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到票未到”如何财税处理
发文时间:2022-01-28
作者:钟燕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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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与会计核算,对于会计收入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实现和增值税纳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三者之间都是存在差异的。在很多时候,企业没有收到发票的情况下,货物已经销售,货款已经收到,无论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都已经产生,会计核算也应该确认收入。比如,商贸企业购进货物,在货物已经到店但是没有收到发票的情况下,肯定是存在上架销售的可能。如果企业等到收到发票才确认收入,就可能导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少申报、少缴税款,税务局稽查到不仅会加收滞纳金,还将会被处罚。


  对于货到票未到,财务如果不入账就会出现,就会出现库存账实不符,如果再发生销售,还会影响成本的结转。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企业需要先暂估入账。企业购进商品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发票的,需要在月末根据合同协议价款、当月或近期采购同类商品价格等合理方法估计购进商品的成本,暂估入账;次月月初红冲暂估成本,次月月末仍未取得发票的,月末继续暂估入账;月初红冲月末暂估循环等实际取得发票时,以发票注明价款及税额重新入账。验收入库,暂估入账: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贷:应付账款——暂估款


  在暂估入账时,由于尚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无需暂估,原材料或库存商品按照合同约定的不含税金额进行暂估。


  实际取得发票时,红冲暂估入账分录: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红字)


  贷:应付账款——暂估款(红字)


  按照发票注明金额和税额重新入账: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企业暂估入账的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和正常入库的原材料或库存商品一样,一并计算领用或发出成本(比如按照先进先出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对于原材料使用之后结转至“生产成本”,“生产成本”进一步伴随着产品完工,结转至“库存商品”,“库存商品”伴随着对外销售,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如果暂估的是库存商品,同正常采购商品一样,按照一定的发出结转方法,对外销售时,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


  通过以上内部流转,可能会出现一个问题,暂估成本和实际取得发票金额不一致,且库存商品已经结转对外销售,此时需要调整已经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吗?基于会计重要性原则,如果暂估成本的发出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存在的差异较小,则无需调整,之间的差额随着库存商品日后的发出业务自动消化。实际差额被发出商品以及月末结存的库存商品承担了。但是,如果暂估成本和实际成本之间存在较大的差额,或企业发出存货的方式采用个别计价法,又或则暂估时无同类库存且暂估后对外销售前无新的采购,则需要调整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如果涉及到跨年,注意损益类科目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调整。红字冲销分录以及重新入账分录和以上处理一致,调整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库存商品(暂估成本小于实际发票注明金额)


  暂估成本大于实际发票注明金额分录相反。


  涉及跨年调整损益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是过渡科目,需要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结转至“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暂估入账库存商品已经对外销售,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尚未取得发票的,注意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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