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明电[2000]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0-12-05
文号:国税发明电[2000]50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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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提示:依据国税发[200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自2009年2月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辽宁山东、江苏、浙江、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大连、青岛、宁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为保证明年1月1日五省四市金税工程稽核系统和协查系统投入正式运行,防止出现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信息采集不及时、不完整和不准确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

  (一)对已推行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负责直接征收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必须对其报送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数据磁盘的数据和税控IC卡的数据进行核对。两者核对一致的,征收机关可以向纳税人发售专用发票;两者核对不一致的,征收机关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因纳税人更换金税卡等原因造成磁盘专用发票存根联份数大于IC卡(不含IC卡为零的情况)的,其磁盘所载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数据存入报税子系统,征收机关可以向纳税人发售专用发票;但当月必须查明产生此种不一致情况的原因并采取措施解决。

  2.因纳税人计算机型号不匹配造成IC卡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为零,根据系统提示磁盘数据存入报税子系统的,征收机关可以向纳税人发售专用发票;磁盘数据不存入报税子系统的,征收机关不得向纳税人发售专用发票,应要求纳税人持专用发票存根联到征收机关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补录,并传至报税子系统,然后再发售专有发票。

  3.因纳税人硬盘损坏等原因造成磁盘专用发票存根联份数小于IC卡的,征收机关不得向纳税人发售专用发票,应要求纳税人持专用发票存根联到征收机关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补录,并传至报税子系统,然后再发售专有发票。

  4.因纳税人磁盘质量问题致使其报税不成功的,征收机关不得向纳税人发售专用发票,应要求纳税人重新报送磁盘,报税成功后再出售专用发票;如因纳税人计算机硬盘损坏无法重新报送的,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3项法规执行。

  (二)纳税人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会计区间一律按公历月设置。未按公历月设置的,必须于2000年12月1日至20日内到征收机关进行一次报税,以将会计区间调整为公历月。具体方法是企业持税控IC卡到税务机关,在企业发行子系统中做修改会计区间授权,然后将税控IC卡插入企业开票子系统的读卡器中,重新进入开票子系统,会计区间会自动得到修改。

  (三)每月稽核系统所需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含补录数据),征收机关必须于纳税申报期结束后2日内采集完毕并报上级税务机关。

  二、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采集

  (一)征收机关可在每个工作日对纳税人报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识伪认证,但每月稽核系统所需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必须是上月(公历月)进行识伪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

  (二)每月稽核系统所需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征收机关必须于纳税申报期结束后2日内报上级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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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