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广东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2.0版]
发文时间:2026-4-2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665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广东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2.0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重要论述以及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围绕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2026年全省高质量发展大会要求,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更好服务和支持我省加快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制造业与服务业协同融合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助力激发产业科技创新动力

  (一)高效精准落实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深化与科技部门协作,优化研发项目异议鉴定联合工作机制,统一研发项目异议鉴定口径,规范办理流程,高效服务人工智能、智能机器人、低空经济、商业航天、高端仪器、先进材料等重点领域研发项目,助力人工智能全时可用、全域覆盖、全行业渗透。

  (二)高效精准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联合科技、财政等部门精准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助力实施“广东强芯”“璀璨行动”、核心软件攻关等重大科技工程,服务汽车芯片“攀登计划”,助推补齐工业基础软件、核心电子元器件及配套电子材料等领域技术短板。对科技领军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等科创企业建立税收台账,跟踪辅导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三)高效精准落实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按10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鼓励支持企业与国家和省实验室、研发机构合作,加强政策享受情况跟踪问效,服务产业技术源头创新,助力实施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十年“卓粤”计划。

  (四)高效精准落实技术转让减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个人所得税优惠、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所得税递延纳税,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增值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助推前沿与颠覆性技术创新成果加速转化。

  二、助力壮大新兴未来产业

  (五)高效精准落实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4个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完善“政策找人”工作机制,助力企业盘活资金,服务量子科技、第六代移动通信、集成电路、生物医药、脑科学与脑机接口等新赛道产业加快发展。

  (六)高效精准落实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和网络货运承运平台经营管理办法,强化平台经济领域制度保障。对跨境电商、直播带货、灵活用工、网络货运等四类平台分类施策,构建部门协同、精准高效的服务监管体系,助力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三、助力做优服务业

  (七)高效精准落实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横琴和南沙符合条件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港澳涉税服务专业人士经执业登记后在横琴、南沙从事专业服务,助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融合促进。

  (八)高效精准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社保基金和养老基金、个人养老金税费优惠政策。深化拓展“银税互动”,助力企业将纳税信用转化为融资便利,促进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九)高效精准落实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体育场馆、文化馆等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博物馆、文化馆等举办文化活动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旅游服务增值税差额征税等政策,服务体育产业和文旅产业发展,助力擦亮“活力广东·时尚湾区”文旅品牌。

  四、助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十)高效精准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及智能化改造投入抵免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等政策,助力石化、钢铁、建筑、时尚等传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配合水利、财政等部门,共同做好工业用水效率达标纳税人认定工作,辅导符合规定的企业准确享受水资源税优惠政策,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

  (十一)积极推进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措施,完善线上办理功能及流程,提高“反向开票”、代办税费的便利性,精准解决资源回收行业企业税款抵扣和成本扣除问题,提升资源循环利用效率,促进环境保护和循环经济发展。

  (十二)高效精准落实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税费优惠政策,服务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高效精准落实住房交易契税优惠政策,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优惠政策,以及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高效精准落实“三旧”改造税收指引,组建税费政策服务团队参与推动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

  五、助力发展岭南特色现代农业

  (十三)高效精准落实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农产品批发和农贸市场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优惠政策,助力“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深入现代农业产业园和农业龙头企业,开展一对一税务辅导,助力农业产业集群培育壮大。

  (十四)高效精准落实购置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在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政策,促进老旧农机设备更新,助力构建智能农机产业链创新体系。

  六、助力梯度培育优质企业

  (十五)面向行业领军、产业链“链主”等大企业集团提供“总对总”“系统对集团”“网络对网络”税务服务,持续深化大企业跨区域税费事项协调,高效解决大企业集团性、行业性、跨区域税费问题,助力引育生态主导型企业、行业领军企业、骨干企业等高能级经营主体。大力推广应用“乐企通”服务品牌,运用“集约受理、提级预审、集团统办、区域通办”工作模式,助力集团企业税务数字化转型升级。

  (十六)充分运用税收大数据加强“产值、增加值、税值”三值分析比对,积极开展行业发展潜力分析、税收增长与税源增长匹配性分析,提出产业链稳链、强链、补链建议,为各级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健全完善税收服务产业链招商、展会招商、场景招商工作机制,积极开展税费政策确定性服务,助推“独角兽”“瞪羚”等高成长优质企业落地广东。

  (十七)高效精准落实企业改制重组税收政策,依法支持企业合规上市。高效精准落实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和税收抵免政策,建立重点外资项目税费服务团队“项目长制”机制,助力稳定外商投资。进一步加强税务部门与各相关职能部门涉税数据共享,持续优化“手续最简、环节最少”的办税缴费流程,减少优质企业注册、资质认定、项目投产、申报纳税过程中涉税纸质资料提供。

  (十八)高效精准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六税两费”减半征收等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的税费优惠政策。常态化开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优化小微经营主体直联机制,推动跨部门小微税费事项联动响应。

