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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十四)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因此,房地产公司销售使用过的小汽车,如果属于营改增试点之前购买,或者是营改增试点之后购买,但开发的属于房地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并且未抵扣进项税额,则属于税收法规规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情形,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如果是在营改增试点之后购买,不属于不得抵扣的范围,不论取得时是否抵扣,销售时应当按照适用税率13%征收增值税。
在发票开具上,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毋庸置疑可以按照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是否可以选择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放弃享受1%的优惠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而对销售旧货,现行政策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房地产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属于营改增试点之前购买的小汽车不能放弃1%优惠而选择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使用过的属于营改增之后购买且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小汽车,可以选择放弃1%优惠,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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