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1]10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呆账税金清理和滞纳金核算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1-12-29
文号:国税函[2001]100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84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日前,总局发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欠缴税金核算方法的通知》 (国税函[2001]812号),现将呆账税金的清理及其他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账外呆账税金的清理和核算

(一)清理范围为列入账外核算的待清理呆账税金,即2001 年5 月1 日前发生的至清理时仍未缴纳的欠税和罚款,包括2001 年5 月1 日前作出并生效的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补税和罚款。

(二)各税收会计核算单位必须在2002 年3月底前,对列入账外核算的待清理呆账税金逐户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实。逐户清理结束后,由清理人员填报“分户呆账税金清理清册”一式两份(格式自定),送本单位主管局领导审核签字后,一份作为征管资料归档保管,一份作为账外待清理呆账税金核算的原始凭证,集中装订保管,留存备查。

(三)清理工作结束后,各税收会计核算单位必须于2002 年3月底前,根据“分户呆账税金清理清册”,将账外“待清理呆账税金”总账和明细账的调账工作处理完毕。2002 年4 月编报3 月份“待清理呆账税金明细月报表”时,须按清理调账后的实有呆账税金数编报。

从2002 年4 月份开始,各单位的待清理呆账税金总数除发生清缴和按规定核销情形外,严禁变动。

(四)各核算单位在编报《待清理呆账税金明细月报表》 时,对于清理时欠缴的按偷逃骗税处罚的比例性罚款及申报违章的行为性罚款,随正税科目核算;对于欠缴的发票、税务登记违章等其他行为性罚款,国家税务局全部列入增值税科目核算,地方税务局全部列入营业税科目核算。

(五)各地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组织好呆账税金的清理核实工作。具体清理核实工作由各单位主管日常申报征收工作的部门牵头负责,核算工作由计会部门负贵。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清理工作如期彻底完成。

二、对于2001 年5 月1 日后发生的欠税应缴未缴滞纳金(包括2001 年5 月1 日后查处的2001 年5 月1 日之前偷骗税应课的滞纳金), 2002 年暂不纳入应征数核算,2003 年将纳入应征数核算。但各会计核算单位必须从2002 年1月起,在账内单独设置“应缴未缴滞纳金登记薄”,以辅助账方式分户、分税种专门核算反映新征管法实施后发生的欠税滞纳金的应征、已征和按规定核销情况。其账页设置和登记方法与原账外“应缴未缴滞纳金登记薄”类同。

三、由于应征税金按企业注册类型设置明细账年终无法进行冲账和年度结转账务处理,因此,各会计核算单位不应按企业注册类型设置明细账,而应按企业注册类型设置“分企业注册类型应征税金登记薄”,以辅助账方式核算反映当年应征税金分企业注册类型情况。

四、关于会统报表的设置和编制

(一)增设《待清理其他呆账税金分项目统计月报表)(表式附后),以分税种分项目反映除关停、空壳和政府政策性呆帐税金以外的其他呆账税金余额情况。本表从2002 年4 月编报3 月份会统报表起编报,为账外统计报表。

增设本表后,原《纳税登记户数统计年报表》 的表号“国税统11号”应改为“国税统12 号”;原《县(市)税收收入统计年报表》 的表号“国税统12 号”应改为“国税统13 号”。

(二)增设《滞纳金明细月报表》 (表式附后),以反映2001 年5月1日后所发生欠税的滞纳金征缴情况。本表从2002 年1月起根据账内“应缴未缴滞纳金登记薄”按月计算编报,其中“入库滞纳金”和“核销滞纳金”为本年累计数,“应缴未缴滞纳金”为本月月终根据每笔欠税余额计算的应缴滞纳金。同时,取消《税收欠税分项目统计月报表》中的“附列资料:2 .应缴未缴滞纳金”项目。

(三)由于应征税金按注册类型设置的登记薄只核算当年应征税金分注册类型情况,因此,2002 年《 应征税金明细月报表》改为只反映当年应征税金分注册类型数的报表。

五、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这次新的欠税核算方法的实施和呆账税金清理工作,对一些单位存在的不按应缴数申报而按缴款数申报、申报不核算和核算不上报等问题进行一次彻底的检查和纠正。今后凡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不按应缴数申报未进行纠正的,除严格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申报不实进行处罚外,还将视同“隐瞒欠税”追究税务机关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凡企业已申报而税务机关未按申报数如实核算或虽已核算但未如实上报应征或欠税数的,一经查出,其隐瞒的欠税均视同本年新欠处理,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 待清理其他呆账税金分项目统计月报表滞纳金明细月报表(略)

2.滞纳金明细月报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推荐阅读

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