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文时间:202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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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顺利施行,按照国务院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在认真研究并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基础上,研究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5年9月1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gov.cn),在《财政法规管理系统》(网址:http://fgk.mof.gov.cn);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https://www.chinatax.gov.cn),在首页主菜单“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税政司(邮政编码100820);或者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邮政编码10003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请在网页端打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pdf" style="font-size: 12px; color: rgb(0, 102, 20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pdf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pdf" style="font-size: 12px; color: rgb(0, 102, 20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pdf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5年8月11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货物,包括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等。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生产生活服务等。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无形资产。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资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条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单位,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单位。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四条 增值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称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是指下列情形: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

  (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分别注明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

  第六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实行登记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行政单位、军事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其他非企业单位,可以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二章 税率

  第八条 增值税法第十条第四项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将货物向海关报关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下列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一)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二)向境外单位转让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技术;

  (三)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对外加工修理修配服务。

  第十条 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的一项应税交易,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一项应税交易中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

  (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十一条 增值税法第十六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具体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其他具有进项税额抵扣功能的扣税凭证。

  第十二条 纳税人凭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三)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不动产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四)购进农产品时,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农产品销售发票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从销售方取得的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者包含的增值税税额。

  第十三条 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十四条 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或按规定申请退还。

  第十五条 增值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全部价款,包括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但下列项目除外:

  (一)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四)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第十六条 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第十七条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在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时,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日或者当月 1 日有效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 12 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以按顺序依照下列方法核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本公式中成本利润率为 10%,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行业成本利润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项目包括以下情形:

  (一)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与之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本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本条例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 12 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第二十条 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一条 增值税法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增值税法第六条以外的非应税交易的,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纳税人应当按照上述公式逐期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在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内依据全年汇总数据进行清算调整。

  第二十四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发生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至第六项、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将对应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对应的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第二十五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不动产,发生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非正常损失,按照非正常损失当期的期初净值计算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统称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下统称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以下简称混合用途),原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原值超过 500 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在混合用途期间,应当根据折旧或者摊销年限,再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三)长期资产在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和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之间发生用途改变的,按照改变当期的期初净值计算确定允许抵扣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七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生产者,是指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

  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机构,包括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包括美容医疗机构(含美容医疗诊所)。

  第二十九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第三十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所称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是指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第三十一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称托儿所、幼儿园,是指依据有关规定取得托育和学前教育资格并依法办理登记的机构,其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有关收费标准规定以内的教育费、保育费;养老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专门为残疾人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

  第三十二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含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教育形式。

  第三十三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所称门票收入,是指第一道门票收入。

  第三十四条 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标准、条件和税收征管措施等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未单独核算增值税优惠项目销售额、进项税额,或者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各种手段违法违规享受增值税优惠的,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已享受增值税优惠的,由税务机关追回不得享受优惠期间相应的税款;构成逃税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三十六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认定发包人为纳税人;其他情形认定承包人为纳税人。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交易,认定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

  第三十七条 境外单位和个人向自然人出租境内不动产的,应当委托境内单位或个人为境内代理人,并由委托的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当期起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符合增值税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期起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列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交易的购买方为自然人的;

  (二)应税交易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

  (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作废处理或者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进行作废或者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第四十一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

  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是指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日。

  第四十二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是指货物发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日。

  第四十三条 出口应缴纳增值税的货物,报关出口日期早于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出口的当日。

  第四十四条 特殊情形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区、旗),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十六条 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小规模纳税人;

  (二)一般纳税人中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

  (三)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纳税人。

  第四十七条 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90 日内申报纳税。

  第四十八条 下列情形应当按规定预缴税款:

  (一)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

  (二)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三)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

  (四)转让和出租与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不动产;

  (五)油气田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

  预缴税款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九条 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批准部门可以规定由分支机构预缴税款。

