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等9部门印发《关于完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推动批发零售业高质量发展的行动计划》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4-11-2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316

商务部等9部门印发《关于完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推动批发零售业高质量发展的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完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推动批发零售业高质量发展的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市场监管总局 供销合作总社

2024年11月28日

关于完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 推动批发零售业高质量发展的行动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推动批发零售业高质量发展,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现制定如下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现代供应链为牵引,以批发零售业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加强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应用,着力健全城乡流通网络,推动流通创新转型,优化流通发展方式,联通国内国际市场,提高数智化、绿色化水平,加快完善流通体制,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为畅通国民经济循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支撑。

  到2027年,基本建成联通内外、贯通城乡、对接产销、高效顺畅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城乡商贸流通网络更加完备,构建分层分类的城市商业布局,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果蔬和肉类冷链流通率分别达到25%和45%。批发零售业加快转型,培育100家骨干农产品批发市场,品牌连锁、即时零售、直播电商等新业态快速发展,流通组织能力持续增强。数智化、标准化、绿色化水平明显提升,打造一批数字供应链服务平台,托盘标准化率提高至40%左右,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更加健全。国内国际融合发展深入推进,内外贸一体化加快发展,在流通领域培育一批具备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

  二、完善城乡商贸流通网络

  (一)补齐农村商贸流通短板。推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深化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改造乡镇集贸市场、村级便民商店,强化数字赋能,拓展服务功能,建设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重点、村为基础的农村商业体系。健全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鼓励农村物流、电子商务与商贸流通、供销集配、邮政快递等设施整合,促进客货邮融合发展,大力发展共同配送。支持农村商店与农村综合服务社、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村邮站)多站合一、一网多用,提高综合服务能力。推动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打造县域电商直播基地,发展网订店送、即时零售等新业态,推广农产品电商直采、定制生产等新模式。持续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拓展农产品销售渠道。

  (二)健全农产品供应链。完善农产品集散网络。依托农产品产地、销地和集散地,培育一批骨干农产品批发市场,完善冷藏保鲜、加工配送、交易结算等设施设备,鼓励线上线下融合、集团化发展,增强农产品集散和区域辐射能力。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建设改造区域冷链物流基地,整合加工、分拨、低温配送等功能,加强冷链物流干支衔接。发展第三方冷链物流。加强农产品产销对接。引导农产品流通企业向生产环节延伸,发展订单农业、产销一体等对接模式,优化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农业产业结构。鼓励城乡开展产销对接活动,加强土特产品牌展销。改造农产品零售网点。支持菜市场标准化改造,丰富便民服务等多种业态,提升设施环境,扩大净菜销售。发展生鲜电商、连锁菜店,完善城市分拨仓、社区前置仓等冷链设施,提高同城配送能力。

  (三)提升城市商业效能。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广泛集聚全球优质商品、服务,加快培育本土品牌。高标准推进商圈建设,积极推进首发经济,引领消费潮流风尚。构建分层分类的城市商业网络。改造提升步行街,优化街区环境,增强文化底蕴,规范运营管理。打造智慧商圈,推动传统商圈和商店升级改造。全面推进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引导商业资源下沉社区,重点发展“一店一早”(便利店、早餐店)、补齐“一菜一修”(菜市场、小修小补)、服务“一老一小”(养老、托育)。健全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抓住重点城市和关键环节,织牢织密应急保供网络,完善自动触发、平急转换、联保联供、分级储备等机制,提升应急保供体系韧性。优化设施布局,强化监测预警,建强四级保供队伍,加强货源组织对接,畅通城际“主动脉”与城内“微循环”。

  三、推动商贸流通创新转型

  (四)推动批发业平台化发展。培育平台型商品市场。推动大型商品市场升级,完善商品集散、仓储物流等综合服务,建立集成、开放的平台经济生态。鼓励商品市场与境外经贸合作区联动发展,打造国际商品集散中心。引导传统商品市场转型。支持建材家居、小商品市场等设施改造,依托区域优势和产业特色,加强与文旅休闲、创意体验等融合发展,发展电子商务、创新展示和品牌专区,丰富经营业态,提升服务质量。

  (五)推动零售业创新提升。赋能传统零售业态。鼓励大型流通企业通过特许经营、技术赋能等方式,改造传统零售门店,提高市场分析、进销存管理水平。发展新型零售业态。加快零售业创新,发展“小专精”的精品店、仓储会员店、品牌折扣店等。整合线上平台、线下商超和物流站点,发展即时零售、直播电商等新业态。更新改造商业设施。开展“一店一策”改造,对接优质运营商和品牌,引入首店、首发商品和旗舰店,拓展时尚化、主题化、智慧化消费场景,提高商业设施运营效能。

  四、优化商贸流通发展方式

  (六)深化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培育供应链领军企业。在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培育统筹能力强、协同水平高的供应链领军企业,通过包采包销、产能托管、运输配送等向上下游延伸服务,增强资源整合能力,提高重要产业链供应链掌控力。提高供应链协同水平。鼓励企业基于产销大数据打造数字供应链平台,发展柔性制造、反向定制和订单化生产,推广集采集配、统仓统配和自动补货,促进降本增效。支持供应链企业联合上下游,加强产供销储运一体化运营服务,降低库存和运输成本。健全供应链管理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城市支持供应链技术开发、服务创新。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建立供应链信用数据库,提供信用评价和风险预警服务,规范发展基于真实交易的供应链金融。

