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收不回来,如何报损
发文时间:2020-10-14
作者:蓝敏说税
来源:蓝敏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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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的应收款报损,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为生产经营导致的应收款,会计上主要指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另一类是非经营导致的债权,包括各项资金拆借,会计上主要指其它应收款等。它们的损失在企业所得税扣除上的要求不同。


  本文针对的是第一类应收款的损失报损。


  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收不回来,产生损失,只涉及企业所得税的扣除与否,与其它税无关。


  债权损失原则性条件是:确实无法收回,即债务人不还了。包括几种情况:


  一是债务人不在了。包括企业的破产、注销、吊销、关闭等,也包括自然人的死亡、失踪等,从而导致了坏账。


  二是债权不在了。包括败诉、与债务人达成了重组协议、法院批准破产重组计划,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放弃债权,总之是债务人还在,但债权不在了。注意,此时,债务人取得了对应的收益,它可能产生所得税的义务。


  三是特殊情况。债务人和债权都还在,但实际上已经无法支付了。最常见的例子是,债务人事实上已经破产了,但却没有办破产手续。此时税务总局要求必须逾期三年以上(不超5万或者不超过公司年收入万分之一则逾期一年以上),并且会计上已经做了坏账处理。当然,企业必须要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确实已无法偿还该债务了。


  当企业发生应收款损失后,并准备扣除时,会计就要查阅一个税务总局文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其22、23、24条规定了需要准备哪些资料。主要是第22条: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其中第(一)项是产生债权的合同,余下(二)至(七)是不同原因导致的坏账应该准备的不同资料。


  比如通过债务重组豁免了债务人全部或部分债权。此时就应该按第(六)要求提供债务重组合同和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重组合同很简单,什么是“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呢?债务人取得债务豁免利益后,应该计入收入交企业所得税,这个说明就是对债务是如何处理的一个说明,包括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它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是否享受递延优惠等。


  需要注意的是,这不是一个证明、也不是一个承书,而只是一个说明。如果债务人在重组协议生效后没有正确履行纳税义务,那也是债务人违法,与报损的债权人无关。但是,由于债务人实际上未作任何对应处理,加上其它证据,税务机关从而证明这个债务重组协议是假的,则另当别论。


  对于债务人、债权都还存在,但债务人实际上无力偿还,要按上述文件第23、24条判断条件并准备资料。


  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此时,满足的条件一个是逾期时间,一个会计处理,都很明确。那么,什么是“情况说明”,什么是“专项报告”呢?


  实际上都是一回事,就是把为什么无法偿还的情况讲清楚,把经过、情况、理由、证据、分析罗列出来。此处这个《专项报告》并不需要找事务所出,因为文件并没有限定于“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法无禁止就是可为,自己写《专项报告》与自己写《情况说明》有多大区别?


  这些资料准备好后,自己收拾好,不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也不需要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企业直接进行税前扣除即可。当然,在所得税汇算时,要填写对应的损失扣除明细表。


  损失扣除时税务不参与了,反倒让一些会计心里有点瘆了:这些个资料我倒是准备了,但事前未经税务背书,以后万一他们说我的资料不齐、不对、不完善、有错误,这咋整?真让补税、滞纳金、罚款,风险可就太大了。


  如果未来税务检查时,税务发现你准备的资料不齐那你就应该补齐,发现你准备的资料有错误那你就改正错误。2018年以后,损失扣除的游戏规则已经变了,税务机关不能仅仅因为资料的准备有这样那样的错误,就不让扣除。


  原则是知错就改,有错不要紧,改了就行。


  那么,如果因为时过境迁,改都改不过来了呢?比如,资料有遗失找不回来了,相关人员离职导致记不得之前的事了等等,是不是就不能扣除了呢?


  也不能!


  税务必须要找证据:证明损失没有发生,或者证明债务人有偿还能力,这才能证明扣除错误,导致补税、滞纳金、少申报的罚款。或者证明债务人当年尚有偿还能力,以后年度才丧失偿还能力,则扣除的时点有误,会导致滞纳金、延期纳税的罚款。


  那么,如果企业因为资料不足,不能证明损失扣除的真实性,但税务也不能证明不真实性,这种情况下怎么办呢?


  这就要看税务的判断了,五年之内税务机关有权进行核定征税。只是,在核定导致补税情况下,不涉及滞纳金和罚款。


  所以,认为可以扣,就大胆的扣。


  2010年6月之前的解答——


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需取得什么样的凭据才可税前扣除?


  问:甲公司有一笔无法收回的应收乙公司账款,可否作为坏账损失在所得税前列支?如果可以,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并应取的什么凭据?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shui5.cn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五)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七)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八)其他相关证明。


  第十七条规定,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第十八条规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shui5.cn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持上述有关资料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待税务机关审批后在税前扣除。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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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如何区分

“合同资产”是新收入准则的新科目,表示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但是该收取对价的权利又不同于应收账款,简单理解,从收取款项的确定性来讲,合同资产要弱于应收账款。仅仅随着时间流逝即可收款的是应收账款,即应收账款只承担信用风险,而合同资产除了信用风险外,还要承担其他的风险,比如履约风险等。


  企业拥有的、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列示。


  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


  例1:


  甲企业与客户签订合同,向其销售一台设备,不含税价1000万元。同时甲企业承诺安装调试设备,安装费用不含税价100万元。合同约定,在安装调试验收后双方结算价款。


  假定销售设备和安装服务是两项履约义务。


  甲企业账务处理:


  1)2019年9月销售设备,设备控制权转移:


