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地方税目标管理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0-01-20
文号:国税发[2000]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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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总局制定的《地方税目标管理考核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贯彻实施。对部分地方税实行目标管理,是为积极推进地方税改革服务,不断提高地方税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地方税管理基础工作,保证地方税收入任务的完成,使地方税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因此,各地要加强领导,重视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在目标管理考核中被评为选进单位的要给予表扬奖励。


  二〇〇〇年一月七日


地方税目标管理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十税一费”实行目标管理的意见》,为了确保地方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进一步加强地方税的管理,促进全国地方税管理工作逐步实现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地方税工作的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目标管理考核的范围为总局地方税务司分管的所有税种(以下简称地方税)。根据工作重点,每年选择一、两个税种进行考核。

  第三条 目标管理考核根据总局布置工作项目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量大小,评定基础分,按完成情况是否达到要求标准和各地自行开展工作情况给予加分或扣分,以总分数多少评定名次等级的办法进行。

  第四条 目标管理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

  (一)收入管理(15分)

  工作目标:掌握各税种的年收入任务和收入进度完成情况,定期进行收入分析,能够从税源、政策、征管等方面透彻分析影响收入增减的原因,针对存在的问题或薄弱环节能积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或加强,促进地方各税收入任务的完成。

  评分标准:

  1.建立收入完成情况分析制度

  及时掌握税收收入完成进度,建立定期收入分析制度。要求半年和年终要对收入完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于二季度终了二个月内,年度终了三个月内,将半年或全年的收入任务完成情况(主要是报告有关具体数据和与上年同期比从政策调整,税源变化等方面分析增收减收的原因)的分析报告报总局,记基础分15分。迟报一次扣2分,不报的一次扣5分,原因分析不清楚的酌情扣1至3分。

  2.通过收入分析发现问题,加强征收管理。能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堵塞漏洞,挖掘潜力,取得实际增收效果比较显著的,可酌情加3至5分。

  (二)政策管理(30分)

  工作目标:认真学习研究税收法规,积极开展税法宣传,正确贯彻执行国家各项税收法规和有关法规,坚持依法治税,严格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处理有关税务工作事项,如实反映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告总局,不越权减免税。

  评分标准:

  1.认真贯彻税收政策

  认真贯彻税收政策,对总局下达的地方税政策文件能够及时转发执行,并在授权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拟定本地区的补充法规,明确有关配套政策的记基础分20分。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贯彻落实总局文件的每发现一件扣减2分,凡发现下达与国家的税收法规和有关税收政策法规相抵触的文件,经查实属税务部门责任的,每发现一条扣减2分,在限期内未整改的扣减5分。

  2.按法规办法减免税

  严格按照税收政策法规和管理权限审批报送地方税减免税的记基础分10分。凡发现违反税法法规越权审批办理减免税的每发现一起扣减2分。

  3.由于确属税务机关制定或解释政策出现偏差,造成重大过错或导致纳税人上访造成不良影响,每发生一起扣减3分。能妥善处理总局交办来信来访人员反映的问题,按时反馈处理结果的酌情加记1至2分。

  (三)税源管理(10分)

  工作目标:对地方税来源的总量及其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管理,掌握地方各税的税源底数,利用和发挥微机存储资料数据,为基层征管提供信息,对重点税源实行监控。

  评分标准:

  1.分税种的税源管理

  根据总局地方税务司的部署和要求,对地方税分税种有计划地组织税源普查,掌握地方各税的税源底数。按总局布置开展税源普查并符合要求的记10分,不符合要求的扣减3分,未按总局布置开展工作的扣减10分。

  2.对积极利用税源普查资料科学制度收入计划、进行税收能力估算和强化征管服务,并收到较好效果的加记3分。

  (四)征收管理(10分)

  工作目标:坚持依法征税,按照国家税法和有关法规的要求,各地方税务局能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地方税的征管办法和征管制度,各级地税机关能严格依照执行。

  评分标准:

  1.根据总局要求能认真研究本地区生管情况并结合实际制定(含已制定的)有关税种的征管办法,记基础分10分。制定的办法被总局作为经验推广的加记3分。

  2.根据征管改革情况变化和实际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改进具体征管办法,化解征纳双方矛盾的酌情加记1至2分。

  (五)干部培训(5分)

  工作目标:开展税收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税务干部的政策、业务水平。

  评分标准:

  1.按要求积极参加总局对各省级地税干部的业务培训,记基础分5分,按要求应参加总局业务主管机关的业务培训而没有参加的每次扣1分。

  2.省级地税局在国家有新税种出台和税收政策有重大调整时,对税务干部举办业务培训班,并将培训总结报总局备案。每办一期加2分。

  (六)综合信息管理(30分)

  工作目标:及时提供信息,客观地反映地方税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利于领导机关决策、地区之间交流和推动地方税工作的开展。

  评分标准:

  1.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每年三月底前将当年工作计划及上年度的工作总结上报总局,记基础分5分,迟报的扣2分,未上报的扣减5分。

  2.调查研究。按照总局布置的有关税改、税政、征管等方面调研任务,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写出有情况、有数据、有分析、有道理、有建议的调查报告,记基础分20分。迟报、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减2分,质量较高的每次加记2分,未报的每次扣减5分,直到基础分扣完为止。对总局下达的临时性工作,根据完成情况予以加1至2分。

  3.情况信息交流。根据总局要求或主动向总局报告反映有关改进调整完善税收政策方面的建议,或总结税收管理工作方面的经验教训,记基础分5分。其建议被采纳或经验被推广全国借鉴学习的加记5分。

  上述各项考核内容确定基础分共计100分。

  第五条 考核办法

  (一)按年度进行考核。考核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31日,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本办法法规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进行考核,具体由地方税务司组织实施。

  (二)按考核内容确定的基础分,所有考核项目中的减分,是指在该项目的基础分上减分,根据日常考核和抽查考核的结果,在基础分上进行加减后计算出各项考核内容累计得分结果。

  第六条 本办法所列资料报送时间要求,均以当地邮戳日期或传真日期为准。

  第七条 考核评比及奖励

  国家税务局总局地方税务司建立具体的考核登记制度,严格按法规进行考核、记分,根据各地实际得分情况,每年评出10名综合和单项奖,由国家税务局总局予以表彰。

  第八条 凡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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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