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法律清理工作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的决定
发文时间:2025-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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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法律清理工作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的决定

(2025年1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法律清理工作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对报告附件《失效的法律、法律解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目录(139件)》中104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法律解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宣告失效;其余35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效力问题,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作出决定。在宣告失效的法律、法律解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有效期限内,根据该法律、法律解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作出的有关决定继续有效。

附件:

失效的法律、法律解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目录(104件)

一、已经被新法替代、覆盖或者吸收,不再适用的13件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违法的图书杂志的决定(1955年11月8日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否充当辩护人的决定(1956年5月8日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1987年6月23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90年12月28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1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91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6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1995年10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2017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17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二、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经济社会发展中曾经发挥重要作用,但已经不适应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应停止施行的4件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1981年6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1981年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1993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4.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1996年10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三、规范的对象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已经消失,不再适用的17件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农业委员会等机构和任免名单的决定(1979年2月23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建筑材料工业部和任免名单的决定(1979年4月3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和任命名单的决定(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和任命名单的决定(1979年7月30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5.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务院机械工业委员会的决议(1980年2月12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6.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能源委员会的决议(1980年8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7.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对外文化联络委员会的决议(1981年3月6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8.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决议(1981年3月6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9.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国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决议(1981年3月6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将第八机械工业部和第七机械工业部合并的决议(1981年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的决议(1982年8月23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由对外经济贸易部行使原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权的决定(1983年3月5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教育委员会和撤销教育部的决定(1985年6月18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将广播电视部改为广播电影电视部的决定(1986年1月20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的决定(1986年12月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和撤销机械工业部、兵器工业部的决定(1986年12月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2003年4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四、实施期限届满或者执行完毕,事实上已经失效的70件

(一)有关授权决定26件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2014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2014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2015年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2015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试行期届满后有关问题的决定(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2016年9月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和部分在京中央机关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的决定(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河北省邯郸市等12个试点城市行政区域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的决定(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期限的决定(2017年4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决定(2017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二百三十二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州区等五十九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决定(2017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2018年2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1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期限的决定(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决定(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2019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2020年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2021年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的决定(2021年10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二)关于普法的决议8件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1985年11月2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1991年3月2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1996年5月1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2006年4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2011年4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2016年4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针对特定事项作出的决定5件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在一九七九年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将革命委员会改为人民政府的决议(1979年9月13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1980年2月12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划问题的决议(1980年4月16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将新华通讯社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的决议(1982年8月23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成立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的决定(1997年5月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代表名额分配、代表选举、协商选举的决定20件

1.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和台湾省出席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1983年3月5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的决定(1987年9月5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台湾省出席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的决定(1987年9月5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出席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组成的决定(1989年2月2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5.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1992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6.台湾省出席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1992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1997年5月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8.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1997年5月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9.台湾省出席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1997年5月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0.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2002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1.台湾省出席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2002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2.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2007年4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3.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2007年4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4.台湾省出席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2007年4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5.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2012年4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6.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2012年4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7.台湾省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2012年4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8.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2017年4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2017年4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台湾省出席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2017年4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人民代表大会任期、换届、代表选举的决定10件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本届人民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的决议(1982年11月19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区和市合并后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前换届问题的决定(1983年5月9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1983年9月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1986年9月5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1989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1992年7月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1995年6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1997年7月3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2004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机构设置和职权的决定1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代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决定(1988年7月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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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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