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代发分包工资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个税由谁来申报
发文时间:2020-10-19
作者:石羽茜
来源:财税聚焦
收藏
1795

曾几何时,每到年关将至,农民工讨薪的新闻就层出不穷。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问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于2020年5月1日起实施,《条例》中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负有监督与连带责任,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实务中,总包为了规避分包方将工程款挪作他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风险,的确会选择由总包方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代发分包方工资。这一通操作下来,农民工的工资得到了保障,但是总包方与分包方财务人员在做账的时候疑惑了,总包代发分包工资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入账需要依据哪些凭据?个税由谁来申报?今天为大家解决以上三个问题。


  一、账务处理


  案例: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为施工总承包单位,采取一般计税方法,将其中某专业作业工程分包给B公司,B公司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当月,双方经过验工计价,工程量1000万元(含税),约定A公司通过农民工资专户代发B公司工资500万元,转账支付B公司300万元的工程款,200万元工程款竣工结算后一次性支付。B公司按实际收到的工程款和代发工资合计数800万元为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收到的工程款,约定收到工程价款后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A公司、B公司均适用《企业会计制度》。


  1.总包方账务处理:


  借: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成本933.94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6.06万元[(500+300)÷(1+9%)×9%]


  贷:银行存款—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代发B公司工资500万元


  银行存款—支付B公司工程款300万元


  应付账款—B公司200万元


  备注:竣工结算时,B公司开具2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6.51万元[200÷(1+9%)×9%]


  贷: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成本16.51万元


  2.分包方账务处理


  对于分包方来说,该业务可以理解为同时发生以下两笔业务。


  第一项业务:验工计价确定工程量1000万元


  借:应收账款—A公司代发农民工工资500万元


  应收账款—A公司200万元


  银行存款300万元


  贷:工程结算917.43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6.06万元[(500+300)÷(1+9%)×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16.51万元[200÷(1+9%)×9%]


  备注:竣工结算后,B公司开具2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16.51万元[200÷(1+9%)×9%]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6.51万元


  第二项业务:计提工资并由总包方代为发放工资500万元


  ①.计提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人工费500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500万元


  ②.发放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500万元


  贷:应收账款—A公司代发农民工工资500万元


  二、总包方与分包方代发工资各自所需的相关税前扣除凭据


  总包代发分包工资属于特殊业务,双方都不能忽视业务过程中的证据链,务必取得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业务的真实性。


  (一)总包方——代发工资实质属于支付分包方的工程款


  1.分包方开具的“建筑工程”发票


  工资表上的用工单位为分包方,总包方不能依据分包方提供的工资表直接入账,税前扣除必须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建筑服务”增值税发票。


  如果是纳税义务发生的工程款,分包方需开具带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如果不在工程款计量周期内、工程进度款未结算的,或已付清前期工程结算款项的,属于预付工程款,分包单位可开具发票编码为“612”的不征税发票。


  注意:取得正式发票时,“备注栏”必须打印“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和项目的名称”


  2.总包代发分包工资的协议


  《条例》规定,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推行”意味着不是强制执行,是双方协商一致后的行为,双方需要签订总包代发分包工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3.分包方提供工资表、考勤表


  总包代发分包工资,必须由分包方提供农民工工资表、考勤表。


  农民工工资表需要明确姓名、身份证号、月工资、实发工资、开户银行及账户等信息。


  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加盖分包方公章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4.分包方提供的用工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为保证分包方提供的工资表上的收款人为分包单位的用工人员,建议总包方向分包方索要用工合同或者相关协议的复印件。


  5.代发工资凭证


  总包方通过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应取得银行盖章的农民工资发放流水单。


  (二)分包方——收取工程价款与支付农民工资两项业务


  第一项业务:验工计价确定工程量


  1.发票(同上)


  2.工程审批单或计量单等


  第二项业务:计提工资并由总包方代为发放工资


  1.工资表、考勤表(同上)


  2.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或者申报记录


  3.总包方提供代发工资凭证(同上)


  4.总包代发分包工资的协议(同上)


  三、个税由谁来申报?


