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际函[2000]77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际税务司关于下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代表团就《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磋商情况通报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0-07-12
文号:国税际函[2000]7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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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布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应我局邀请,以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特区")税务局署理局长单罗王莲为团的香港特区税务税务代表团于6月15日来宗同我局就两地98年签订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执行间题进行了磋商。现将磋商的情况通报给你局,供执行《安排》时参考。

  附件:I.R.表格第56号"雇主填报的薪酬及退休金报税表"。(略)

  附:


关于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代表团就《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进行磋商的情况通报


  内地税务代表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代表团于2000年6月15日在北京就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儿)执行问题进行了磋商。磋商中,双方简要回顾了."安排"一年来执行的情况,一敦认为"安排"执行以来,总体情况是好的,对促进两地经贸往来发挥积极作用。同时双方两地税务主管当局每年就执行“安排"进行磋商的作法给予了积极评价,认为双方定期通报执行"安排"的情况以及就执行中的问题及时进行磋商,保证了"安排"'的顺利执行。代表团在京期间,金人庆局长和郝昭成副局长分别会见了代表团,对代表团来京表示欢迎,并对两地税务主管当局积极合作执行安排的现状表示满意;现将磋商的情况通报如下:

  一、关于香港特区居民个人在内地从事受雇活动逗留时间问题

  磋商中,我方提出,由于目前往来于内地和香港特区间的香港特区个人在入出境时,由原来使用的回乡证改为使用出入境通行卡,使内地税务机关在执行"安排"时,难以核实香港特区居民个人受雇主派遣来内地从事受雇活动逗留的时间,希望香港特区税务局能提供协助,以便内地税务机关及时准确地提供"安排"待遇。对此香港特区税务局表示,他们在税务管理中没有香港特区居民个人出入境方面的资料。相信最有效的办法是内地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从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直接取得相关资料。若在无其它途径可得知香港特区个人在内地所逗留的时间的情况下,可考虑要求香港特区居民提供其香港的迸入境资料。按照香港特区有关规定,个人可以向出放境管理署索取其个人的出人境资料,虽然该资料不能显示该人前往的目的地;但可以说明个人离港、到港的情况,作为参考之用。

  二、关于如何核实香港特区居民个人在内地申报个人收入问题

  磋商中,我们提出,在对香港特区居民个人征税时感到有些人的申报额明显偏低,但内地税务机关无法取得其真实的资料,致使税收流失。希望双方能在丫安排"中暂时还缺乏情报交换条款规定的情况下,协商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对此类问题加以遏制。对这个问题,香港特区税务局表示,按照香港特区税务条例规定,在香港特区有固定职业的雇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其雇主有义务向税务局填报其支付雇员的全年(纳税年度)报酬,即填报"I.R表格第56B号‘雇主填报的薪酬及退休金报税表"(式样附后)。内地税务税务机关在需要的情况下可要求纳税人提供该表,用以核实其从雇主取得的报酬。

  三、关于由香港特区税务局提供居民身份证明问题磋商中,香港特区税务局提出,过去一段时期以来,香港特区税务局陆续收到应内地一些税务机关要求,申请香港特区居民身份证明的函,而且这些要求主要是基于内地从2000年3月1日开始实施个人和机构对外支付非贸易外汇,须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或免税证明办法以耙内地税务机关在为香港特区在内地从事陆运的公司开具免税证明时,需验明真香港特区居民身份而提出的。香港特区税务局表示,根据两地税务主管当局1998年的磋商,内地税务机关可按照香港特区居民公司在内地办理税务登记时所填报的资料判断其居民身份,只在正常申报和查证仍无法确定其是否为香港特区居民的情况下,才要求香港特区税务局发出证明书。香港特区方面强调目前香港特区税务部门仍无能力应付大量证明书的申请。对此我方表示理解,并表示将继续督促内地各税务部门按1998年商定原则处理此类问题。

  四、关于香港特区陆运企业在内地以合作方式从事跨境陆路运输的税务处理问题有关陆路运输收入的问题,双方经讨论,一致同意实务上暂无双重征税的情况发生,可继续按现行征税的制度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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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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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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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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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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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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