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有关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6-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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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有关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企业征信机构监管,进一步提升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水平,中国人民银行拟对《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银发〔2016〕253号文印发)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起草了《修改〈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有关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xjzqyj@pbc.gov.cn。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0号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邮编:100033),并在信封上注明“《备案管理办法》修改意见”字样。

  3.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010-66016489。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3月30日。

  税 屋附件:

  1.修改《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有关公告(征求意见稿)

  2.修改《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有关公告(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中国人民银行

2026年2月28日

修改《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有关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企业征信机构监管,进一步提升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水平,现对《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银发〔2016〕253 号文印发)部分条款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 “企业征信机构申请备案的,应当按照《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 “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受理企业征信机构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对其信用信息来源合法性、信用信息更新及时性、数据质量、数据安全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掌握征信法规等情况进行评估。 ”

  三、将第十三条修改为: “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受理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申请的,应当在本单位官方网站对备案机构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主要股东及其

  出资额、高管人员、网络安全保护等级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 15 日。 ”

  四、将第十六条修改为: “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本单位官方网站公告备案企业征信机构情况,并实施在线名单管理。公告内容包括企业征信机构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备案地、备案时间、网络安全保护等级。 ”

  五、将第十九条中 “( 二)被列入 ‘信用中国’ 网站黑名单的”表述修改为 “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六、删除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 “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企业征信机构备案后,应当全面加强对企业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做好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 “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对企业征信机构开展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内控制度完备性、信用信息来源合法性、信用信息更新及时性、数据质量、信息系统安全以及异议和投诉处理情况等。 ”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 “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为每家企业征信机构建立监管台账,从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业务管控、系统建设、数据安全、异议处理等方面开展风险评价,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对于评价低的机构,要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采取对应的监管措施,督促机构整改。 ”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 “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加强与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建立监管协调联动机制,及时发现备案企业征信机构存在的经营异常等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

  十一、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 “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企业征信机构备案实行动态管理,在 日常监管或者开展现场检查中发现备案企业征信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注销其备案:

  “( 一)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

  “( 二)被市场监管部门注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

  “( 三)因经营不善导致公司难以维持的;

  “( 四)不再以征信业务作为主营业务的;

  “( 五)企业征信机构备案后连续六个月未实质开展相关业务的;

  “( 六)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 七)公共信用信息信用修复结果更新不及时且拒不整改的;

  “( 八)未落实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且拒不整改的。 ”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 “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每年对企业征信机构的备案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中发现企业征信机构存在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企业征信机构备案注销工作。 ”

  十三、将全文中 “人民银行”和 “人民银行总行” 的表述修改为 “ 中国人民银行”;“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和 “人民银行分支行” 的表述修改为 “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 的表述修改为 “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市分行”;“本单位网站” 的表述修改为 “本单位官方网站”; “其他政府部门” 的表述修改为 “ 当地其他政府部门”; “辖内企业征信机构” 的表述修改为 “辖区内企业征信机构”。

  此外,对条文序号作了相应调整。

  本公告自× × × ×年 × 月 × 日起施行。

《修改〈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有关公告(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企业征信机构监管,进一步提升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水平,中国人民银行对《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银发〔2016〕253 号文印发)进行了修改。

  二、主要修改内容

  此次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进一步明确对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申请的评估内容。二是修改企业征信机构申请备案后公示期时间。

  三是修改企业征信机构在线名单管理公告内容。

  四是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征信机构的监管, 丰富监管手段,强化监管协同。

  五是修改注销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的情形,进一步加强备案注销监管。

  六是删除涉及已废止的《征信机构监管指引》(银发〔2015〕336 号文印发)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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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