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货物复运进境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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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货物复运进境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明确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货物复运进境税收征管有关问题,海关总署起草了《海关总署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货物复运进境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海关总署网站(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进入“首页>互动交流>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zhangrongmao@customs.gov.cn。

  三、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邮政编码为:100730,信封表面请注明“《海关总署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货物复运进境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25日。

海关总署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货物复运进境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走深走实,现就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货物复运进境税收征管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的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申报出口时,应申报监管方式为“对外承包出口”,代码为3422。项目完工后运回的设备、仪器及用品申报进口时,应申报监管方式为“退运货物”,代码为4561。

  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的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在项目合同规定的工程期限或工程质保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以下称规定期限)复运进境,且未办理(或已补缴)出口退税的,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超过规定期限复运进境的,海关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三、出口设备、仪器及用品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完工后,继续用于其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其工程期限或工程质保期限按照最后一个项目合同规定的日期计算。

  四、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未在合同规定的工程期限内完成的,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完工日期作为项目的工程期限。

  五、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设备、仪器及用品复运进境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供有关项目合同、经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立项回执和完工日期等项目后续进展情况的证明材料。

  本公告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起草说明

  “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以来,我国企业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迅猛发展,为带动中国产品、技术和服务“走出去”,促进国内经济转型升级,实现我与相关国家(地区)合作共赢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考虑到近年来对外承包工程进出口贸易总量不断增长、业态更加复杂,现行有关规定难以适应业务发展需要,我署拟制发公告就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货物复运进境税收征管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一、背景情况

  为积极支持企业“走出去”,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与海关总署于2001年制定了《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设备材料的工作规程》(外贸合发[2001]579号),规定了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出口货物及复运进境货物的进出口报关总体流程。

  为贯彻落实国家战略,支持企业拓展海外业务,海关总署依据相关规定精神,结合与商务部等部门研讨的情况,于2013年印发了《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设备材料复运进境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13]35号),规定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并在完工后运回的设备、仪器及用品,有条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具体规定为:在项目合同规定的工程期限届满后的规定期限(包括经海关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复运进境,海关能够确认为原出口货物,单证齐全,且具有国内税务机关的出口未退税证明的,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超过规定期限复运进境的,海关按照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办理相关手续,并照章征税。

  上述规定将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复运进境货物与一般贸易进口货物进行了区分,在保障海关监管的同时增强了企业对外承揽工程项目的竞争力,有效助力我国企业“走出去”。

  二、存在问题

  近年来,我国对外承包工程进出口贸易总量不断增长、业态更加复杂,因在项目完工后需在工程缺陷期或质保期继续使用、转场施工、未及时签订延期合同等原因,部分企业的设备、仪器及用品难以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企业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将设备、仪器及用品复运进境,相关货物再进口时,须按规定征税,部分企业干脆选择将有价值的设备弃置境外。相关企业及行业协会急切期盼有关部门对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全国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现行政策规定难以满足贸易发展的现实需求,建议予以调整。2024年海关税收征管专项审计中,审计署指出“海关总署未主动服务解决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设备材料复运进境免税问题,增加境外施工企业负担。”

  三、公告主要内容

  经会同相关部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听取外承包工程企业意见建议,我们起草了本公告。公告就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出口货物复运进境不征税规定进行了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将复运进境的期限由3个月延长至6个月,并充分考虑项目质保期限内的设备使用需求;二是对于设备在多个项目间转场施工、项目工期调整等可能出现的变化明确了提交材料的要求;三是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和立项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24年第2号)有关规定作了衔接,明确关于项目开工、合同延期等项目施工信息的证明材料,加强部门间执法合作。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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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