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办发[2026]2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6-4-2
文号:政办发[2026]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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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6〕25号     2026-04-02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关于大力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大力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对需报省级层面审批(核准)的交通运输、能源、原材料等领域具有一定收益的项目,应专项论证民间资本参与的可行性,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书)中专项说明。对具备条件的项目,民间资本持股比例可在10%以上。(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旅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以下任务均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积极支持民间投资项目在我省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成功发行的依法依规给予省重大项目前期费支持。(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建设运营规模较小、具有盈利空间的供水、供热、供气、污水、绿化、环卫、资源综合利用等城市基础设施领域新建项目。引导民间资本参与低空基础设施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鼓励民营企业和省属国有企业共同设立项目公司、股权投资基金,共同投资基础设施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开展境外投资。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省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对长期闲置但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城市老旧资源、老旧厂房、文化体育场馆、闲置土地等政府存量资产,通过多种方式引入民间资本盘活存量资产。(省工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文旅厅、省政府国资委、省体育局、省机关事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积极帮助民间投资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等资金。积极支持民间投资项目申报国家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补充项目资本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大力支持工业、用能设备、能源电力、交通运输、物流、环境基础设施、文旅、养老、老旧电梯、电子信息、安全生产、设施农业等重点领域设备更新民间投资项目,申报设备更新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民政厅、省应急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规范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新机制,在项目可行性论证、招标文件、合同等材料中明确民间资本参与的要求和条件。落实PPP新机制项目股权比例要求,市场化程度较高、公共属性较弱的项目,应由民营企业独资或控股;关系国计民生、公共属性较强的项目,民营企业股权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5%。(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大政府采购对中小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对400万元以上、适宜中小企业承接的工程采购项目,严格按规定预留40%以上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各地可结合实际提高预留比例;鼓励采购单位将民营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提高至30%以上。(省财政厅负责)

  十、在省列重大建设项目清单中提高民间投资项目占比,将全省重大项目服务协调机制、领导包抓机制拓展至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强化民间投资项目跟进服务,推动项目加快建设。(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一、坚定不移落实“非禁即入”,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不得额外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准入条件。(省发展改革委、省营商环境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依托甘肃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每季度向民间资本推介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项目、完全使用者付费的特许经营项目清单。畅通民间投资项目诉求表达渠道,全力协调解决推进实施中遇到的困难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营商环境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深入推进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信用承诺制改革,进一步扩大区域评估、“标准地”应用范围,提高民间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效率。(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文物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鼓励招标人提前发布招标计划或招标文件预公示,严禁对民营企业违规设立设置分公司或子公司、强制加入协会等附加条件,取消对民营企业单独设置的历史业绩、资质等不合理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在政府投资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对民营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探索对民间投资项目分栋、分段进行预验收,积极推进联合验收模式,压缩不动产登记时间,尽早完成权属登记,帮助民间投资项目尽快具备融资条件。(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筛选推荐符合要求的民间投资项目纳入全国和省级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加强用地、融资等要素保障,强化环评、节能审查、碳排放评价等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人行甘肃省分行、甘肃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足额保障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建设用地需求,开通审批“绿色通道”,加快审批进度。(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十九、进一步推广“信易贷”模式,鼓励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采取无还本续贷、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对小微企业民间投资项目贷款予以支持,避免因抽贷、断贷影响项目正常建设。扩大投贷联动合作试点范围,推动企业、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融资信息互通共享。(省发展改革委、省营商环境建设局、人行甘肃省分行、甘肃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落实国家民间投资专项担保计划,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民间投资贷款给予专项担保支持,通过提高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比例、授信担保额度、代偿上限和降低担保费率等,引导金融资源精准支持民间投资。(省财政厅、省工信厅、人行甘肃省分行、甘肃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民营企业申报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贷款项目,按照《关于优化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财金〔2026〕2号)相关规定,积极帮助争取中央财政贷款贴息支持。(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行甘肃省分行、甘肃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对投向相关重点领域产业链及其上下游产业的全部中小微民营企业固定资产贷款,以及中小微民营企业参与项目使用的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资金,按照《关于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财金〔2026〕4号)相关规定,积极帮助争取中央财政贷款贴息支持。(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人行甘肃省分行、甘肃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支持房地产开发民间投资项目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使用债券、股权等融资工具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共同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省住建厅、人行甘肃省分行、甘肃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深化公用事业价格改革,继续优化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积极推进多式联运“一单制”“一箱制”。不断优化城镇供水、供气、供暖价格政策,积极推进我省电力市场化改革,保障用电价格相对稳定,实现协同降本。(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不断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积极协调解决民间投资发展和项目推进中的重大问题。要加大促进民间投资相关政策宣传解读,进一步加强民间投资监测分析,增进政策和工作协同联动,形成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合力,推动各项存量和新出台促进民间投资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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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M货币,即其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乙公司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2X25年12月31日,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允许基于任何其他目的的货币兑换。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因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甲公司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在上述情况下,甲公司在对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折算时,应当如何估计即期汇率?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当一种货币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企业应当对计量日的即期汇率进行估计,使其能够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在满足上述有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要求的情况下,企业可采用未经调整的可观察汇率或其他估计方法,对相关即期汇率进行估计。

  本例中,甲公司不能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能够基于其他目的兑换货币。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一种货币在某一目的下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但在其他目的下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的,企业应当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的因素,以判断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是否满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的估计要求:一是是否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如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可能表明这些汇率包含对出于特定目的取得另一种货币的“激励”或“惩罚”,因而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二是可兑换货币的用途。如企业能够取得的另一种货币仅限于有限用途(如进口紧急物资),则该汇率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三是汇率的性质。相较于受监管部门管制及其他经常性干预的汇率,可观察的自由浮动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四是汇率更新的频率。相较于长期不变的可观察汇率,每日或以更高频率更新的可观察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

  本例中,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采用单一的自由浮动汇率且该汇率每日更新,同时基于其他目的兑换的货币也并非为有限用途,因此,甲公司认定基于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能够满足“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的要求,甲公司在折算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时可采用该可观察汇率作为估计的即期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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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乙公司和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分别为M货币和P货币,均为各自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

  情形一: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规定,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须在提交兑换申请时申报资金用途并完成相关行政审批流程。通常情况下,货币主管部门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2X26年6月1日,因无法满足市场对L货币的兑换需求,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了官方兑换渠道。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前述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

  情形二: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除进口食品和药品以外,不接受用于其他目的的L货币兑换申请。

  假定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在上述情形中,甲公司应当如何分别评估M货币、P货币是否可兑换为L货币?

  分析:

  情形一中,2X26年6月1日前,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提供L货币的官方兑换渠道,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前述10个工作日为通过官方兑换机制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的正常行政延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企业能够在“一定时间范围内”通过可在兑换交易中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某一市场或兑换机制将该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前述一定时间范围允许因法律或监管规定、公共假期等实际因素导致的兑换业务办理的正常延迟。因此,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其他相关评估要求的情况下,甲公司在提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能够取得L货币的,可认定M货币可兑换为L货币。

  2X26年6月1日后,在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官方兑换渠道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且该兑换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应当仅考虑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本情形中由于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不存在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情形二中,甲公司仅可基于进口食品和药品的目的申请将P货币兑换为L货币,而不能为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的净投资申请兑换L货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对于境外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折算,企业应当假定其取得另一种货币的目的是变现或结算其境外经营净投资。本情形中,由于甲公司不能基于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净投资的目的申请兑换L货币,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P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