  七、助力优化区域产业结构

  (十九)高效精准落实销售自产海上风电增值税即征即退、符合条件的海上风电项目享受公共基础设施企业所得税优惠,以及符合条件的用海项目减免海域使用金等优惠政策,助力打造“海工装备+”等融合创新应用场景,助推海工装备、海洋牧场、海洋新能源、海洋旅游等海洋产业创新发展。

  (二十)着力推进《税收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四方合作备忘录》和五项合作共识落地见效,加强粤港澳三地税收规则衔接和机制对接,优化“湾区通办”服务模式,拓展税费业务跨境通办,助推粤港澳大湾区产业融合发展。加快复制推广广东自贸试验区涉税改革创新经验,落实横琴、南沙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研究出台更多税务领域服务创新举措,促进提升横琴、南沙重大平台产业竞争力。

  (二十一)服务“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县域经济产业结构优化,对全省57个县(市)经济税收情况开展动态分析监测,面向县域重点工业园区、产业转移园区企业提供精细税费咨询服务,简化涉税费事项跨区域迁移办理程序,实现迁移前后资质互认,助力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与珠三角地区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合作及产业有序转移,助推加快构建“珠三角总部研发设计+粤东西北基地制造”跨区域产业协同格局。

  八、助力深化产业开放合作

  (二十二)擦亮“税路通·粤通四海”跨境税收服务品牌,持续丰富国际税收服务锦囊等特色产品,帮助“走出去”企业和个人更好了解投资目的地税收政策。积极应用预约定价安排等政策工具,为产业跨境合作提供优质税收服务,为跨境经营主体解决国际税收争议提供相互协商程序绿色通道及资料预审服务,助力实施“粤贸全球”计划。

  (二十三)健全完善先进制造业、科创企业、跨境电商等重点出口企业直联制度,高效落实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离境即退税”服务举措,助力“跨境电商+产业带”融合发展。大力推进智慧退税建设,拓展申报智能自检功能,优化出口退税办理流程,将符合条件的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税业务平均办理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助力外贸出口促稳提质。

  (二十四)高效精准落实市场采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税收政策。鼓励外贸企业与商贸平台、电商平台合作,主动靠前服务广交会、珠海航展等大型国际性展会,打造集税收政策宣传、办税辅导、税务咨询、税务文化交流体验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服务驿站”,建立多语种税收宣传专队,助力开展“广货行天下”“广东优品展”等活动。

  (二十五)高效精准落实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畅通产业循环和产品流通,助力加快建设生产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大力支持免税店建设,全面推行离境退税“即买即退”集中办、线上办、异地办,提高退税商店开单效率及退税便利度,持续优化境外旅客购物体验,充分释放消费潜力。持续开展“有奖发票”试点活动,提振零售、服务等重点领域消费需求,激活产业发展的消费动力。

  九、助力集聚产业人才队伍

  (二十六)按照顶格标准实施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建立“青年创新创业税务服务示范基地”,为青年创新创业提供“点单式”税费咨询服务,助力实施“百万英才汇南粤”行动计划。高效精准落实职工教育经费按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产教融合试点企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鼓励企业加大对制造服务领域创新型、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和引进的投入。

  (二十七)高效精准落实股权激励、创业投资、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横琴境内外高端紧缺人才及澳门居民个人所得税、南沙港澳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完善拓展对在粤工作院士及其科研团队、任职企业专属税务服务,助力引进、培育和集聚高层次人才、卓越工程师、产业“新工匠”。

  (二十八)鼓励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保险,推动进一步健全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制度。稳步推进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扩围,进一步加强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保障。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一件事”,通过将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业务接入地方政务平台等方式,实现参保和缴费业务“一件事一次办”。

  十、打造最优税收营商环境

  (二十九)持续规范税务执法,坚持“无风险不打扰,有需求必响应”,最大限度减少检查次数,防止不当执法干扰经营主体正常经营。落实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切实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持续推进柔性执法、说理式执法、递进式执法,落实告知承诺等制度。

  (三十)接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向“高效办好一类事”拓展,升级税费服务诉求解决机制,拓展征纳服务应用范围。深化智能算税,健全“人工智能+税务”智能咨询服务体系,打造“广东税务智能税宝”,实现“一机在手,随问随答”。

  (三十一)深入推进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打造效能税务。实施差异化、精准化发票额度管理,提升经营主体领票效率。推广“交易即开票”“支付即开票”,构建智能便捷、多方共治的税企直连生态,推广乐企“联用”模式,实现交易、开票、算税、申报全链条高效贯通。

  (三十二)持续强化合规管理,依托申报智能自检等手段,精准推进个性化、导航式申报辅导。坚持“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全面落实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强化信用评价结果运用,为产业健康发展筑牢诚信根基。开展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评价,推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与涉税服务人员诚信执业、规范服务,助力经营主体高效合规办理涉税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6年4月2日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智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