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2]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重点税源监控工作情况的通报
发文时间:2002-01-17
文号:国税函[2002]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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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1年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在各地的重视和努力下,监控户数和数据质量逐月提高,在掌握重点税源企业的分布、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税收情况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将2001年重点税源监控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重点税源基本情况

  2001年,国家税务局系统监控户数4345户,地方税务局系统监控2869户,剔除重复监控户数,国家税务总局实施监控户数达7113户。监控税收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不含海关代征进口税收和证券交易印花税)的37.67%。

  2001年1月至11月,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的税收入库率为94.24%,其中“两税”入库率为96.24%,营业税入库率为96.32%,企业所得税入库率较低,只有89.6%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的平均税收负担(与企业经营收入比)为8.42%,增值税纳税人企业税收负担为9%,营业税纳税人企业的税收负担为5.44%。

  税源的行业分布情况如下:

  从企业经营收入看:采掘业占8.41%;制造业占51.42%,其中石化10.79%、电子通讯设备9.58%、治金9.35%、交通运输设备5.54%;电、煤气、水生产供应占13.54%;批零贸易占10.15%;金融保险业占7.05%;邮电通信业占3.02%。

  从企业税收贡献看:采掘业占15.19%;制造业占59.52%,其中烟草19.66%、石化9.99%、冶金7.43%、交通运输设备5.23%;电、煤气、水生产供应占11.55%;批零贸易占3.78%;金融保险业占3.7%。

  二、重点税源监控工作中的问题

  (一)税源监控队伍不稳定,个别地区尚未开展税源监控工作

  机构改革后,税源监控人员做了调整。一些地区税源监控人员至今尚未明确,上报数据时,由于一些人员业务不熟,责任心不强,只起“二传手”作用,严重影响了报表质量。地税局还有个别地区至今尚未开展税源监控工作,使全国的税源监控工作留有空白。

  (二)各地税源监控范围参差不一

  目前全国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的税收占全国税收同口径税收的比重为37.67%,“两税”监控比重达到了43.78%,营业税监控比重为10.79%。各地税源监控企业税收占当地税收收入的比重差异较大。国税局“两税”监控比重最高的达到85%,最低的只有16.36%;地税局营业税监控比重最高的达到29.51%,但仍有个别地区尚未开展监控工作。

  (三)数据缺乏审核,质量没有保证

  各地上报数据质量差异较大,国税局上报数据有问题的企业户数占上报户数的比例,最高达到47.13%,地税局最高达到56.29%。差错率如此高,表明一些地区在上报数据前,未对数据进行审核。另一方面,有些地区各月上报的监控户数也不统一,同户率比较低,上报数据质量差,直接影响到数据的应用分析。

  (四)数据应用分析不到位

  2001年各地上报的分析报告128篇,其中国税局71篇,地税局57篇。其中不少报告尚停留于做表面文章,孤立的描述企业情况、未能与当地的经济情况和税收收入形势挂钩,未能在加强当地税收计划管理和征收管理方面发挥税源监控应有的作用。

  三、加强税源监握工作的要求和意见:

  (一)加强税源监控队伍建设,保证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开展

  为保证税源监控工作的顺利、扎实地开展,要求重点税源监控工作设有专人专岗,人员要相对稳定。新上岗人员较多的地区应安排专项培训,以保证工作质量。对于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各级领导应给予高度重视,应该尽快组建队伍、布置工作,在2002年实现对当地重点税源的监控,并及时上报总局。

  (二)逐步提高监控企业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

  各地“两税”监控比例未达到40%、营业税监控比例未达到20%的,要在2002年达到这一比例。各地应进一步扩大监控范围,向“两税”监控比例达到50%、营业税监控比例达到30%的目标迈进。

  此外,随着税收能力估算工作的开展,要将主要的消费税纳税人纳入监控范围。即在2002年,除金银首饰零售、鞭炮烟火制造和小酒厂等小规模消费品生产外,其他消费税应税产品的生产销售应全部纳入监控范围。

