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2]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全国税务稽查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统计情况的通报
发文时间:2002-03-13
文号:国税发[200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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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2001年全国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通报如下:

  一、全国税务稽查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总体情况

  (一)检查户数、检查面。2001年全国6232个税务稽查机构共检查260万纳税户,检查面为10.6%,查出有税务违法问题的纳税户142万户,查实率为54.7%。

  国税系统3022个稽查机构共检查141万纳税户,检查面为12.5%,查出有税务违法问题的纳税户69万户,查实率为49.4%。

  地税系统3210个税务稽查机构共检查119万纳税户,检查面为9%,查出有税务违法问题的纳税户73万户,查实率为61%。

  (二)查补入库总额及入库率。稽查查补总额409亿元,其中:查补税款343亿元。实际入库总额370亿元,其中:入库税款319亿元。全国平均入库比例为90.6%,比上年同期降低2.8个百分点,比总局提出的85%的比例高出5.6个百分点。

  国税系统查补总额为215亿元,其中:查补税款179亿元,实际入库总额190亿元,其中:入库税款162亿元,平均入库比例为88.3%,比上年同期降低5.7个百分点。

  地税系统查补总额194亿元,其中:查补税款164亿元,实际入库总额180亿元,其中:入库税款157亿元,平均入库比例为93.2%,比上年同期提高0.4个百分点。

  (三)罚款比例。全国平均罚款比例高于总局确定的目标,平均罚款比例为14%,比上年同期增长1.6个百分点,比总局提出的10%的比例高出4个百分点。其中:国税局平均罚款比例为16.7%,比上年同期提高1.9个百分点,地税局平均罚款比例为11.2%,比上年同期提高1.6个百分点。

  (四)税款流失比例。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平均税款流失比例为11.2%,比上年降低0.3个百分点。其中:国税局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平均税款流失比例为9.7%,比上年降低0.5个百分点;地税局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平均税款流失比例为13.5%,比上年降低0.2个百分点。

  (五)结案率。全国共查结税收违法案件138万户,结案比例为97.4%,比上年同期提高0.8个百分点。其中:国税局查结税收违法案件69万户,结案比例为98.9%,比上年同期提高0.7个百分点。地税局查结税收违法案件69万户,结案比例为95.9%,比上年同期提高1.6个百分点。

  (六)大案要案查处。查处单位税收违法案件力度明显增强,查处个体税收违法案件力度下降。全国查处单位税收违法案件中,查补税款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纳税户2542户,比上年同期增加182户,增幅7.7%,涉及税款50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8亿元,增幅3.7%;查补税款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纳税户251户,比上年同期增加30户,增幅13.6%,涉及税款17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2.5亿元,增幅17%;查补税款在1000万元至1亿元的纳税户100户,比上年同期增加42户,增幅72.4%,涉及税款20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7.8亿元,增幅62%。查处个体税收违法案件中,查补税款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纳税户73户,比上年同期减少5户,减幅6.4%;查补税款在100万元以上的纳税户2户,比上年同期减少4户,减幅66.7%。

  国税局查补税款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纳税户1319户,比上年同期增加112户,增幅9.3%,涉及税款26.6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7亿元,增幅6.6%;查补税款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纳税户145户,比上年同期增加26户,增幅21.8%,涉及税款10.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2亿元,增幅25.7%;查补税款在1000万元至1亿元的纳税户52户,比上年同期增加13户,增幅33.3%,涉及税款10.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9亿元,增幅20.8%。查处个体税务违法案件中,查补税款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纳税户38户,比上年同期减少12户,减幅24%。

  地税局查补税款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纳税户1223户,比上年同期增加70户,增幅6.1%,涉及税款23.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0.1亿元,增幅0.6%;查补税款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纳税户106户,比上年同期增加4户,增幅3.9%,涉及税款7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0.4亿元,增幅6.5%;查补税款在1000万元至1亿元的纳税户48户,比上年同期增加29户,增幅152.6%,涉及税款9.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5.9亿元,增幅168.3%。查处个体税务违法案件中,查补税款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纳税户35户,比上年同期增加7户,增幅25%。