  借:合同资产  113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设备  1000


  贷: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30


  说明:此处销售设备应收的款项计入合同资产,是因为该应收款项在履行了另一项履约义务(安装调试)后,才能确定为一项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因素的权利,此时尚未履行另一项履约义务,除了信用风险外,还承担履约风险,因此应计入合同资产科目。


  2)2019年11月安装调试验收完毕,双方结算价款:


  借:应收账款  1239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30


  贷:合同资产  113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安装服务  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例2:


  甲建筑公司,某月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按照完工进度结转收入与成本: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1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900


  贷:合同履约成本  900


  2)与甲方结算合同价款1000万元


  借:应收账款  1090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1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0


  “合同结算"科目借方余额200万元,表明甲公司已经履行履约义务但尚未与客户结算的金额,由于该金额将在2019年内结算,因此,应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合同资产列示。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不同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不能互相抵销。


  通常情况下,企业对其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应当确认为合同资产或应收账款;对于其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的金额确认合同负债。


  由于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企业也可以设置“合同结算”科目(或其他类似科目),以核算同一合同下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涉及与客户结算对价的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并在此科目下设置“合同结算——价款结算”科目反映定期与客户进行结算的金额,设置“合同结算——收入结转”科目反映按履约进度结转的收入金额。


  资产负债表日,“合同结算”科目的期末余额在借方的,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为“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期末余额在贷方的,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为“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


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的区别

 一、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如企业向客户销售两项可明确区分的商品,企业因已交付其中一项商品而有权收取款项,但收取该款项还取决于企业交付另一项商品的,企业应当将该收款权利作为合同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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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包括应由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负担的税金、代购买方垫付的各种运杂费等。


  三、“合同资产”科目的核算


  本科目核算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企业在客户实际支付合同对价或在该对价到期应付之前,已经向客户转让了商品的,应当按因已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借记本科目或“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务收入”等科目;企业取得无条件收款权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科目核算的根本区别


  “应收账款”代表的是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而“合同资产”是一种有条件的收款权利,该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力除了时间流逝之外,还取决履约义务执行情况等。因此,从收取款项的确定性来讲,“合同资产”要弱于“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只承担信用风险,而“合同资产”除了信用风险外,还要承担其他的风险,比如履约风险等。


  两者的根本区别是:企业拥有的、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应当在“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


  在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的确认当中,都出现了“合同履行”以及“收款权”两个概念,同时也对合同资产以及应收账款在合同履行之后是否拥有收款权进行了相关限制。应收账款之所以能够被确认为应收账款并合法主张收款权,是因为应收账款的限制条件为“期限”,而合同资产只有真正达到了“条件”,履行合同的企业才能主张合法的收款权。


  例如,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了一份零件加工设备销售合同,合同规定甲企业向乙企业提供十台X型零件加工设备,乙企业应于接收完成后5天内支付甲企业全部货款。在此合同中,虽然甲企业没有在履行合同的当时就真正获得货款,但由于货款回收的限制条件仅为“时间”限制,而不存在其他影响货款回收的风险,因此应当被确认为应收账款。


  再如,丙企业与丁企业签订了烤炉销售合同,合同规定丙企业向丁企业提供烤炉,并在丁企业完成验收确认烤炉质量性能合格之后向丙企业支付烤炉货款。在这个例子当中,我们会面临两个问题,首先,我们可以发现丙企业如果想要获得货款,存在一个前置条件,即丁要进行验收且验收必须合格。我们可以直观地发现这并不只是“时间”限制,而是存在着合格与否的问题,所以从规范意义上来说,虽然丙已经履行了合同,但还并未达成所有合同限制条件,所以我们应当将该笔货款确认为合同资产而非应收账款。


  五、会计分录实例


  1、甲企业与客户2019年9月签订一份包工包料的销售安装合同,向其销售一台自产的机电设备,不含税价2000万元。同时甲企业承诺安装调试设备,安装费用不含税价200万元。合同约定:在安装调试验收后双方结算价款。假定销售设备和安装服务是两项履约义务。


  甲企业的税务处理和发票开具如下:甲企业向发包方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安装服务销售额部分,甲企业向客户开具9%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1)2019年9月销售设备,设备控制权转移:


  借:合同资产  226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设备  2000


    贷: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60


  此处销售设备应收的款项必须计入合同资产,因为该销售设备的应收款项,只有甲企业履行了另一项履约义务(安装调试)后,才能确定为一项无条件的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在没有履行安装调试的义务之前,销售设备应收的款项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因素的权利,此时尚未履行另一项履约义务安装调试),除了信用风险外,还承担履约风险,因此应计入“合同资产”科目。


  (2)2019年11月安装调试验收完毕,双方结算价款:


  借:应收账款  2478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60


    贷:合同资产  226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安装服务  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


  2、2018年3月1日,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向其销售A、B两项商品,合同价款为4000元。合同约定,A商品于合同开始日交付,B商品在一个月之后交付,只有当A、B两项商品全部交付之后,甲公司才有权收取4000元的合同对价。假定A商品和B商品构成两项履约义务,其控制权在交付时转移给客户,分摊至A商品和B商品的交易价格分别为800元和3200元。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6%。


  甲公司将A商品交付给客户之后,与该商品相关的履约义务已经履行,但是需要等到后续交付B商品时,企业才具有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因此,甲公司应当将因交付A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928元确认为合同资产,而不是应收账款。


  相应的账务处理如下


  (1)交付A商品时:


  借:合同资产  928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8


  (2)交付B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  4600


    贷:合同资产  928


    贷:主营业务收入  3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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