  总包代发分包的最关键问题是个税由谁来申报?这在实务中也是困惑财务人员很久的问题。


  政策文件:


  1.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国税函[1996]602号第三条规定,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法规,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法规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结论:总包代发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是由分包单位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交给总包方代为发放的。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是分包单位,分包单位是个税扣缴义务人。


  建议:总包与分包签订代发协议时,明确相关的个税扣缴和申报义务,由分包公司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和缴纳。总包方在发放工资时,是按照分包方提供的工资表的“实发工资”的金额发放工资,通常所说的税后工资。


  如果分包方提供的工资表没有明确是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总包直接按照工资表上的金额发放工资,分包方在申报缴纳个税的时候需要按照总包实际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税后工资,反算出税前工资,作为农民工申报缴纳个税的基数。


  2009年1月之前的解答——


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个人独资)如何纳税


  提问内容:请问税官:一个自然人独资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凭资质经营)税务申报时应在国税还是地税?应申报哪些税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总则 第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人企业不适用本法。那么,税务部门还要求季度申报时按照B类申报,纳税人已经糊涂了。并且劳务资质还在办理中可能还要一段时间才能下来,现在就要申报,当然是零申报,但搞不清到底应该如何申报,申报哪些内容?请教税官大人,谢谢!


  答复:首先应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在国税机关申报企业所得税,在地税机关申报营业税和其他地方税种.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两高“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环保税征管的影响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新解释),对2023年8月15日联合发布的法释〔2023〕7号进行修改,新解释已自2026年3月30日起施行。

  新解释基于原解释实施以来遇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聚焦刑事追责层面,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进行解释,对环境污染犯罪的认定、处罚与从宽情形等进行调整,顺应了生态环境法典对环境治理更新更高的要求,笔者认为对环保税的征管也会产生影响。

  新解释的修订要点

  新解释维持原解释20个条款的总体框架,对原解释进行完善补充,并与生态环境法典相关新表述保持一致,重点在四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扩大了入罪主体范围。将原解释第一条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中关于“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的相关表述修改为“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的人员”,包括单位和自然人,相较于原解释,主体范围有所扩大。

  新增对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监控的污染物种类。这次新解释将原解释第一条第七项关于“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表述修改为“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国家规定自动监测的污染物的”,以正列举方式增加了总磷、总氮、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4项污染物,扩大了污染监控面。

  优化了污染惩戒从宽处理机制。新解释第六条将“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作为酌定从宽处罚的独立考量因素,并明确“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彰显了宽严相济原则。

  严厉打击环境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犯罪行为。新解释第十条第一款关于“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机动车排放检验、土壤污染调查评估、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表述,一方面对环境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进行了扩展,另一方面将“一年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数量较大,且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增加为环境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入罪标准。这对加大惩治污染监测第三方机构不法行为的力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新解释对纳税人环保税合规管理提出新要求

  虽然新解释属于刑事司法解释,聚焦于环境污染的刑事追责层面,但是客观上对纳税人加强环保税合规管理提出了新要求,有助于进一步发挥环保税的作用。

  强化企业环保税申报质量管理。新解释施行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因篡改或者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入罪的风险上升,这将有效提升企业自动监测数据的可靠性,促进环保税应税污染物的排放数据准确申报,从而提升环保税申报的真实性。

  提升第三方污染监测的真实性。第三方污染监测是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支撑,新解释扩展了关于“第三方”的犯罪主体,增加了为环境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入罪标准,有利于提升第三方污染监测的规范性。

  强化企业环境守法激励机制。环保税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新解释明确将生态环境修复行为作为从宽情节,势必增强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参与生态修复的积极性,又间接减轻了企业的环保税税负。