  (三)加强数据审核分析,提高数据质量,保证数据的可靠性

  统计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及时是进行统计分析的前提。各地要逐月逐户地对监控数据进行全面审核检查,并注意在可比分析中发现上年数据的差错。检查、审核的内容和方法如下:

  1.检查核实监控户数前后一致情况,同户率要达到95%以上

  为保证跨期数据的同户可比性,各月数据库应以前期代码库为基础建立,以防止不同期间同一企业代码不一致。对搬迁、重组或改制的企业,达到标准的以新的企业代码纳入监控范围,达不到监控标准的不再纳入监控范围。上报数据之前要做同户检查,除有重组改制企业或新增企业,同户率应为100%。

  2.利用“应收实收跨月稽核分析测算”功能,以简表的形式对企业主要税种的期末未交税金进行稽核。各地要利用软件跨期稽核功能尽快对出现问题的企业逐一查清差错的性质,逐月核实更正。

  3.运用相对指标分析检查,发现数据异常尽快更正。省市一级汇总上报单位应加强数据的相对指标分析检查,及时发现使用金额单位错误等数据异常情况。如利用入库率、税负、税收贡献率、企业职工人均工资水平指标等同比和环比的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对比,对数据异常的情况进行核实更正。

  (四)积极开展税源监控数据的应用分析

  有效发挥税源监控工作的作用,需要在企业数据真实准确的基础上开展大量分析工作。为此,各地税源监控数据应用工作要开展以下分析

  1.做分行业、分经济类型的企业经济增长、税收增长、税负水平、税收入库率、税收弹性等经济特征和税收特征的描述、成因分析。在此基础上:(1)结合当地的宏观经济数据进行比较,客观地认识重点税源与当地国民经济的异同;(2)进行重点税源税收特征与经济特征的相关分析,核查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问题。

  2.做分地区经济增长、效益变化与税收增长、税负水平、入库率、税收弹性等经济特征和税收特征的描述和分析。为考核各地税收收入组织工作提供客观依据。

  3.做企业数据逻辑审核分析,进行各项税收应收实收的跨期稽核分析,发现企业的税收问题。

  4.根据重点税源的税源质量和变化趋势,建立税收预警系统。估算税收能力并预测税收收入。

  (五)逐步改进数据收集方式方法,保证重点税源监控报表与纳税申报数据的一致性

  目前,重点税源监控报表作为企业纳税申报表附列报表之一,已经在CTAIS全国税收征管软件的操作规程中予以明确。利用征管软件统一收集企业信息,是税源监控数据质量和及时上报的保证,将成为今后监控企业信息来源必然趋势,CTAIS尚未开通的地区,也应积极设法建立当地征管软件与重点税源监控软件的接口,尽快实现两者的对接,利用征管软件在纳税申报环节产生重点税源监控数据,保证重点税源报表与纳税申报表数据的一致性。同时也为当地进一步扩大监控范围,保证数据质量创造便利途径。

  四、2002年税源监控工作需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数据口径

  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各项指标数据的填报,均与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期间相一致,不对实缴税款进行任何税款所属期的人为分配。

  (二)季报问题

  按季编制企业财务报表并按季缴纳税款的企业,也按季填报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反映季度数据。每季中其余两月的报表数据应全部为零。

  (三)代码编制顺序

  2002年的企业代码由六个部分、共计32位数字组成,其编码顺序如下:

  1.企业税务登记识别码(Z1),1一18位;

  2.企业名称(Z2),由汉字组成,最多不超过18个汉字;

  3.国民经济行业代码(Z3),19一22位;

  4.企业工商注册类型代码(Z4),23一25位;

  5.企业税款缴纳方式与财务核算方式代码(Z5),26一28位;

  6.自定义代码(Z6),29一32位。

  重点税源监控工作是税收工作“十五”规划中重点工作之一,是加强税收征管、实现“依法征税、应收尽收”的基础工作,是税务机关摸清税源的有效途径,是科学地作好税收收入预测和客观开展税收能力估算的前提条件。对此,各级税务机关应给予高度重视,积极创造便利的工作条件,加强领导和监督,保证税源监控工作的顺利开展,为税收工作“征、管、查”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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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