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工信规[2026]3号 关于印发《海南省支持人工智能OPC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6-5-15
文号:琼工信规[20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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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印发《海南省支持人工智能OPC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琼工信规〔2026〕3号        2026-05-15

各市、县、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才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联合制定了《海南省支持人工智能OPC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现印发实施,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

2026年5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支持人工智能OPC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抢抓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机遇,立足海南自贸港政策优势,全力培育具有海南特色的“人工智能OPC”(以下简称“OPC”)创新创业新生态,打造超级创业者集聚区,推动海南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特制定本措施。

  一、发展目标

  发挥海南自贸港制度集成创新与特色场景资源优势,构建适配OPC创新发展的全链条支撑体系,依托现有数字经济产业园区载体,统筹优化空间布局,形成以海口为核心引领,澄迈、三亚为双向支撑,其它市县特色错位发展的“一核两极、多点联动”OPC发展格局。2026年,先行培育3个左右优质OPC生态社区;到2028年,力争培育形成10个以上优质OPC社区、百余家优质OPC企业、汇聚千名OPC创新人才的海南自贸港人工智能OPC创新发展生态。

  二、支持措施

  (一)发展特色OPC社区。支持各市县结合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等实际,按照“一核两极、多点联动”布局,发展一批特色OPC社区,打造专业化、集约化的集聚发展空间,单个社区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0平方米。鼓励社区对符合条件的OPC提供一定时长免租金的低成本创业综合服务空间支持,实现创业者“拎包入驻”,单个社区提供低成本创业空间原则上不少于200个。

  (二)提升社区服务效能和专业支撑。鼓励各社区设立OPC服务专区,组织专业OPC创业服务团队,为OPC提供产业、技术、资源等专业支持,提升社区公共服务平台支撑能级,助力OPC进入快速发展通道;提供工商注册、专利申请、政策申报等全流程基础服务,提升创业效率;提供涵盖财务代理、法务咨询、人力资源代理等综合服务,降低初创成本。

  (三)支持优质OPC社区高质量发展。结合OPC社区基础建设、服务质量、产业集聚成效、实际运营效益等情况,对OPC社区开展评估,每年评估遴选1-3个优质的OPC社区,省财政给予最高8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降低OPC“智能”消费成本。支持各市县、园区统筹用好优质OPC社区奖励资金、园区发展资金等,结合OPC社区发展实际,通过“智能”消费券等方式,降低OPC算力、模型、语料、AI工具等“智能”成本,支持OPC创业。

  (五)推动应用场景开放。各行业主管部门、市县联合推进“人工智能+”等应用场景向OPC开放,聚焦海南自贸港特色优势产业,经常性开展千行百业场景供需对接活动,推动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等行业企业与OPC开展应用场景合作,构建人工智能OPC“场景池”。

  (六)加强数据要素供给。夯实公共数据底座,系统归集整合政务、气象、时空、交通、医疗等领域公共数据,构建“原始数据不出域,可用不可见”的数据应用环境,为OPC提供安全可信、合法合规的数据资源。

  (七)拓宽多元融资渠道。鼓励各市县加强与自贸港建设投资基金、自贸港创新投资基金等投资基金合作,突出投早投小,为优质OPC提供投融资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开发适合OPC创新创业的信贷产品,推出“人才贷”“研发贷”“成果贷”等,帮助OPC通过信用、股权、知识产权质押等获得贷款支持。各市县、社区联合金融机构,经常性举办OPC专场投融资对接活动,促进金融赋能OPC发展。根据《海南省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对已落地“园区担保贷”业务的园区内符合条件的OPC提供“园区担保贷”业务支持。对通过海南省智慧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申请1000万元(含)以内无抵押信用类贷款且获批的符合条件的OPC,按照贷款本金给予年1个百分点的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累计享受贴息次数不超过3次。

  (八)强化自贸港政策赋能。充分发挥海南自贸港“双15%”税收优惠政策优势,支持符合条件的OPC合规享惠、应享尽享。支持各社区依托海南自贸港高效便捷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政策优势,联合打造OPC产品出海专区,提供政策对接、合规指引、资源撮合等专项服务,着力破解企业出海面临的跨境支付、跨境网络通达、数据跨境合规应用、海外市场推广等问题,助力OPC产品安全、顺畅拓展海外市场。支持有条件的OPC社区申请开通跨境数据专用通道,帮助OPC便利化获取全球数据资源。