  对税务部门加强环保税征管的建议

  新解释强化环境保护刑事追责,客观上可以促进环保税精细化征管。虽然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定性一般不直接作为环保税行政案件定性的依据,但其处理过程中形成的证据、相关行为的界定,可在特定条件下为环保税案件提供重要参考。税务部门可以顺势而为,进一步加强对环保税的执法监管,引导纳税人合规管理。

  推进对应税污染物监测数据的日常监控。新解释对犯罪主体“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等行为认定的相关表述,与环保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等条款相通,这也为主管税务部门“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提供了参考,为税务部门对环保税行政执法案件的准确定性和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精准定量提供了支撑。

  强化对污染监测第三方机构的监管。新解释关于环境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相关适用标准的阐述,也为税务部门对污染监测中介机构的监管提供了重要支撑。笔者认为,结合主客观因素,对于环境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为纳税人提供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的,可以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税务部门“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完善跨部门协同征管机制。新解释为税务部门进一步推进部门联动、推进协同治税提供了契机。公安、人民检察院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时,若涉及环保税问题,可将涉税违法线索移交税务部门,实现执法协同。税务部门可在开展环保税政策应用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与地方公安、生态环境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协作,健全完善定期会商机制,拓展与生态环境部门的数据共享,及时锁定疑点,固化排污证据,推动环保税协同共治。

  取证也是跨部门协同征管机制的重要内容。新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公安机关单独或者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取污染物样品进行检测获取的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为税务部门拓宽环保税案件取证渠道提供了新助力。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6年04月22日  版次:08   作者:王明世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

职工退休新规(2026年)

  近期,人社部发布新规,涉及养老保险、退休等重要事项,达到退休年龄还想继续工作,权益怎么保障?到龄退休但社保缴费年限不够,怎么处理?2026男女退休规定,一文读懂↓

  超龄用工新规:权益有保障了

  超龄劳动者,是指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随着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实施,这一群体规模日益扩大。

  人社部最新发布的意见明确:

  ● 要消除户籍、身份、年龄等各类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或就业歧视,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 用人单位招用超龄劳动者,应当保障其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

  ● 超龄劳动者累计缴费不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单位也可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退休条件:两个缺一不可

  众所周知,办理领取企业职工养老金手续,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想知道自己什么时候退休?可以在“法定退休年龄计算器”中输入出生日期、性别等信息查询。

7cfd714fdc407691b76b5d0d69b74242_e9fcdc65dca8a74f3f823711a3865618.png

fa590238a9cef3ed067faaafdb9a9654_49bf2f2871f18bf5cca6f369f3d31fc5.png

  到龄退休但缴费年限不够

  怎么办?

  以下这几种办法供你选择↓

  一次性补缴:2011年7月1日前参保的人,到退休年龄后多缴5年还不到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齐;2011年7月1日后参保的普通职工,一般不能一次性补缴。

  延迟退休:满足以下条件的职工可以自愿弹性延迟退休。

  1.需与所在单位协商一致(单位可以拒绝)

  2.延迟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3.需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

  4.延迟退休时间确定后不再延长(只能申请一次)

  提前退休:这些事项要了解!

  想要提前退休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自愿弹性提前退休:养老保险要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提前时间不超过3年;退休年龄不低于原法定退休年龄(男60/女干部55/女职工50)。

  例如:1972年9月出生的男职工,改革后法定退休年龄为62周岁,可在60岁至62岁之间选择退休。

  二是从事特殊工种可申请提前退休。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特殊工种,以及在高海拔地区工作的职工,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退休: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常见问题解答

  Q1:申请提前退休需要单位同意吗?

  不需要,坚持自愿原则,只要满足条件,职工个人申请提前退休,不需要与工作单位协商,单位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职工的申请。

  Q2:申请延迟退休需要单位同意吗?

  需要。 职工希望延迟退休的,需与单位协商一致,单位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职工选择退休年龄。

  Q3:提前退休养老金会打折吗?

  不会。 在允许范围内选择提前或不延迟退休,养老金正常发放,不会打折。退休手续办理成功次月起正常领取养老金。


  来源:人社部网站、中国会计报

       编辑:陈世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