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党字[2002]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调研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2-04-23
文号:国税党字[200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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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江泽民总书记在去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把今年作为调查研究年。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江泽民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税务系统的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为了推动各级税务机关进一步做好税收调研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加强税收调研工作的重要意义。税收调研既是税收科学决策的基础,也是不断增进税务干部素质与才干的重要途径,是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急剧变革、快速前进中的税收事业具有突出意义。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加强税收调研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结合国家大政方针、宏观形势,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广泛开展税收调查研究,并写出有针对性、有鲜明观点,且言之有理,言之有据,言之有物的税收调研成果。要推进税收调研的制度化、经常化建设,并采取多种措施,促进税收调研活动的蓬勃开展。

  二、围绕税收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认真做好2002年税收调研工作。根据去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今年要重点就以下内容开展调研:一是关于税收收入情况的调查与分析,特别是组织收入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及税源变化情况。二是关于所得税分享改革落实情况的调查。三是关于全面推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及加强出口退税工作情况的调查。四是关于农村税费改革推行情况的调查。五是关于近年来国家出台的重要税收政策实施情况的调查。六是关于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情况的调查,特别是加油站和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情况。七是关于贯彻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情况的调查。八是关于税收信息化建设情况的调查,特别是金税工程二期运行情况、金税工程三期建设战略、CTAIS推行情况以及税收信息化支持下的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情况。九是关于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建立“两个科学机制”情况的调查。十是关于贯彻全国税务系统队伍建设工作会议和依法治税工作会议情况的调查。各级税务机关要围绕上述10项重点内容,结合本地实际,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多撰写有情况阐述、有问题分析、有对策建议的调查报告。

  三、办好《税收经济调研》和《税务研究》“调研专栏”。为了更好地反映税收调研成果,总局办公厅要认真办好《税收经济调研》。从今年起,《税收经济调研》刊登调研报告的范围扩展到省、市、县税务机关领导的调研成果为主,同时面向税务系统全体干部。各地税务干部的调研成果由各省(区、市)税务机关和总局信息联系点通过《信息采编系统》报总局办公厅,供《税收经济调研》选登。中国税务杂志社出版的《税务研究》要开设“调研专栏”,各地撰写的适合对外发表的调研报告可向《税务研究》“调研专栏”投稿。

  四、开展税收调研优秀成果评审。从今年起,总局将设立税收调研奖励基金,并成立由金人庆局长担任主任,钱冠林副局长、程法光副局长担任副主任,有关司局负责人和有关专家担任评委的评审委员会,每年开展一次全国税收调研优秀成果评审。税收调研优秀成果奖励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各若干,颁发证书和奖金。参与评审的税收调研成果以每年总局《税收经济调研》和《税务研究》“调研专栏”刊登的成果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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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