  (七)涉税案件移送。全国税务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税案件5985起,比上年同期增加2670起,增幅80.5%。其中:国税局移送案件5172起,比上年同期增加2476起,增幅91.8%;地税局移送案件813起,比上年同期增加194起,增幅31.3%。当年司法机关办理移送案件结案1859起,比上年同期增加526起,增幅39.5%。其中:国税局移送案件结案1374起,比上年同期增加473起,增幅52.5%;地税局移送案件结案485起,比上年同期增加53起,增幅12.3%。

  二、目前全国税务稽查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全国税务稽查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检查面、查实率各地相差悬殊。从国税局看,全国平均检查面为12.51%,而各地检查面最高的为58%,最低的为2%,两者相差56个百分点,检查面达到15%以上的有13个地区,检查面低于10%(不含10%)以下的有17个地区;查实率全国平均为49.4%,各地最高的为94%,最低的为13%,两者相差81个百分点,查实率达到55%以上的有16个地区,查实率低于40%(不含40%)以下的有10个地区。从地税局看,全国平均检查面为9.04%,各地检查面最高的为33%,最低的为1%,两者相差32个百分点,检查面达到15%(含15%)以上的有7个地区,检查面低于10%(不含10%)以下的有20个地区;查实率全国平均为61.03%,各地查实率最高的为94%,最低的为25%,两者相差69个百分点,查实率达到55%以上的有24个地区,查实率低于40%以下的有4个地区。

  二是查补总额各地增减不均衡。从国税局看,查补总额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幅最高的为青岛市国税局,增长118%,减少最多的为内蒙古国税局,减幅61%,国税局有29个地区查补总额不同程度的下降,其中,查补总额减幅20%以下的有13个地区,减幅达到50%以下的有甘肃、辽宁、内蒙古3个地区,分别减幅为52%、53%和61%。从地税局看,查补总额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幅最高的为北京市地税局,增长46%,减少最多的为青海省地税局,减幅40%,地税局有17个地区查补总额不同程度的下降,其中,查补总额减幅20%(含20%)以下的有5个地区。

  三是各地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工作力度差距较大,相差十分悬殊。

  从查补总额与工商税收收入之间的查补比例看,2001年国税局查补比例最高的是湖北省为7%,地税局查补比例最高的是广西和湖南省为8%,与最低的相比分别相差6个百分点。

  从人均检查纳税户数看,国税局人均检查纳税户数平均为21户,最高的为108户,最低的为4户,人均检查纳税户数高于20户(含20户)的有16个地区,人均检查纳税户数低于10户(不含10户)的有5个地区。地税局人均检查纳税户数平均为23户,最高的为62户,最低的为5户,人均检查纳税户数高于20户(含20户)的有16个地区,人均检查纳税户数低于10户(不含10户)的有3个地区。

  从人均查补税款来看,国税局人均查补税款平均为27万元,最高的为302万元,最低的为6万元,两者相差296万元。地税局人均查补税款平均为32万元,最高的为106万元,最低的为11万元,两者相差95万元。

  四是全国平均罚款比例和入库比例虽达到总局确定的目标,但处罚力度仍显不足,入库比例仍有差距,各地不平衡。从罚款比例看,低于总局确定的10%目标的国税局有6个地区,地税局有10个地区。从入库比例看,低于总局确定的85%目标的国税局有5个地区,地税局有2个地区。

  针对上述问题,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务必给予高度重视,认真总结经验,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为此总局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积极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特别是加强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各地要结合自身的情况,分析本地区税款流失较大的行业和经济类型,加大查处力度,把税款流失减少到最低限度,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二要提高案件分析能力,科学选案,既要加大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检查面,检查面应达到20%以上,力争5年时间对所辖企业全部检查一遍,同时,还要提高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实率,查实率应达到55%以上,降低税收成本,并要提高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结案率。

  三要统筹安排工作,合理利用人力资源,充分调动税务稽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发挥每一个人的聪明才智,提高办案技能,力争年人均检查纳税户数达到25户以上,缩小各地区之间查补总额与工商税收收入的查补比例和年人均查补税款之间的差距。

  四要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入库比例。对税收违法行为一定要从严查处,防止重责轻罚、罚不当责以及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的现象,对拒不缴纳罚款的要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积极采取税务行政强制措施,及时追缴税款、罚款及滞纳金。罚款比例和入库比例必须达到总局确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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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