要逐步建立纳税人信誉等级制度。纳税评估正处在探索阶段,有待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的基本工作制度。

  (九)推行多元化的申报缴款方式。在维持申报、缴款多元化格局下,要积极推行申报、缴款的网络化、电子化,并充分利用点多面广的银行、邮政网点,实行纳税人到就近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和邮政局(所)缴款的方式;尽早实现与各银行部门就税款缴纳工作实现联网运行,有条件地区可试行以电子方式解缴税款。

  (十)强化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管。按照新《征管法》第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规定和依法治税的基本要求,上级税务机关要通过金税工程、CTAIS等征管软件与执法监察软件的整合应用,全面、及时地掌握所辖基层征管机构的工作质量,监控所有基层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实现各项征管质量考核指标的自动化生成,基本杜绝行政执法中的随意性。

  (十一)加强信息交换。利用信息系统加强信息交换,在加速国税局、地税局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有计划、分步骤地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重点应放在工商、银行、金库、财政、审计、统计、质检和社保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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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