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业务与审计业务的六大区别
发文时间:2021-10-26
作者:何晓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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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后,我的职场初体验是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三年之后,转型进入财税咨询管理公司,一直干到现在,所以,我干过审计业务,也干过咨询业务,可能正因如此,我时常会被人问起:“审计业务和咨询业务有何不同?”其实,对于两者之间的区别,就目前笔者的理解程度而言,咨询业务与审计业务主要存在以下六大区别!


  一、业务性质不同


  审计业务以鉴证业务为主,咨询业务多以非鉴证业务为主。简单理解即:鉴证业务即通常我们所说的事务所出具的必须要由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签字盖章并加盖事务所公章的审计报告类业务;非鉴证业务并无此强制监管要求,一般由报告主笔人、签发人签字并加盖咨询公司公章即可。


  二、客户需求不同


  一定程度上来说,审计业务于客户而言是“刚性需求”,咨询业务于客户而言是“改善型需求。审计业务更多是为应对国家监管需要,国家有刚性要求,要求企业必须做,相对而言,企业就有刚性需求,但咨询业务,于国家而言,并未要求企业必须做,于企业,也就是可做可不做的事情,我将其称之为"改善性需求“。实务中,很多事务所是有长期持续性服务客户的,一定程度上,可谓”旱涝保收“。比如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一年一度都要做。咨询业务大多是非持续性的,会存在”吃了上顿没下顿“的问题,受经济环境变化的影响大一些。比如说,疫情下行影响下,很多企业需要”勒紧裤腰带过日子“,很多”改善性“财税咨询需求就会搁浅。


  三、客户心态不同


  审计业务主要是审查性质,客户心态更多是防着,掖着、藏着,客户一般生怕你发现了他的”小秘密“,更像是”警察小偷“的关系,咨询业务主要是服务性质,客户心态更多是明着、亮着、敞着,客户往往会掏心窝子把自身存在的问题讲给你听,好让你”对症下药“,更像是”医生患者“的关系。之所以出现这样区别的根本原因,笔者认为主要在于:审计业务客户付费是奔报告而来,审计人员侧重于发现问题,并不帮助客户实际解决问题。咨询业务客户付费是奔解决问题而来,咨询人员侧重于不仅要帮客户发现问题,还要实打实的帮客户解决实际问题。


  四、收费模式不同


  审计业务收费有官方标准,咨询业务无官方标准,审计业务收费受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出台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约束,地方财政局、物价局也会发布相应的地方报价标准,以陕西为例,如:在事务所收费指导政策有:市财函[2021]1236号、陕价行发[2013]31号等;目前,就审计业务而言,国际以及国内大所已占领太多资源,很多小所沦为300、500、800块卖报告为生的局面,相信大家朋友圈中也经常看到有人给你推送出具报告的广告……所以,如果你有事务所工作的想法,笔者建议选择大的会计事务所。咨询业务收费更多是市场定价,根据项目的不同,可会还会存在对赌条款性质的合同约定方式,比如:根据节税额的比例计取费用等。目前来看,未来5年财税咨询处于市场需求风口,当然也是一个”凭本事吃饭“的行当,也是财税从业者择业方向上一个比较不错的选择。


  五、工作内容不同


  审计业务雷同性强,咨询业务个性化强。自改革开放开始,我国真正意义上开启的大规模民间审计,经过近40年的发展,沉淀出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工作内容监管要求,比方说,审计程序、审计底稿、报表格式、报告格式等要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法》、《审计法》的要求来做,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工作开展一定程度上按要求执行即可,所以在工作内容上形式化、程序化、模板化的东西比较多,因此,实务中,出于降低成本的需要,很多审计程序、审计底稿会雇用大量实习生”照猫画虎“去做,甚至很多现场没能走完的程序,有些事务所为应对监管机构审查,会选择自行伪造变造审计底稿。相比较而言,咨询业务没有那么多法律监管要求,其核心在于以客户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在很多场景下,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量体裁衣,对症下药,没有太多程序化、形式化的要求,灵活性、多样性更强,工作内容专业性、个性化要求会更高一点。


  六、交付方式


  审计业务最终交付的就是审计报告,无辅助落地要求,咨询业务最终交付也是落地成果,除咨询报告之外,还要辅助客户完成方案落地、生根、发芽、开花、结果这样一个过程。所以,咨询服务较审计业务的要求更全面、难度会大一些,在承接业务时,对于专业胜任能力和风险的判断拿捏要求会更高一些,在项目服务过程中对专业能力、综合素质的要求上也更高一些。在一定程度上,审计业务,对审计准则、会计准则的掌握程度要求更高,财税咨询业务,对法律、税法的掌握程度要求更高。对于财税咨询人员的其他综合素质要求,


  “审计业务和咨询业务有何不同?”,既然时常会被人问起这个话题,借此文章,也回复一下身边想要转型去事务所做审计、去做财税咨询的朋友们……我个人未来依然准备继续扎根财税咨询行业,并努力向法律咨询、管理咨询延伸,继续丰富自己的职业道路,个人理解,去做一些与自身,于企业均有成就感、价值感、获得感的事情,去切切实实为客户解决问题,于自身职业发展而言,未来能真真正正的学到一些真本事,也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不过,面对任何事,都是边做边摸索,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并在过程种去发现问题,在过程种去解决问题这样一个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循环往复的,不断爬坡成长的过程,过程并不容易,相信未来会越来越好。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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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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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