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后别再提建筑业不能申请认定高企啦
发文时间:2021-11-15
作者:郭琪燕
来源:雁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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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止一次有人问笔者:企业是建筑行业的,可不可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


  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申请高企的前提条件之一是看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简称《领域》”)规定的范围——这句话是在说,关键看主要产品(服务)使用的技术是否属于《领域》规定范围当中的那一项,而不是看技术产出的产品是否属于《领域》。官方回答说出了结果没给出理由,加之申报认定企业良莠不齐,以致于大家总有意无意排斥传统行业。其实传统如建筑业这样的,也不都是不能够认定为高企。本篇就来深入讲解一下,哪些类型的建筑业单位可申请高企,这类型的申请高企会涉及哪些技术,这些技术有哪些需要注意或者是改进的地方。(敬告:本篇提及技术仅是建筑行业所涉及的沧海一粟,并非所有和全部,相关案例也仅供参考学习)


  切入:建筑业企业行业分布


  和建筑相关的产业包括建材制造、建筑检测,房地产业等等,这些行业分布于建筑产业上下游。


  我们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行业标准角度看,在这个标准下能够直接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行业划分出来的门类有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以及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属于建筑业门类下的大类;建筑检测属于工程技术服务业,是专业技术服务之一,属于“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门类;建材制造其实不属于建筑业,而是制造业的,散布在不同大类。


  值得一提的是:财税〔2015〕119号文件明确房地产业属于负面清单行业,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同时,该产业的产品(服务)技术在《领域》中也没有与之对应的高新技术领域,实务中对房地产业申请高企认定通常采取直接排除做法。


  围绕:建筑工程项目全寿命周期


  之所以选择建筑工程项目全寿命周期原因在于这个周期覆盖了多数的建筑单位。


  建设工程项目全寿命周期分将该过程分为决策阶段、实施阶段和使用阶段。其中,实施阶段包括设计前的准备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动工前准备阶段和保修期——我们可以把该阶段简单分解为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三环节。


  提到建筑业单位大家不自然就会联想到工程施工单位,这仅是狭义范围的建筑业单位,还不是广义建筑业单位。广义的建筑业单位包括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规划)、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巧合的是,勘察、设计、监理属于“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门类下工程技术与专业化设计服务大类,属于将工程管理服务、工程勘察设计、规划管理等整合在一起的工程技术服务。


  关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区分出了建筑业单位,我们来看这些单位所能提供的产品(服务)可能会涉及到的技术。当然,这些技术肯定要在《领域》范围内,否则没有资格申请高企。


  建材业属于制造业范畴,企业产品使用的技术如倾向于“四、新材料”和“六、新能源与节能-(四)高效节能技术-6.建筑节能技术”会非常具有市场前瞻,而且还符合环保节能的现代主题理念。


  工程施工比较特殊,符合规定的企业要有相当要求。施工单位的建筑、建造涉足《领域》的,集中在“新能源与节能”以及“资源与环境”会极具有优势地位。


  比如,“新能源与节能”下的“(四)高效节能技术-6.建筑节能技术、7.能源系统管理、优化与控制技术、8.节能监测技术”等;“资源与环境”的“(三)固体废弃物处置与综合利用技术-4.建筑垃圾处置与资源化技术-建筑垃圾的分类与再生料处理技术、建筑废物资源化再生关键技术、新型再生建筑材料应用技术、再生混凝土及其制品制备关键技术”;等等。


  工程技术服务中的监理可对应到《领域》里“高技术服务-(四)高技术专业化服务-环境监理、监测与检测、风险与损害评价、应急和预警服务技术”;勘察、规划、设计可对应到“高技术服务-(一)研发与设计服务-2.设计服务-工程设计技术-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创意开展工程勘察、设计、规划编制、测绘、咨询服务的关键技术”;等等。


  着眼:主要产品(服务)使用技术和知识产权高度吻合


  高企认定条件之一要求具有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这个条件提到的主要产品(服务)指的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在财税问题上,建筑服务是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了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因而,建筑业行业认定高企涉及“主要服务”理论上相对会多一些,究其原因主要是建筑业企业提供服务大多由营改增建筑服务演化而来——也不绝对,建材业属于制造业,产出会涉及有形货物,也不是服务;还有工程勘察勘探服务(采矿、工程施工前后,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也是营改增过来的,不是建筑服务,而属于现代服务。


  这里对建筑企业来讲有个认定标准比较难把握:对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评分标准一直以来比较抽象,好像仅凭技术专家说了算似的,从了解的情况来看,并非如此。我们可以从以下举例大致看出《工作指引》对技术的这个“核心支持作用”有怎样的要求。


  某省构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拥有一项用于人防建筑的建筑结构发明专利,该发明保护的是建筑技术领域的一种飞碟建筑钢梁安装结构。如果该公司主要产品(服务)使用的技术能涉及到该类建筑钢梁安装结构、构造,那就可以说该知识产权和主要产品(服务)技术高度吻合。如果产品(服务)使用的技术仅涉及到建筑钢梁运输装置或者是其他装置,那只能说该知识产权和产品(服务)技术基本吻合——以此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在评分时大概率会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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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