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穴的增值税征免问题
发文时间:2021-10-28
作者:税屋综合
来源:税屋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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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墓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一般具有普遍的公益性,也存在为满足部分特殊群体的需求,允许部分实行市场化经营的墓穴。因其受土地、区域等规划的特殊性制约,公墓也存在炒作的现象,出现了天价公墓等。因此,也出现了一个奇葩的现象,就是发达地区到毗邻的房价相对偏低的城市购买普通住宅用于安放骨灰。这显然是不道德的,严重影响周围居民的居住氛围,也使得这些住宅的市场价位受到严重影响,二手房没有要。由此,这些房子慢慢地被纠正。从这个现象也看出,一些地方的墓穴被炒作的价位已经到了很难让人相信的程度,有了“死不起”的吐槽。


  一、墓穴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具体免征的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由此可见,墓穴租赁及管理服务要免征增值税,必须满足符合价格规定的条件,即收费标准是执行政府核定价格或者指导价格。如果实行了市场化价格的,则不属于免征范围。当然这些墓穴是指公墓,因为私墓一般受到政府的墓葬管理限制和世俗的影响,不太会存在市场化运作。


  二、公墓收费标准的规定


  从总体上来看,公墓仍然是以相关单位维护的公益性为主体,但也有由经营性单位经营的。现行发改委民政部的政策按照分类对公墓的收费作了基本的规定。


  一是公益性公墓。其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并兼顾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也就是说价格是政府相关部门核定的。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墓价格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17〕60号)指出,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是指经民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依法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具备开业条件、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投资举办或参与举办的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是指经民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依法批准在农村建立的、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公益性公墓作价公式:墓穴使用费=成本+税金。


  在实际中存在违规操作的问题。以《浙江省殡葬服务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浙民事〔2020〕34号)为例,明确提出重点整治范围,其中包括,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违反价格管理规定,按规定应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的墓穴(墓位)超标准收费,出售墓穴(墓位)、骨灰存放格位中存在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违法行为;乡村公益性公墓违规出售墓穴(墓位),从事营利活动。可见,即使是名义上属于公益性公墓,也存在超标准收费和违规出售营利的现象,对于这部分就不符合免征增值税的条件。


  二是其他公墓。由经营者依据市场定价,但需要需要接受政府部门的定价行为指导的规范。从某种角度来看,目前也是贯彻墓穴是用来按照骨灰的,不是用来炒的基本思路,遏制虚高定价行为。也就是从不允许虚高定价的角度进行总体规范,在规范范围内由经营者市场化经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墓价格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17〕60号)明确,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墓穴使用费及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延伸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他公墓的墓穴使用费及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由此可见,公墓存在公益性公墓和其他公墓之分。免征增值税的墓穴租赁及管理服务是其中的一部分。


  三、其他殡葬服务的相关政策


  现行规定,殡葬服务应区分为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选择性服务)。基本服务主要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等服务。基本服务范围是满足当地群众最基本的需要。


  延伸服务是指在基本服务以外、供群众选择的特殊服务项目,包括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等。


  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原则,根据财政补贴情况从严核定,并适时调整。


  与基本服务密切相关的延伸服务收费,可由各地根据本地市场情况纳入地方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殡仪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17〕59号)明确,基本服务收费中的遗体接运费、普通炉火化费实行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其他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延伸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以《浙江省殡葬服务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浙民事〔2020〕34号)为例,明确提出重点整治范围,其中包括,殡葬服务机构收费不规范,收取规定或协议以外的费用,擅自设立或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出售花圈、骨灰盒等丧葬用品价格偏高、强买强卖、诱导消费、捆绑消费等。


  由此可见,基本服务中按照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高价的和市场化的延伸服务不符合免征条件。


  总之,殡葬服务一般看似是公益性的,其实里面的具体情况也是蛮复杂的,并不是都免征增值税。对于违规高价出售出租墓穴的,应当要加强管理。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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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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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