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地方税目标管理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0-01-20
文号:国税发[2000]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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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总局制定的《地方税目标管理考核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贯彻实施。对部分地方税实行目标管理,是为积极推进地方税改革服务,不断提高地方税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地方税管理基础工作,保证地方税收入任务的完成,使地方税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因此,各地要加强领导,重视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在目标管理考核中被评为选进单位的要给予表扬奖励。


  二〇〇〇年一月七日


地方税目标管理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十税一费”实行目标管理的意见》,为了确保地方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进一步加强地方税的管理,促进全国地方税管理工作逐步实现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地方税工作的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目标管理考核的范围为总局地方税务司分管的所有税种(以下简称地方税)。根据工作重点,每年选择一、两个税种进行考核。

  第三条 目标管理考核根据总局布置工作项目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量大小,评定基础分,按完成情况是否达到要求标准和各地自行开展工作情况给予加分或扣分,以总分数多少评定名次等级的办法进行。

  第四条 目标管理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

  (一)收入管理(15分)

  工作目标:掌握各税种的年收入任务和收入进度完成情况,定期进行收入分析,能够从税源、政策、征管等方面透彻分析影响收入增减的原因,针对存在的问题或薄弱环节能积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或加强,促进地方各税收入任务的完成。

  评分标准:

  1.建立收入完成情况分析制度

  及时掌握税收收入完成进度,建立定期收入分析制度。要求半年和年终要对收入完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于二季度终了二个月内,年度终了三个月内,将半年或全年的收入任务完成情况(主要是报告有关具体数据和与上年同期比从政策调整,税源变化等方面分析增收减收的原因)的分析报告报总局,记基础分15分。迟报一次扣2分,不报的一次扣5分,原因分析不清楚的酌情扣1至3分。

  2.通过收入分析发现问题,加强征收管理。能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堵塞漏洞,挖掘潜力,取得实际增收效果比较显著的,可酌情加3至5分。

  (二)政策管理(30分)

  工作目标:认真学习研究税收法规,积极开展税法宣传,正确贯彻执行国家各项税收法规和有关法规,坚持依法治税,严格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处理有关税务工作事项,如实反映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告总局,不越权减免税。

  评分标准:

  1.认真贯彻税收政策

  认真贯彻税收政策,对总局下达的地方税政策文件能够及时转发执行,并在授权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拟定本地区的补充法规,明确有关配套政策的记基础分20分。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贯彻落实总局文件的每发现一件扣减2分,凡发现下达与国家的税收法规和有关税收政策法规相抵触的文件,经查实属税务部门责任的,每发现一条扣减2分,在限期内未整改的扣减5分。

  2.按法规办法减免税

  严格按照税收政策法规和管理权限审批报送地方税减免税的记基础分10分。凡发现违反税法法规越权审批办理减免税的每发现一起扣减2分。

  3.由于确属税务机关制定或解释政策出现偏差,造成重大过错或导致纳税人上访造成不良影响,每发生一起扣减3分。能妥善处理总局交办来信来访人员反映的问题,按时反馈处理结果的酌情加记1至2分。

  (三)税源管理(10分)

  工作目标:对地方税来源的总量及其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管理,掌握地方各税的税源底数,利用和发挥微机存储资料数据,为基层征管提供信息,对重点税源实行监控。

  评分标准:

  1.分税种的税源管理

  根据总局地方税务司的部署和要求,对地方税分税种有计划地组织税源普查,掌握地方各税的税源底数。按总局布置开展税源普查并符合要求的记10分,不符合要求的扣减3分,未按总局布置开展工作的扣减10分。

  2.对积极利用税源普查资料科学制度收入计划、进行税收能力估算和强化征管服务,并收到较好效果的加记3分。

  (四)征收管理(10分)

  工作目标:坚持依法征税,按照国家税法和有关法规的要求,各地方税务局能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地方税的征管办法和征管制度,各级地税机关能严格依照执行。

  评分标准:

  1.根据总局要求能认真研究本地区生管情况并结合实际制定(含已制定的)有关税种的征管办法,记基础分10分。制定的办法被总局作为经验推广的加记3分。

  2.根据征管改革情况变化和实际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改进具体征管办法,化解征纳双方矛盾的酌情加记1至2分。

  (五)干部培训(5分)

  工作目标:开展税收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税务干部的政策、业务水平。

  评分标准:

  1.按要求积极参加总局对各省级地税干部的业务培训,记基础分5分,按要求应参加总局业务主管机关的业务培训而没有参加的每次扣1分。

  2.省级地税局在国家有新税种出台和税收政策有重大调整时,对税务干部举办业务培训班,并将培训总结报总局备案。每办一期加2分。

  (六)综合信息管理(30分)

  工作目标:及时提供信息,客观地反映地方税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利于领导机关决策、地区之间交流和推动地方税工作的开展。

  评分标准:

  1.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每年三月底前将当年工作计划及上年度的工作总结上报总局,记基础分5分,迟报的扣2分,未上报的扣减5分。

  2.调查研究。按照总局布置的有关税改、税政、征管等方面调研任务,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写出有情况、有数据、有分析、有道理、有建议的调查报告,记基础分20分。迟报、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减2分,质量较高的每次加记2分,未报的每次扣减5分,直到基础分扣完为止。对总局下达的临时性工作,根据完成情况予以加1至2分。

  3.情况信息交流。根据总局要求或主动向总局报告反映有关改进调整完善税收政策方面的建议,或总结税收管理工作方面的经验教训,记基础分5分。其建议被采纳或经验被推广全国借鉴学习的加记5分。

  上述各项考核内容确定基础分共计100分。

  第五条 考核办法

  (一)按年度进行考核。考核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31日,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本办法法规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进行考核,具体由地方税务司组织实施。

  (二)按考核内容确定的基础分,所有考核项目中的减分,是指在该项目的基础分上减分,根据日常考核和抽查考核的结果,在基础分上进行加减后计算出各项考核内容累计得分结果。

  第六条 本办法所列资料报送时间要求,均以当地邮戳日期或传真日期为准。

  第七条 考核评比及奖励

  国家税务局总局地方税务司建立具体的考核登记制度,严格按法规进行考核、记分,根据各地实际得分情况,每年评出10名综合和单项奖,由国家税务局总局予以表彰。

  第八条 凡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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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