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函[2001]51号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发文时间:2005-10-07
文号:国办函[2001]5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671

国家计委:     

    你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0]18号文件有关建议的请示》(计高技[2001]487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原则同意你委与有关部门协商后提出的完善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建议现函复如下:    

    一、为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同意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其中种子资金从国家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和1999年以来以资本金形式投资于高技术产业的国债资金中统筹解决,并积极吸引国内外资本。具体办法请你委商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后报国务院审批。     

    年出口额超过500万美元的软件企业和年出口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集成电路企业进出口的货物,可按《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署厅发[2001]279号)的规定使用提前报关、联网报关、快捷转关、上门验放、加急通关、担保验放等便捷的进出口通关程序。同时,上述企业的货物进出口可按“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办理、检验检疫,并适用便捷的检验检疫程序,具体规定请质检总局制定。     

    三、为支持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和国际合作,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均可参照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关于设立境外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7]外经贸政策第230号)所规定的程序,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在境外设立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     

    (一)年自营出口额超过50万美元,且前三年自营出口额年均增长率超过30%;    

    (二)前两年年销售收入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已向国家照章纳税。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申请在港、澳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按国家规定优先办理。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投资或设立贸易分支机构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可凭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境外投资购汇汇出手续,企业有自有外汇的,应首先使用自有外汇。具体办法请外汇局商有关部门制定。   

    四、为加强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人才的培养,教育部门应改革现行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高层次人才培养机制,包括改革软件专业的教学模式,支持高等院校与国内企业按运作企业化、办学专业化、后勤社会化的模式,合作兴办软件学院;依托高校建立若干软件工程学院,可直接从应届毕业生中招收工程硕士,其招生规模由学院自行确定,国家不安排招生计划,学习年限可不受工程硕士生3至5年的规定限制;创造条件,鼓励国内高校与美国、印度、英国、以色列、爱尔兰等国家的高水平大学、软件公司和集成电路公司合作办学,其招生纳入工程硕士渠道;在软件学院和高校开办的计算机学科中率先实行完全学分制;鼓励办学单位与国内外著名的计算机与微电子公司合作,引入高水平师资等,以上具体办法请教育部制定。对经教育部批准的示范性软件学院,允许其按办法成本制订学费标准,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批。具体标准和审批办法,请你委商教育部等有关部门确定。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