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函[2025]648号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5-11-11
文号:商贸函[2025]64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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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汽车产业竞争秩序,促进我国二手车出口健康有序发展,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加强二手车出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严格二手车出口管理

  (一)严控新车以二手车名义出口。自2026年1月1日起,对申请出口距注册登记日期不满180天(含180天)的车辆,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指导本地企业补充提交该车辆生产企业出具的《售后维修服务确认书》,内容包括出口国别、车辆信息、提供售后服务的网点信息等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对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车辆,不予发放出口许可证。对于通知实施日前已办理转让登记待出口手续的车辆,要指导企业做好合同履约并有序出口。

  (二)规范出口许可证申领与发放。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指导企业规范完整填写出口许可证申报信息,其中车辆品牌、型号、注册登记日期、转让登记待出口日期等内容应与《机动车登记证书》一致。注册登记日期、转让登记待出口日期填写在出口许可证附表中。对于未按要求填写上述内容的,不予发放出口许可证。商务部将密切监测出口许可证信息填报情况,对多次违规填报的企业及相关发证机构进行通报。

  (三)建立企业动态管理及退出机制。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二手车出口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对照《二手车出口不诚信行为负面清单》(附件1),对企业开展日常监督与动态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及出口竞争秩序。要及时对有不诚信行为的企业进行约谈,对有多次不诚信行为、未及时提供出口车辆维修技术及备件支持、不履行质量保证义务的企业,或者此类企业法人及关联人另设企业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应责令其就此前不诚信行为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在受理审查其出口许可证申请时,应综合考虑整改落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二、进一步加强合规审查

  (四)严格以改装车名义出口车辆的许可证申领条件。各地商务450999999管部门要指导改装车出口企业准确填写车辆底盘品牌、改装车品牌、车辆型号等信息,提交改装真实性证明材料(附件2)。对无法证明改装真实性,同类改装车产品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具备有效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不予发放出口许可证。要对本地改装车生产企业出口情况、与出口量相适应的改装生产能力等进行排查,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将密切监测并及时共享改装车出口各环节异常情况,加大检查及惩处力度。

  三、持续推动二手车出口健康发展

  (五)提升企业国际经营能力。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贸易促进平台,支持企业开拓多元化市场。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重点市场建立公共展示交易市场,拓展营销、仓储等综合服务。要建立完善培训制度,通过政策宣讲、经验交流等方式指导企业合规开展业务。

  (六)完善出口配套体系。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立足长远发展,引导出口企业与汽车生产企业、海外进口商共同做好售后服务,保障维修配件供应及技术支持。要促进出口企业与物流、金融、第三方质保机构等供应链配套企业的交流合作。要探索发展专门面向二手车出口的交易市场,开展二手车出口整备、检测、报关、物流等“一站式”服务,为二手车出口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支撑保障。

  附件:

  1.二手车出口不诚信行为负面清单.doc

  2.改装真实性证明材料清单.doc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

202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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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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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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