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指南 促转化”专栏之四: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操作指南和典型案例
发文时间:2021-10-15
作者:国际科技创新中心
来源:国际科技创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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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大《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力度,提升政策精准送达率,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议事协调联席会办公室近期编制发布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操作指南和典型案例集》。“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创新创业中关村”公号将以专栏形式陆续推出“操作指南和典型案例”相关内容,以扩大《条例》社会影响力,激发全社会科技成果创新和转化动能,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助力北京加快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本期推出第四篇“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注:


  国有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一)适用对象


  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


  (二)办理流程


  1. 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提出成果作价投资申请,制订作价投资方案;


  2. 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方案由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构组织论证(单位可自行决定是否进行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对合作方进行背景调查)。如尚未成立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构,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3. 单位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方案进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4. 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协议定价、挂牌交易、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定价。对于选择协议定价的,单位公示时间应不少于15日;


  5. 对于现有企业增资的,需要本单位资产管理公司(或本单位相关责任部门)组织尽职调查,对合作单位进行市值评估,并报工商部门备案;


  6. 单位与合作单位签订投资协议;


  7. 科技成果入资,办理工商登记或变更手续。各单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出资比例先行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再由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分别入资合作企业;


  8. 对于单位持有股权,单位需办理资产入账,具体由单位资产管理公司(或部门)负责前往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办理,对于已入账的资产,单位需办理国有产权登记,具体由单位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办理;


  9. 对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持有的股权,由完成人(团队)自行管理。


  (三)依据文件


  《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19号);


  国务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涉及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资产〔2020〕2260号)。


  (四)基本要求


  1. 产权清晰;


  2. 不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


  3. 涉及向境外转移技术的,应遵循《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相关要求。


  (五)提交材料


  1.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申请书;


  2.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奖励分配方案;


  3. 技术可行性报告;


  4. 项目技术材料;


  5. 商业计划书;


  6. 投资协议书;


  7. 市场分析报告;


  8. 拟创办或增资公司章程(草案);


  9. 投资方基本情况、资信证明及相关证照复印件;


  10. 拟增资企业的基本情况、证照、章程、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


  (六)受理部门


  各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构、资产管理部门。


  (七)办理时间


  随时办理。


  (八)问答


  作价投资科技成果是否必须要进行资产评估?


  答:依据《条例》第十条,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实施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典型案例


  案例:北京交通大学调整收益分配比例,让科研人员获得高额科技成果转化红利


  【摘要】


  为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高校院所可以通过多元化手段综合运用强化激励机制。北京交通大学根据科技成果不同处置方式,建立差异化收益分配制度安排,提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最高可达97%,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和科研人员激励机制方面做了有益探索。


  习近平总书记在经济社会领域专家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要大力培养和引进国际一流人才和科研团队,加大科研单位改革力度,最大限度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转化法》”)和《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均明确规定,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按照一定标准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为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奖励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法律真正落地还需要高校院所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单位内部实施细则,打通“最后一公里”。


  结合《转化法》和《条例》,北京交通大学(以下简称“北交大”)进行积极探索。制定了《北京交通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以及内部实施细则,梳理成果转化中股权奖励、现金出资、兼职兼薪、离岗创业等行为,针对普通教师、“双肩挑”人员、管理人员、学生等不同主体,列出各类人员转化行为许可清单,为科研人员获取奖励提供了制度保障,并形成了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制度,鼓励科研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科研人员合理合法富起来的氛围日趋浓厚。


  根据科技成果的不同处置方式,北交大建立起差异化的收益分配制度:对于以转让、许可等形式进行转化的,明确最高可以将科技成果转化现金收益的97%奖励给科研人员;对于以作价入股方式进行转化的,明确最高可以将作价入股形成股权的90%奖励给科研人员。


  北交大机电学院韩建民教授团队是学校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内部激励分配制度后成功转化并获得激励的首个案例。韩建民教授团队在近30年时间里持续关注轨道交通盘形制动领域科研开发,在铁质制动盘、铝基复合材料制动盘、钢质制动盘等盘形制动领域不断积累经验,实现了中国在盘形制动领域的自主创新。近年,北交大将“轨道车辆钢质制动盘专有技术”科技成果作价1250万元,入股江苏北方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学校《科技成果许可、转让管理细则(试行)》的规定,北交大将股份的90% 奖励给韩建民、李志强、杨智勇、李卫京、王金华等成果完成人,团队内部收益分配由团队负责人负责,剩余10% 由学校资产公司代表学校持有。目前,该列车刹车盘产品已经通过中铁检验认证中心颁发的CRCC试用证并完成运用考核,今年将完成首批订单。


  北交大通过完善内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极大地提高了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推动了学校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工作的有效开展。近三年,学校实现成果转化(许可、转让、作价投资)合同额9294万元,转化专利近300项,创下历史新高。


  【案例启示】


  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是调动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的有效手段。《转化法》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在京高校院所积极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大对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取得较好效果。北交大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工作有三个特点,值得在京高校院所学习借鉴。一是注重政策可落地。学校积极落实《转化法》和《条例》有关规定,通过制定内部细则,让科研人员获得成果转化收益有据可依、有章可循,有利于科研人员形成合理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预期,增强科研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信心。二是突出向科研人员让利。学校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加大科研人员收益分配力度,将科技成果转化现金收益的97%奖励给科研人员,增强科研人员获得感。三是在落细落实上下功夫。学校对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条件、程序、方式、标准等做出明确规定,能够做到“一把尺子”,保证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公平、公正。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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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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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