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79号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跨境电商销毁退运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5-04-29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7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238

为进一步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以下简称网购保税)进口库存商品销毁和进出口商品退运监管,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区域中心)内存储的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法退运的可以申请销毁处置:

  (一)超过保质期或有效期的;

  (二)商品或包装损毁,无法销售的;

  (三)国家有关部门禁止销售或企业召回的;

  (四)因品牌、质量等原因无法内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损毁的;

  (六)其他无法内销情形的。

  本公告销毁处置情形与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二、仓储企业经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授权后,可以向海关申请销毁处置。

  三、仓储企业应当委托具有销毁处置相应资质或符合条件的单位(以下简称销毁处置单位)实施销毁处置。

  销毁处置单位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包含销毁处置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对相关商品的销毁处置有特殊资质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四、仓储企业申请销毁处置时,应向主管海关提交以下单证资料:

  (一)网购保税进口商品需要销毁处置的情况说明、销毁处置方案及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的授权证明;

  (二)《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销毁处置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1);

  (三)销毁处置单位的资质证明、仓储企业与销毁处置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

  (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仓储企业凭海关审核同意的《申报表》办理出区申报和销毁处置手续。

  仓储企业应当自海关签发《申报表》之日起60日内完成销毁处置,因故无法在60日内完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7日内书面向海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经海关同意后可以延期1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六、销毁原则上应在区域中心外进行,由仓储企业申报卡口登记核放单办理销毁商品出区手续。仓储企业应在卡口登记核放单备注栏内注明《申报表》的编号。

  七、仓储企业应对销毁商品运输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运输过程中不发生销毁商品灭失、被串换等情况。

  仓储企业或销毁处置单位应对装卸、销毁全过程进行视频记录并妥善留存,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海关可以派员现场监督销毁处置过程或者调取视频记录,相关企业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八、仓储企业应当在销毁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海关提交《申报表》、销毁处置单位出具的接收单据、装卸和销毁有关记录、《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销毁处置证明》(见附件2)等资料,并申报监管方式为“料件销毁”(海关监管方式代码0200)的保税核注清单和核放单。其中,保税核注清单备注栏内应注明《申报表》编号,核放单备注栏内应注明卡口登记货物核放单编号。

  销毁处置获得收入的,还应按商品销毁处置后的报验状态向海关申报,仓储企业向海关申报的监管方式应为“进料边角料内销”(海关监管方式代码0844)。海关比照边角料内销征税的管理规定办理征税手续。

  九、网购保税进口商品需要退运出境的,以及“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出口海外仓零售”模式下出口商品由境外退运至原区域中心的,仓储企业向海关申报的监管方式应为“退运货物”(海关监管方式代码4561)。其他事宜按现行规定办理。

  十、违反本公告规定的,由海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请在网页端打开)

  1.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销毁处置申报表.docx

  2.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销毁处置证明.docx


海关总署

2025年4月29日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