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办发[2026]1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巩固拓展经济稳中向好势头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6-4-6
文号:川办发[202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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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巩固拓展经济稳中向好势头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川办发〔2026〕12号       2026-04-06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关于巩固拓展经济稳中向好势头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4月6日

关于巩固拓展经济稳中向好势头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进一步稳预期、强信心、增活力,巩固拓展经济稳中向好势头,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大力支持消费提振

  (一)发放“蜀里安逸”商贸消费券。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期间,重点围绕汽车、零售、餐饮等品类,继续发放“蜀里安逸”消费券。汽车消费券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按1:1比例负担,其余消费券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责任单位:商务厅,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逗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发放“天府助残”辅具消费券。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期间,对60岁及以上持证残疾人助听、助行、助视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发放消费券(已享受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政策的不重复享受)。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责任单位:省残联,财政厅)

  (三)发放“锦绣天府·安逸四川”文旅体消费券。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期间,重点围绕银发旅游旅居、研学旅游、体育健身、体育培训(体育进社区)、观看体育赛事等服务消费,发放“锦绣天府·安逸四川”文旅体消费券。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责任单位: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财政厅)

  (四)实施消费新场景运营激励。对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期间,举办“消费+”多元融合的消费促进活动,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5%以上且年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符合条件的“蜀里安逸”消费新场景运营主体,省级财政按其消费促进活动实际投入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鼓励市(州)针对夜间经济、首发经济、银发经济、青春经济、赛会经济等领域,培育消费场景,优化消费环境。〔责任单位:商务厅,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实施连锁商贸企业市场拓展激励。对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期间,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保持正增长、且实际经营门店数量比2026年3月31日实现净增长的连锁餐饮企业,省级财政按每个净增长门店给予10万元激励,单个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保持正增长、且实际经营门店数量比2026年3月31日实现净增长的连锁零售企业,省级财政按每个净增长门店给予激励,其中:门店面积100平方米—300平方米(不含)给予激励10万元/个;门店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给予激励50万元/个,单个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厅,财政厅)

  (六)实施省级有奖发票试点。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期间,开展省级有奖发票试点,支持有意愿参与活动的市(州),对个人消费者在餐饮、零售等有关领域消费的票面金额不低于100元的有效数电发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进行抽奖,单张发票最高奖励10000元。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按1:1比例负担。(责任单位:商务厅,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

  (七)实施个人消费贷款贴息。对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居民在国家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指定银行以外的银行机构获得个人消费贷款(含信用卡分期业务),且实际用于省内消费的,参照国家政策标准享受年贴息比例1个百分点的贴息支持。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按比例负担。〔责任单位:财政厅,四川金融监管局、人行四川省分行、各市(州)人民政府〕

  (八)实施二手车销售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二手车经销企业,按其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期间二手车销售额的0.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800万元。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按8:2比例负担。〔责任单位:商务厅,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帮助企业降本减负

  (九)实施小微企业集中担保增信。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集中担保增信方式,与银行机构实行“总对总”合作,实施“小微融担贷”,将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推荐清单”内的经营主体纳入担保支持范围,担保费率按不高于1%予以支持,进一步降费让利。(责任单位:省担保集团,省发展改革委、四川金融监管局、财政厅)

  (十)实施科技创新债券发行补贴。对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科技型企业和股权投资机构)通过新发行科技创新债券进行融资的,省级财政按40万元给予一次性费用补贴;首次发行的,费用补贴标准提高到80万元。(责任单位:财政厅,人行四川省分行、四川证监局、科技厅)

  (十一)实施科技创新债券担保分险支持补贴。对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为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分担风险且费率低于1%的担保(增信)机构,省级财政给予一定补贴,将担保(增信)机构的费率补足至不超过1%,单个企业最高200万元。(责任单位:财政厅,人行四川省分行、四川证监局、省委金融办、科技厅)

  (十二)实施货车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对2026年4月10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安装ETC(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的货车,省内高速夜间(23:00至次日6:00)公路行车通行费优惠8%;安装ETC的新能源货车省内高速公路行车通行费优惠20%;安装ETC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省内高速公路行车通行费优惠40%。优惠政策就高执行,提高部分所需财政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在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9日期间,继续执行2025年货车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厅,财政厅)

  三、推进企业快速成长

  (十三)实施工业项目竣工达产激励。对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期间,竣工投产且新增生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省级财政按不超过核定项目设备(含软件)投资的1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500万元资金激励。(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十四)实施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采购激励。对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期间,符合条件的工业领域大企业大集团采购中小企业产品及服务累计支付超过4000万元的,省级财政按照实际支付采购金额的1%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最高200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十五)实施供需对接激励。对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期间,各市(州)组织举办并纳入“川越山海”“川品出川”等市场开拓活动清单的供需对接活动,省级财政按照企业参与数量、签约数量、签约金额、线上线下融合程度等因素给予每场活动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商务厅,财政厅)

  (十六)实施建筑业企业生产增长激励。对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期间,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0%—20%、20%以上,且年生产规模100亿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省级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激励;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0%—20%、20%以上,且年生产规模20亿元至100亿元的建筑业企业,省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激励。(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

  (十七)实施商贸企业经营增长激励。对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期间,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0%—15%且年经营规模100亿元至200亿元、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5%以上且年经营规模100亿元至200亿元、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8%以上且年经营规模200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省级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激励。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0%以上且年经营规模10亿元至30亿元、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5%以上且年经营规模30亿元以上的商贸零售企业,省级财政给予100万元激励。对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个达限”商贸个体经营户数量增加的市(州),省级财政按户均6000元标准给予激励。(责任单位:商务厅,财政厅)

  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十八)实施生猪养殖规模主体培育激励。对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全省饲养量首次达到200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省级财政按照10万元/个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激励。(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厅,财政厅)

  (十九)实施生猪稳产能激励。对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全省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饲养的能繁母猪,省级财政按照50元/头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稳产补贴,稳定生猪基础产能。(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厅,财政厅)

  (二十)实施猪肉精深加工能力提升激励。对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条件的猪肉加工企业改造升级加工设施设备的,省级财政按照其投资额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800万元。(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厅,财政厅)

  (二十一)支持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标志性产品应用推广。对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期间,企业生产的机器人、生物制造、核医疗装备、量子科技、脑机接口等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标志性产品,比上年同期新增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省级财政按该类产品同比销售收入增量的10%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二十二)提质培优服务消费。对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期间,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8%以上且年经营规模1亿元以上、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6%以上且年经营规模10亿元以上、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5%以上且年经营规模100亿元以上的餐饮企业,省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激励;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0%以上且年经营规模分别达到3000万元、6000万元的餐饮新业态消费市场经营主体,省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激励;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6%以上且年经营规模2000万元以上、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5%以上且年经营规模5000万元以上的家政服务企业,省级财政分别给予40万元、60万元激励。本条激励措施企业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商务厅,财政厅)

  五、加快推动政策兑现

  将政策纳入全省各级政务服务大厅线下专窗和线上专区集中发布、集中受理,加大政策智能匹配、自动推送力度,量化申报条件,规范办事流程,便利企业申报。根据政策条件和实施情况,分类采取按月兑付、预拨预付等方式加快兑现,切实提升兑现效率。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抓紧研究细化实施细则,制定宣传计划,做好政策解读,抓好政策落实,确保政策及时落地见效。

时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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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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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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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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