  (九)激发创新创业热情。支持OPC社区联合高校院所、投资机构、专业服务机构、OPC代表等共同发起成立OPC创新创业联盟,常态化举办OPC主题展会、高端论坛、前沿技术研讨会、创投沙龙等活动。海南“科创杯”创新创业大赛、“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海南国际设计师大赛等重要赛事活动支持OPC参赛。支持围绕OPC技术落地、工业场景应用、开源生态构建等方向,举办高水平专题赛。

  (十)优化人才支持措施。建立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人工智能OPC人才评价机制,畅通职业发展通道,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工智能OPC高层次人才在住房、医疗保障、落户等方面提供相关服务保障。推动协会、公共服务机构开展人工智能OPC培训交流,不断培育形成兼具技术能力和商业思维的OPC创业人才梯队。

  三、附则

  (一)本措施中“人工智能OPC”是指开发或运用AI工具进行创新创业的微型企业,人员规模一般不超过5人。

  (二)本措施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委人才发展局联合牵头实施,各有关部门、各级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政策合力,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与典型案例推广,营造支持人工智能OPC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

  (三)本措施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委人才发展局负责解释。本措施有关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政策规定相抵触的,从其规定。

  本措施自2026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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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M货币,即其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乙公司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2X25年12月31日,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允许基于任何其他目的的货币兑换。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因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甲公司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在上述情况下,甲公司在对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折算时,应当如何估计即期汇率?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当一种货币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企业应当对计量日的即期汇率进行估计,使其能够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在满足上述有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要求的情况下,企业可采用未经调整的可观察汇率或其他估计方法,对相关即期汇率进行估计。

  本例中,甲公司不能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能够基于其他目的兑换货币。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一种货币在某一目的下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但在其他目的下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的,企业应当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的因素,以判断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是否满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的估计要求:一是是否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如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可能表明这些汇率包含对出于特定目的取得另一种货币的“激励”或“惩罚”,因而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二是可兑换货币的用途。如企业能够取得的另一种货币仅限于有限用途(如进口紧急物资),则该汇率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三是汇率的性质。相较于受监管部门管制及其他经常性干预的汇率,可观察的自由浮动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四是汇率更新的频率。相较于长期不变的可观察汇率,每日或以更高频率更新的可观察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

  本例中,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采用单一的自由浮动汇率且该汇率每日更新,同时基于其他目的兑换的货币也并非为有限用途,因此,甲公司认定基于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能够满足“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的要求,甲公司在折算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时可采用该可观察汇率作为估计的即期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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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乙公司和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分别为M货币和P货币,均为各自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

  情形一: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规定,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须在提交兑换申请时申报资金用途并完成相关行政审批流程。通常情况下,货币主管部门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2X26年6月1日,因无法满足市场对L货币的兑换需求,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了官方兑换渠道。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前述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

  情形二: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除进口食品和药品以外,不接受用于其他目的的L货币兑换申请。

  假定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在上述情形中,甲公司应当如何分别评估M货币、P货币是否可兑换为L货币?

  分析:

  情形一中,2X26年6月1日前,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提供L货币的官方兑换渠道,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前述10个工作日为通过官方兑换机制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的正常行政延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企业能够在“一定时间范围内”通过可在兑换交易中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某一市场或兑换机制将该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前述一定时间范围允许因法律或监管规定、公共假期等实际因素导致的兑换业务办理的正常延迟。因此,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其他相关评估要求的情况下,甲公司在提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能够取得L货币的,可认定M货币可兑换为L货币。

  2X26年6月1日后,在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官方兑换渠道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且该兑换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应当仅考虑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本情形中由于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不存在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情形二中,甲公司仅可基于进口食品和药品的目的申请将P货币兑换为L货币,而不能为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的净投资申请兑换L货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对于境外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折算,企业应当假定其取得另一种货币的目的是变现或结算其境外经营净投资。本情形中,由于甲公司不能基于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净投资的目的申请兑换L货币,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P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