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税协发[2025]14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税务师行业人工智能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5-08-01
文号:中税协发[2025]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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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为适应人工智能迅猛发展的趋势,推进税务师行业主动拥抱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积极应用人工智能,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精神,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研究制定了《关于推进税务师行业人工智能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经七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讨论并修改完善,现予以印发。

  人工智能作为战略性的通用技术,正在重构生产要素创新配置方式,推动企业经营模式和组织形态的双重变革。“人工智能+”效应已从技术创新上升为驱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引擎。税务部门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税收大数据体系持续优化,智能服务场景不断创新拓展。与此同时,人工智能技术正逐渐渗透融合到企业财务管理和税务管理实务领域,数据和算法资源日益丰富、应用场景不断优化升级。这为税务师行业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不仅推动着传统涉税服务的效率提升、模式重塑,也将为税务师职业生态开启人机协同、数智融合的崭新范式。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工智能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战略性技术,具有溢出带动性很强的‘头雁’效应”“加快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是我们赢得全球科技竞争主动权的重要战略抓手,是推动我国科技跨越发展、产业优化升级、生产力整体跃升的重要战略资源”。税务师行业要主动把握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大势,把创新作为第一动力,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制定《指导意见》旨在引导税务师行业探索数字化智能化发展,在新一轮数字化浪潮中树立科学的人工智能发展观,正确认识和科学掌握人工智能技术,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在税务师执业和管理领域的创新应用,探索有效应用场景,开发优质服务产品,打造税务师行业数智化转型的科技平台。

  各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和税务师事务所,一方面要积极顺应人工智能迅猛发展的大趋势,紧跟时代步伐,抓住发展机遇,主动作为,有序推进人工智能在行业的创新应用,另一方面,也要结合自身实际,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有所为有所不为。尤其是广大中小税务师事务所要防止脱离实际、盲目投入、盲目开发、一哄而上,甚至“内卷式”恶性竞争。中税协将积极为会员探索搭建行业人工智能应用合作平台,实现技术资源协同共享,提升技术资源利用效能。发挥行业头部税务师事务所辐射引领作用,组织集结科技企业、科研机构等前沿优质资源,在互惠互利和自主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化原则实现合作对接、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发展共赢。同时,创造条件引导科技公司参与税务师行业人工智能技术的研发、转化与应用,将开发基础性好、使用价值高的应用场景创新、开源有机结合,破除技术壁垒、实现普惠发展。积极促进不同类型和规模的税务师事务所更加便捷地获取先进技术应用,减轻中小税务师事务所研发负担。有条件的地方税协,要加强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科技公司、研究机构、专业机构等多方协同协作,推动规则共建、模式互鉴、成果共享,共同提升数智化转型应用供给水平,使科技创新赋能行业高质量发展。

  当前,税务师行业人工智能应用尚处于起步探索阶段,《指导意见》提出的应用路径方法,仅供参考借鉴,需要在实践中持续完善。各地在参照应用《指导意见》过程中如有问题建议,请及时向中税协(业务发展部)反馈。

  附件:《关于推进税务师行业人工智能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2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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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