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2]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全国税务稽查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统计情况的通报
发文时间:2002-03-13
文号:国税发[200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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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2001年全国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通报如下:

  一、全国税务稽查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总体情况

  (一)检查户数、检查面。2001年全国6232个税务稽查机构共检查260万纳税户,检查面为10.6%,查出有税务违法问题的纳税户142万户,查实率为54.7%。

  国税系统3022个稽查机构共检查141万纳税户,检查面为12.5%,查出有税务违法问题的纳税户69万户,查实率为49.4%。

  地税系统3210个税务稽查机构共检查119万纳税户,检查面为9%,查出有税务违法问题的纳税户73万户,查实率为61%。

  (二)查补入库总额及入库率。稽查查补总额409亿元,其中:查补税款343亿元。实际入库总额370亿元,其中:入库税款319亿元。全国平均入库比例为90.6%,比上年同期降低2.8个百分点,比总局提出的85%的比例高出5.6个百分点。

  国税系统查补总额为215亿元,其中:查补税款179亿元,实际入库总额190亿元,其中:入库税款162亿元,平均入库比例为88.3%,比上年同期降低5.7个百分点。

  地税系统查补总额194亿元,其中:查补税款164亿元,实际入库总额180亿元,其中:入库税款157亿元,平均入库比例为93.2%,比上年同期提高0.4个百分点。

  (三)罚款比例。全国平均罚款比例高于总局确定的目标,平均罚款比例为14%,比上年同期增长1.6个百分点,比总局提出的10%的比例高出4个百分点。其中:国税局平均罚款比例为16.7%,比上年同期提高1.9个百分点,地税局平均罚款比例为11.2%,比上年同期提高1.6个百分点。

  (四)税款流失比例。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平均税款流失比例为11.2%,比上年降低0.3个百分点。其中:国税局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平均税款流失比例为9.7%,比上年降低0.5个百分点;地税局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平均税款流失比例为13.5%,比上年降低0.2个百分点。

  (五)结案率。全国共查结税收违法案件138万户,结案比例为97.4%,比上年同期提高0.8个百分点。其中:国税局查结税收违法案件69万户,结案比例为98.9%,比上年同期提高0.7个百分点。地税局查结税收违法案件69万户,结案比例为95.9%,比上年同期提高1.6个百分点。

  (六)大案要案查处。查处单位税收违法案件力度明显增强,查处个体税收违法案件力度下降。全国查处单位税收违法案件中,查补税款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纳税户2542户,比上年同期增加182户,增幅7.7%,涉及税款50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8亿元,增幅3.7%;查补税款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纳税户251户,比上年同期增加30户,增幅13.6%,涉及税款17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2.5亿元,增幅17%;查补税款在1000万元至1亿元的纳税户100户,比上年同期增加42户,增幅72.4%,涉及税款20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7.8亿元,增幅62%。查处个体税收违法案件中,查补税款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纳税户73户,比上年同期减少5户,减幅6.4%;查补税款在100万元以上的纳税户2户,比上年同期减少4户,减幅66.7%。

  国税局查补税款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纳税户1319户,比上年同期增加112户,增幅9.3%,涉及税款26.6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7亿元,增幅6.6%;查补税款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纳税户145户,比上年同期增加26户,增幅21.8%,涉及税款10.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2亿元,增幅25.7%;查补税款在1000万元至1亿元的纳税户52户,比上年同期增加13户,增幅33.3%,涉及税款10.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9亿元,增幅20.8%。查处个体税务违法案件中,查补税款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纳税户38户,比上年同期减少12户,减幅24%。

  地税局查补税款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纳税户1223户,比上年同期增加70户,增幅6.1%,涉及税款23.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0.1亿元,增幅0.6%;查补税款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纳税户106户,比上年同期增加4户,增幅3.9%,涉及税款7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0.4亿元,增幅6.5%;查补税款在1000万元至1亿元的纳税户48户,比上年同期增加29户,增幅152.6%,涉及税款9.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5.9亿元,增幅168.3%。查处个体税务违法案件中,查补税款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纳税户35户,比上年同期增加7户,增幅25%。

