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汽车同时赠送修车代金券,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发文时间:2022-01-22
作者:彭怀文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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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咨询:对顾客100%折扣,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吗?


  客户买车,送了几百代金券,客户后面来修车,使用代金券抵偿全部修车款,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将货物或劳务无偿提供给客户,需要视同销售按照市价确认销项税?


  解答:


  根据销售车辆的企业与修理汽车的企业,是否属于同一增值税纳税主体,财税处理有所差异。


  对于销售货物并赠送服务、礼品等,在现代营销中是很常见的,企业处理得比较好的话,是可以不用视同销售。


  (一)销售车辆与修理车辆属于同一企业


  对于销售车辆与修理车辆属于同一企业,在销售车辆时发放的代金券,实际上就是赠送了等值的修理服务。由于是在销售货物时才赠送,因此并不是税法规定的“无偿”赠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就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国税函[2008]875号属于对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并不能直接适用于增值税。


  那么,增值税如何处理才能避免视同销售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又再次做了补充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但是,机动车属于比较特殊的商品,发票开具不同于普通商品,发票开具需要开具专门机动车发票,查阅《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规定,发现居然没有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的折扣的规定。但是,下列规定我认为是可以利用的:


  《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第八条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三)销售方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应当凭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的,在“规格型号”栏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生销售折让的,“规格型号”栏不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销售折扣不让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那么就按照销售折让开具红字发票。但是,这样操作实务中可能遇到一些难题,税务局又能认为企业在有意避税而做纳税调整。


  还有一种比较“粗暴”的做法,就是先跟客户沟通好,给客户直接就开具两张发票,一张是汽车销售的机动车发票(扣减代金券金额),一张是修理费发票(代金券金额)。


  案例1:甲公司销售汽车,在2022年1月实际销售了1130万元(含税),同时赠送了代金券50万元出去,客户可以凭代金券在未来两年内到公司所属修理车间免费修车。在销售开票时,汽车销售款抠出了代金券金额开具的机动车发票,代金券金额单独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1、会计处理


  (1)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130.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955.75万元((1130-50)/113%)


  合同负债/预收账款  44.25万元(50/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万元(1130×13%/113%)


  (2)客户凭代金券去修车时:


  借:合同负债/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2、税务处理


  (1)增值税:在销售时开具了全额发票,不管修理业务是否实际发生,按照规定都要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2)企业所得税:对于汽车销售,在销售时就产生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对于修车服务,由于相当于提前收取了修车费,在开具发票时并没有发生修车业务,企业所得税应在修车业务实际发生后才确认应税收入。


  (二)销售车辆与修理车辆不属于同一企业


  在实务中,也有将销售与修理分别注册为两家企业的情况。类似的情况还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赠送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虽然是同一集团但是另外一个单独的企业。


  销售车辆后,给购车客户发票开具问题,就跟前面说的一样,不再赘述。


  对于销售汽车的企业,对于代金券去另外企业使用,销售企业肯定需要跟修车厂进行结算。这种性质就有点类似于,保险公司的定点修车厂了,被保险汽车出险后,到定点修车厂修理,然后保险公司去结算修理费。因此,汽车销售公司与修车厂也可以按照这种模式进行操作。汽车销售销售公司收到修理费发票,可以按类似于“三包费”进行税前扣除,即在实际发生后再税前扣除。


  案例2:甲公司销售汽车,在2022年1月实际销售了1130万元(含税),同时赠送了乙公司的代金券50万元出去,客户可以凭代金券在未来两年内到乙公司免费修车。在销售开票时,汽车销售款全额开具了的机动车发票,代金券金额没有单独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1、会计处理


  (1)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130.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万元(1130/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万元(1130×13%/113%)


  (2)同时,对于后期的修理费支出进行预计:


  借:主营业务成本(按照商定的结算标准确定,不一定就等于代金券的金额)


  贷:预计负债


  (3)乙公司跟甲公司结算时:


  借:预计负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税务处理


  (1)增值税:


  甲公司在销售时开具了全额发票,按照规定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企业所得税:


  对于汽车销售,在销售时就产生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对于修车服务费用支出,在实际发生的时候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只预计而没有实际发生的不得税前扣除。


  (三)最后再说说个人所得税


  汽车销售过程中,赠送修车代金券或修车服务,都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也就不需要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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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