  第五十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下统称出口业务),依照增值税法第三十三条申报办理退(免)税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出口退税率,通过免抵退税办法或者免退税办法计算退(免)税额,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免)税。

  免抵退税办法,是指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免退税办法,是指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国务院规定出口业务免征增值税或者缴纳增值税的,从其规定。

  以委托方式出口货物,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办理手续的,由委托方按照本条规定退(免)税、免征增值税或者缴纳增值税;未办理相关手续的,由出口货物境内发货人按照本条规定退(免)税、免征增值税或者缴纳增值税。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的,应当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并在上述申报期内按规定完成收汇;在上述申报期后申报办理退(免)税的,应当同时提供收汇材料。自报关出口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未申报办理退(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货物,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免征增值税的,自报关出口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未申报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货物,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五十二条 纳税人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日前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并在上述申报期内按规定完成收汇;在上述申报期后申报办理退(免)税的,应当同时提供收汇材料。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未申报办理退(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免征增值税的,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未申报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五十三条 适用退(免)税办法的出口业务,纳税人可以放弃退(免)税,选择免征增值税或者缴纳增值税,并在放弃退(免)税之日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征增值税或者缴纳增值税。

  适用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纳税人可以放弃免征增值税,选择缴纳增值税,并在放弃免税之日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放弃退(免)税或者免征增值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再次适用。

  第五十四条 办理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纳税人应当补缴已退(免)税款。

  第五十五条 增值税出口退(免)税的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提前退还增值税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予以调整。法律对查处上述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将于 2026 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增值税法顺利实施,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在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地方、企业和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现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2024 年增值税收入约 6.57万亿元,占全部税收收入 38%。增值税覆盖国民经济所有行业和全链条,涉及面广、影响大,关系广大纳税人切身利益。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作出规定,并对国务院给予必要的立法授权。通过制定条例,对增值税法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对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事项作出具体规定,有利于增强税制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形成配套衔接的增值税制度体系,为增值税法顺利实施提供保障,更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遵循增值税法的规定,与现行增值税制度相衔接,并结合实际情况和征管需要明确具体规定,包括总则、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征收管理、附则等六章五十七条内容。

  (一)总则。对增值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征税范围等税制要素进行细化和明确。一是明确应税交易中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定义范围(第二条)。二是对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进行解释(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三是明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的情形(第四条)。四是明确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分别注明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第五条)。

  (二)税率。对增值税法规定的出口货物、跨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有关范围进行明确,对涉及多个税率、征收率情形的适用规则作细化解释。一是明确适用零税率的出口货物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范围(第八条、第九条)。二是明确一项应税交易涉及多个税率、征收率时的税率、征收率适用规则(第十条)。

  (三)应纳税额。对增值税法规定应纳税额的相关条款进行具体细化,包括进项税额的抵扣办法、抵扣规则、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范围等。一是明确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办法和扣税凭证范围(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二是明确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税额、销售额的扣减方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三是对价外费用、核定销售额、非正常损失项目等进行细化明确(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四是明确贷款服务、非应税交易对应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五是明确购进货物、服务对应进项税额的抵扣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六是明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对应进项税额的抵扣规则(第二十六条)。

  (四)税收优惠。一是明确增值税法规定的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具体标准(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三条)。二是明确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标准、条件和税收征管措施等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第三十四条)。三是对纳税人未单独核算增值税优惠项目,或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各种手段违法违规享受增值税优惠的情形作出规定(第三十五条)。

  (五)征收管理。对增值税法征收管理相关条款进行细化规定。一是明确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资管产品运营等特殊情形纳税人的规定(第三十六条)。二是明确境外单位和个人向自然人出租境内不动产的,应当委托境内单位或个人为境内代理人(第三十七条)。三是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一步细化解释(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四条)。四是明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起始时间、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纳税具体情形、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等预缴税款情形等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五是对退(免)税计算办法、退(免)税申报期限等作出规定(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五条)。

  (六)附则。明确了条例施行时间(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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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