  (七)涉税案件移送。全国税务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税案件5985起,比上年同期增加2670起,增幅80.5%。其中:国税局移送案件5172起,比上年同期增加2476起,增幅91.8%;地税局移送案件813起,比上年同期增加194起,增幅31.3%。当年司法机关办理移送案件结案1859起,比上年同期增加526起,增幅39.5%。其中:国税局移送案件结案1374起,比上年同期增加473起,增幅52.5%;地税局移送案件结案485起,比上年同期增加53起,增幅12.3%。

  二、目前全国税务稽查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全国税务稽查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检查面、查实率各地相差悬殊。从国税局看,全国平均检查面为12.51%,而各地检查面最高的为58%,最低的为2%,两者相差56个百分点,检查面达到15%以上的有13个地区,检查面低于10%(不含10%)以下的有17个地区;查实率全国平均为49.4%,各地最高的为94%,最低的为13%,两者相差81个百分点,查实率达到55%以上的有16个地区,查实率低于40%(不含40%)以下的有10个地区。从地税局看,全国平均检查面为9.04%,各地检查面最高的为33%,最低的为1%,两者相差32个百分点,检查面达到15%(含15%)以上的有7个地区,检查面低于10%(不含10%)以下的有20个地区;查实率全国平均为61.03%,各地查实率最高的为94%,最低的为25%,两者相差69个百分点,查实率达到55%以上的有24个地区,查实率低于40%以下的有4个地区。

  二是查补总额各地增减不均衡。从国税局看,查补总额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幅最高的为青岛市国税局,增长118%,减少最多的为内蒙古国税局,减幅61%,国税局有29个地区查补总额不同程度的下降,其中,查补总额减幅20%以下的有13个地区,减幅达到50%以下的有甘肃、辽宁、内蒙古3个地区,分别减幅为52%、53%和61%。从地税局看,查补总额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幅最高的为北京市地税局,增长46%,减少最多的为青海省地税局,减幅40%,地税局有17个地区查补总额不同程度的下降,其中,查补总额减幅20%(含20%)以下的有5个地区。

  三是各地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工作力度差距较大,相差十分悬殊。

  从查补总额与工商税收收入之间的查补比例看,2001年国税局查补比例最高的是湖北省为7%,地税局查补比例最高的是广西和湖南省为8%,与最低的相比分别相差6个百分点。

  从人均检查纳税户数看,国税局人均检查纳税户数平均为21户,最高的为108户,最低的为4户,人均检查纳税户数高于20户(含20户)的有16个地区,人均检查纳税户数低于10户(不含10户)的有5个地区。地税局人均检查纳税户数平均为23户,最高的为62户,最低的为5户,人均检查纳税户数高于20户(含20户)的有16个地区,人均检查纳税户数低于10户(不含10户)的有3个地区。

  从人均查补税款来看,国税局人均查补税款平均为27万元,最高的为302万元,最低的为6万元,两者相差296万元。地税局人均查补税款平均为32万元,最高的为106万元,最低的为11万元,两者相差95万元。

  四是全国平均罚款比例和入库比例虽达到总局确定的目标,但处罚力度仍显不足,入库比例仍有差距,各地不平衡。从罚款比例看,低于总局确定的10%目标的国税局有6个地区,地税局有10个地区。从入库比例看,低于总局确定的85%目标的国税局有5个地区,地税局有2个地区。

  针对上述问题,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务必给予高度重视,认真总结经验,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为此总局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积极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特别是加强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各地要结合自身的情况,分析本地区税款流失较大的行业和经济类型,加大查处力度,把税款流失减少到最低限度,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二要提高案件分析能力,科学选案,既要加大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检查面,检查面应达到20%以上,力争5年时间对所辖企业全部检查一遍,同时,还要提高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实率,查实率应达到55%以上,降低税收成本,并要提高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结案率。

  三要统筹安排工作,合理利用人力资源,充分调动税务稽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发挥每一个人的聪明才智,提高办案技能,力争年人均检查纳税户数达到25户以上,缩小各地区之间查补总额与工商税收收入的查补比例和年人均查补税款之间的差距。

  四要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入库比例。对税收违法行为一定要从严查处,防止重责轻罚、罚不当责以及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的现象,对拒不缴纳罚款的要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积极采取税务行政强制措施,及时追缴税款、罚款及滞纳金。罚款比例和入库比例必须达到总局确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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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