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4]2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税收检查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4-11-03
文号:国税发[1994]2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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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沈阳、哈尔滨、武汉、成都、广州、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今年以来,各地税务部门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号),在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出口退税手续、查处骗税等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但是,由于目前一些地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存在的问题较多,一些不法分子和企业采取伪造、倒卖、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退税单证进行偷、骗税的情况时有发生。少数地区退税审核不严、进料加工未抵扣税款、计税依据不准、退税手续不健全、查处骗税案件不力等问题仍然存在。为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工作,保证出口退税政策的贯彻实施,大力防范和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经研究,我局决定从一九九四年十一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出口货物税收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凡是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以后办理过出口退税的出口企业和销售出口货物的企业,都应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骗税案件要一查到底,不受此限。

  二、检查内容

  (一)骗取出口退税方面的检查

  1.销售出口货物的企业是否按发票管理规定建立领用存制度,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规范,有无非法为他人填开头小尾、代开、虚开发票以及倒卖发票等情况;特别要查清企业有无购进假进项发票、虚为开销发票进行偷、骗税的情况。

  2.供货企业销售的出口货物的价格、销售数量及货源是否真实。生产企业销售自产货物的要查清企业是否具备生产能力;商业企业销售的货物和生产企业销售非自产货物要查清有无实际进货,提供的进项发票及内容是否真实。特别是对一次购进的销售数量、金融巨大,购销时间集中,货款结算采取委托方式的,要进行重点检查。

  3.销售出口货物的企业是否按规定缴纳了增值税,有无偷税、欠税、纳税不足的情况。

  4.对各地退税机关来函调查供货企业货源、纳税情况的,回函内容是否真实清楚;有无敷衍了事、回函不实甚至弄虚作假开具假证明的。

  5.出口企业出口今年购进的货物申报退税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报关单等退税单证是否真实有效,有无伪造、涂改、非法购买、真票假开和其他弄虚作假的情况;出口货物的货源是否真实、有无虚增、数量、虚抬出口货物收购价格的情况。特别是今年从骗税案件多发地区购进并在广东九龙、汕头海关及所属海关报关出口的服装、陶瓷、家用电器、电子元器件、草柳藤制品、农副产品等货物,要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

  6.出口企业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或“买单”业务并申请出口退税的。

  7.税务机关对近几年来发现的骗税案件查处情况如何,本地区涉及骗税案件的出口企业有多少,骗税金额有多大,被骗税款是否已追回;有无直接参与骗税的出口企业,该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是否已经按规定进行了处罚或移送,移送后的处理是否落实。

  8.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是否及时贯彻落实(国税发[1994]146号)文件,执行情况如何。

  (二)常规检查

  除按常规检查出口退税的适用税率、退税依据、退税手续等情况外,要重点检查:

  1.外贸企业是否按我局(国税发[1994]12号)文件的规定,对1993年底的库存出口货物进行彻底清理,并填写《一九九三年库存出口货物申报表》报送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查;申报退税时,提供的外汇管理部门的核销单、进销发票、专用税票(或分割单)、报关单等退税单证是否齐全真实;在1993年底前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料件,如未从退税款中抵扣完进口料件减免税金额的,是否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应抵扣而尚未抵扣的减免税金额。

  2.出口企业出口今年购进货物是否将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适用的退税计算公式是否准确、合理;采取第二种退税计算公式的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是否将进项税款先抵扣内销货物销项税款,再行计算出口退税。

  3.出口企业是否按规定提供今年的结汇凭证;退税机关是否按规定对上半年的结汇凭证进行了清查,对未结汇部分是否扣回已退税款。

  4.今年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的,是否按我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号)文件的第二十、二十一项的规定,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输有关监管手续;是否按规定,对“进料加工”贸易中“销售进口料件的应交税款”在退税款中进行扣抵。

  5.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今年出口的卷烟,是否按我局(国税发[1994]31号)文件第二十二项规定办理有关增值税、消费税的免税核销手续。

  6.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及国际招标内中标等特定企业发生的退税业务是否符合新退税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出口退税工作方面

  1.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是否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号)的要求,积极开展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

  2.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是否建立了严格的审批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是否建立并坚持了专管员下户审核的制度;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在防范和打击骗税方面采取了那些措施、成效如何。

  3.出口企业是否按新的退税办法的管理规定重新办理了退税登记;出口企业办税员是否经税务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并持有《办税员证》。

  4.对有疑问的退税单证,是否发函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如何。

  三、检查方法

  首先应发动出口企业、销售出口货物的企业进行全面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自查面要达到百分之百。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税务机关要进行深入的检查,要组织检查选择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进行征、退税的检查,重点检查面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四、检查要求

  (一)各地税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今年的出口货物税收检查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今年第四季度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主管领导要亲自主持这项工作,统一组织负责征税和退税的部门共同做好出口货物征税与退税两个方面的检查工人工作,要将本《通知》传达到各级税务机关,并提出开展自查和检查的具体要求;已开展检查的地区,应结合本《通知》精神进一步全面、深入地开展检查。

  (二)我局检查组织检查过的地区和企业也要按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开展全面的自查和检查,同时对检查组提出的建议、意见要认真落实,特别是要检查中发现的偷、骗税案件及线索要查深查,立即纠正,据实上报。

  (三)凡在检查中发现销售出口货物的企业不按规定纳税、有大头小尾、代开、虚开发票等进行偷、骗税的,以及出具内容不实或假回函的,要追究有关企业和税务人员的责任,问题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凡发现申请退税企业有骗税嫌疑的,在查清问题以前对该企业暂不办理退税,待查证落实后再按规定处理;凡发现出口企业进行骗税的或屡次发生出口货物骗税业务且数额巨大的,应报请国家税务总局和外经贸部停止其出口退税权和撤销其出口经营权;构成犯罪的人员要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对在逃的骗取出口退税的不法分子,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协助司法机关将其缉拿归案。

  (五)对检查时发现的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改进意见并予以落实,对常规检查中发现的多退少退税款,应及时处理。

  (六)请各地将检查的有关情况附表所列内容逐一填写,并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底将出口货物税收检查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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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