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方案(2026—2029年)
发文时间:202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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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方案(2026-2029 年)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增强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为总目标,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战略支撑。

  (二)基本原则

  1.服务国家战略:聚焦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公共服务与战略性新兴产业,落实 “三个集中”。

  2.坚持市场化导向: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完善市场化经营机制,激发企业内生活力。

  3.强化创新驱动:把科技创新摆在核心位置,推动国企成为原创技术 “策源地” 和现代产业链 “链长”。

  4.统筹发展与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5.系统协同推进: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相结合,统筹中央与地方、国企与民企协同发展。

  (三)改革目标(2026—2029年)

  1.布局优化:中央企业88%以上营业收入集中到20个重点行业,国有资本向关键领域、民生领域、新兴产业集聚。

  2.创新突破:国企研发投入强度稳步提升,原始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水平大幅提高。

  3.机制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成熟定型,三项制度改革全面落地,市场化经营机制高效运转。

  4.监管高效:国资监管专业化、体系化、法治化、高效化水平显著提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能力持续增强。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三个集中”)

  1.向国家安全与命脉领域集中:聚焦能源资源、粮食安全、国防军工、骨干网络等,增强战略支撑能力。

  2.向公共服务与应急领域集中:优化交通、水利、市政、公共卫生等领域资源配置,提升公共服务质量与应急保障能力。

  3.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重点布局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量子信息等,培育新质生产力。

  4.推进专业化整合与非主业退出:清理低效无效资产,严控非主业投资,推动国企聚焦主责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

  5.优化央地与区域协同:推动央企与地方国企在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深度合作,服务区域协调发展战略。

  (二)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1.健全国企原始创新制度:加大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投入,支持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等平台。

  2.加速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完善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机制,推动创新成果快速产业化,提升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能力。

  3.强化科技创新激励:落实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提高科研人员薪酬待遇,建立 “容错纠错” 机制,鼓励敢闯敢试。

  4.培育现代产业链 “链长”:支持龙头企业整合上下游资源,带动中小企业协同发展,构建自主可控、安全高效的产业链供应链。

  (三)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1.坚持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落实 “党建入章程”,明确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实现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统一。

  2.强化董事会建设:落实董事会 “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 职责,配齐建强外部董事,提升董事会决策科学性与专业性。

  3.深化三项制度改革:

  1)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全面推行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常态化开展竞聘上岗,落实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

  2)员工能进能出:打破 “铁饭碗”,建立市场化用工机制,优化人力资源配置。

  3)收入能增能减:完善与业绩强挂钩的薪酬分配制度,加大中长期激励力度,打破 “大锅饭”。

  4.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落实国企经营自主权,推动国企成为真正的市场化经营主体,提升市场应变能力与核心竞争力。

  (四)实施精准分类考核与国资监管

  1.分类差异化考核:

  1)商业类国企:聚焦经济效益、资本回报、市场竞争力,开展国有经济增加值(EVA)核算。

  2)公益类国企:突出公共服务质量、成本控制、社会效益,弱化盈利指标考核。

  2.强化战略使命评价:将服务国家战略、科技创新、产业引领等纳入考核,引导国企履行政治责任、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

  3.健全国资监管体系:

  专业化监管:聚焦资本布局、公司治理、风险防控,提升监管精准度。

  体系化监管:完善 “1+N” 政策体系,强化监管协同,形成监管合力。

  法治化监管:健全国资监管法规制度,严格依法监管,维护国企合法权益。

  穿透式监管:加强对国企子公司、境外资产、金融业务等重点领域监管,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4.加强境外国资管理:设立境外国资工作机构,完善境外资产监管与风险防控机制,保障境外国资安全运营。

  三、实施安排

  (一)时间步骤

  1.2026年(开局攻坚年):全面启动改革,出台配套细则,推进重点领域突破,央企88%营收集中目标启动实施。

  2.2027-2028年(深化推进年):系统推进各项改革任务,取得阶段性成效,布局优化、创新能力、治理机制显著提升。

  3.2029年(收官见效年):全面完成改革目标任务,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国资国企改革发展新格局。

  (二)责任分工

  1.国务院国资委:牵头组织实施,统筹协调重大问题,强化督促指导。

  2.各地方政府:落实属地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推进地方国企改革。

  3.国有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细化改革举措,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把党的领导贯穿改革全过程,发挥国企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确保改革正确方向。

  (二)强化政策支持保障

  完善财税、金融、土地、人才等配套政策,加大对国企科技创新、结构调整、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的支持力度。

  (三)健全督导评估机制

  建立改革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时限清单,定期开展督导检查与评估,对改革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对落实不力的严肃问责。

  (四)营造良好改革环境

  加强舆论引导,解读改革政策,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凝聚改革共识,营造全社会支持国资国企改革的良好氛围。

  五、特别说明

  本方案以权威媒体披露核心要点+官方解读为基础,结合AI整合生成,非官方正式文件。官方正式全文将由国务院国资委适时公开发布,请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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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在上述情况下,甲公司在对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折算时,应当如何估计即期汇率?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当一种货币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企业应当对计量日的即期汇率进行估计,使其能够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在满足上述有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要求的情况下,企业可采用未经调整的可观察汇率或其他估计方法,对相关即期汇率进行估计。

  本例中,甲公司不能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能够基于其他目的兑换货币。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一种货币在某一目的下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但在其他目的下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的,企业应当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的因素,以判断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是否满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的估计要求:一是是否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如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可能表明这些汇率包含对出于特定目的取得另一种货币的“激励”或“惩罚”,因而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二是可兑换货币的用途。如企业能够取得的另一种货币仅限于有限用途(如进口紧急物资),则该汇率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三是汇率的性质。相较于受监管部门管制及其他经常性干预的汇率,可观察的自由浮动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四是汇率更新的频率。相较于长期不变的可观察汇率,每日或以更高频率更新的可观察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

  本例中,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采用单一的自由浮动汇率且该汇率每日更新,同时基于其他目的兑换的货币也并非为有限用途,因此,甲公司认定基于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能够满足“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的要求,甲公司在折算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时可采用该可观察汇率作为估计的即期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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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形一: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规定,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须在提交兑换申请时申报资金用途并完成相关行政审批流程。通常情况下,货币主管部门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2X26年6月1日,因无法满足市场对L货币的兑换需求,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了官方兑换渠道。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前述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

  情形二: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除进口食品和药品以外,不接受用于其他目的的L货币兑换申请。

  假定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在上述情形中,甲公司应当如何分别评估M货币、P货币是否可兑换为L货币?

  分析:

  情形一中,2X26年6月1日前,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提供L货币的官方兑换渠道,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前述10个工作日为通过官方兑换机制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的正常行政延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企业能够在“一定时间范围内”通过可在兑换交易中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某一市场或兑换机制将该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前述一定时间范围允许因法律或监管规定、公共假期等实际因素导致的兑换业务办理的正常延迟。因此,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其他相关评估要求的情况下,甲公司在提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能够取得L货币的,可认定M货币可兑换为L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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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形二中,甲公司仅可基于进口食品和药品的目的申请将P货币兑换为L货币,而不能为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的净投资申请兑换L货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对于境外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折算,企业应当假定其取得另一种货币的目的是变现或结算其境外经营净投资。本情形中,由于甲公司不能基于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净投资的目的申请兑换L货币,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P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