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明电[2000]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肃查处中央预算收入征管问题的紧急通知
发文时间:2000-08-10
文号:国税明电[200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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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国务院制定的“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税收工作方针,坚持依法治税、从严治队,较好地完成了各项税收任务,为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当前税收工作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中央预算收入征管中的问题较为突出。今年2月至5月,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239个地(市)、县国税机关征收、划分、留解、退付中央预算收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将中央收入混入地方金库、随意扩大退税范围、超范围提取并违规使用代征代收代扣手续费、滥设过渡户占压挪用预算收入、有税不收、虚收和擅自调整入库税种、少报瞒报欠税数、越权减税缓税等问题,共涉及违规金额126.43亿元。对此,国务院领导作了重要批示。朱镕基总理批示:“请岚清同志批转金人庆同志阅。地方某些国税局拿中央收入做好人,吃里扒外,对这些人要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同时除完善税制,加强稽核外,应该迅速实施金税工程,全国联网,强化技术手段,杜绝营私舞弊。”李岚清副总理批示:“请按镕基同志批示,将你们落实的措施向国务院写一报告,并以此为训,进一步加强税务干部队伍的建设”。为了贯彻落实好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认真查处中央预算收入征管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总局金人庆局长批示:“请法光同志并党组诸同志阅。依法治税不仅对纳税人要这样做,作为执法主体,各级税务部门首先要严格执行,财政部报告中列举的各类问题要引起严重注意,请办公厅向财政部有关部门把全部材料收来,逐一送各有关省局,责成有关省局认真负责地进行核实,将核实情况在一个月内向总局写出负责任的报告,并根据总理、岚清副总理批示认真提出处理意见,还要举一反三提出今后防范和改进的具体措施,作为税务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总理、岚清副总理批示可由办公厅印发各省市局学习、贯彻。”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和总局领导批示,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积极采取措施,认真查处中央预算收入征管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最近,财政部正在根据检查情况,陆续向有关省(区、市)国税局下达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有关地区接到财政部的通知后,要认真负责地进行核实,将核实情况在一个月内向总局写出负责任的报告,并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认真提出处理意见,举一反三,制定今后防范和改进的具体措施。

  此次未接受检查的税务机关也要认真传达贯彻国务院领导和总局领导的批示精神,对财政部检查中反映的各类问题,要结合实际王动进行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处理。

  二、举一反三,坚决推进依法治税一

  依法治税是税务部门的基本职责。各级税务机关都要从上述问题中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以实际行动坚决推进依法治税。一是要加强税收执法检查工作。最近,总局部署今年8月至10月在全国范围内继续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各地要结合查处收入征管问题,切实加强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税务系统的执法行为,坚决贯彻依法征税、应收尽收、不收“过头税”的要求。二是要深入开展税收征管质量交叉检查。实践证明,开展税收征管质量交叉检查有利于促进依法治税,提高征管质量。各地要在总结经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质量交叉检查工作。三是要坚决落实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确保各项税款及时、准确和足额入库,严肃财税纪律,对违反规定者要严肃处理。

  三、深入贯彻全国税务系统队伍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

  最近,李岚清副总理在总局关于召开全国税务系统队伍建设工作会议的专报上批示:“税务系统抓队伍建设十分重要,会后的措施要坚持不懈的逐项落实,把税务队伍建设成,公正廉明、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的执法队伍”。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务院领导的批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税务系统队伍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从严治队,全面提高税务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从根本上提高税收执法水平。

  各级税务机关的党组和领导,要进一步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转变思想和工作作风,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坚决纠正弄虚作假、报喜不报忧等现象。今后凡发现瞒报或隐情不报重大税收情况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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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