  (七)提高物流标准化水平。推广标准化物流载具。加快标准托盘、周转箱(筐)等物流载具推广和循环共用,推动上下游设施适配性改造,鼓励带板运输等物流方式。拓展物流载具信息承载功能,推广全球统一编码标识(GS1),促进物流链数据互通。大力发展智慧物流。支持智能立体库和自动分拣、码垛机等在商贸流通领域的应用,提高存储、装卸、周转效率。完善城市末端智能配送设施,推广自助提货柜、智能快件箱(信包箱)。发展逆向物流。健全城乡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网络,更新分拣、打包等设施设备,建设多元回收、集中分拣拆解、无害化储运处理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八)加快商贸流通数字化转型。深化数字化应用。加快商贸流通领域数字集成创新与应用。从市场营销向产品设计、组织管理等深层次应用拓展,增强动态响应和决策能力,发展精准营销和个性化服务。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发挥大型商贸流通企业、数字化服务商数据整合优势,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提供“小快轻准”数字化转型解决方案,促进需求、库存和物流信息互联互通。发挥数字引导生产作用。开展消费趋势分析和预测,为消费品制造、农业生产等提供信息支持,对碎片化生产资源进行逆向整合,提高规模效应。

  五、加快商贸流通开放融合发展

  (九)培育流通领域世界一流企业。提升经营主体国际竞争力。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鼓励商贸流通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联盟合作等方式,提升规模化水平。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参与共建“一带一路”,与上下游企业协同“走出去”,增强全球资源要素配置能力。提高品牌管理运营水平,加快国际化发展,提升“中国流通”品牌形象。拓展全球营销和物流网络。支持商贸流通、跨境电商、跨境物流等企业高质量推进海外仓、海外物流中心建设。鼓励商贸流通企业与港口、航运、物流等企业战略合作,推进贸港航一体化发展。

  (十)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深化内外贸一体化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加强国内外商品质量标准、认证认可等衔接。推广试点地区成功经验,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开放平台作用,加大内外贸一体化改革创新力度。开展内外贸一体化企业领跑行动。开展外贸优品拓内销活动。发挥进博会、服贸会、数贸会等展会平台作用,加强宣传推广,促进内外贸市场对接、渠道对接、品牌对接。鼓励开展优质外贸产品集中采购。

  六、强化组织实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部门工作协调,研究解决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重大问题。各地区根据本行动计划,因地制宜细化落实举措,加强宣传推广,推动政策措施落地见效。进一步简化和取消流通领域行政审批手续,探索建立流通新业态新模式包容审慎监管制度,推进流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健全现代商贸流通相关统计监测,完善批发零售企业统计工作。

  (十二)优化税收金融支持。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严格落实连锁企业依法登记政策,符合条件的商贸流通企业按规定申请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积极开展产业链供应链金融服务,支持供应链中小微流通企业开展订单贷款、仓单质押贷款等业务。

  (十三)开展试点探索。开展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整合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农村商贸流通体系,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打造一批辐射带动力强的现代商贸流通节点城市。

  (十四)强化规划引导。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并合理保障商贸流通网点、设施用地或空间需求。落实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比例等要求。

附件:完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重点工程.doc(请在网页端打开)


推荐阅读

新《公司法》下公司减资的涉税处理

新《公司法》下,公司减资涉及复杂的税务处理,包括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的调整及股东个人所得税等问题。减资过程中需遵循税法规定,确保合规性,避免税务风险。企业应合理规划减资方案,优化税务成本,同时关注税务机关的最新政策动态,确保减资操作的合法性与经济性。

  一、减资的定义

  公司减资是指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对上市公司而言,是其通过法定程序,减少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注册资本,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实行了多年的认缴制下,公司减资减少的不仅仅是公司的现有注册资本,还包括股东对公司未来认缴出资的减少。

  二、减资的分类

  (一)实质减资与形式减

  资根据公司减资时公司的净资产是否发生了实质的变化为标准进行划分,可以划分为实质减资与形式减资。实质减资是指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总额时,确实有资产从公司实际向外流向股东,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的同时,也减少了公司的净资产。而形式减资是指公司只是从形式上减少了注册资本,并不实际发生公司资产的转移。

  (二)同比例减资与非同比例减资

  根据公司减资时是否按照原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减资为标准划分,可以划分为同比例减资与非同比例减资。同比例减资,即按照减资前股东原有的持股比例同等地减少股份,减资完成后各股东持股比例保持不变。非同比例减资,则是公司减资时不按照股东原有的持股比例同等减少,可能出现部分股东定向减资等情形,减资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各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化。

  (三)免缴出资型减资、弥补亏损型减资、返还资本型减资及混合型减资

  根据公司减资时的不同目的为标准进行划分,可以划分为免缴出资型减资、弥补亏损型减资返还资本型减资及混合型减资。

  免缴出资型减资是指对股东已经认缴而尚未实缴的注册资本金,免除股东部分或全部的出资义务,这种情形虽然没有导致公司已有资产的实质性减少,但是会减少公司对股东的预期应收出资。弥补亏损型减资是指为了弥补公司亏损而发生的减资,这种减资是为了使公司的注册资本向真实的净资产回归,并不会发生公司资产的实质转移。返还资本型减资是指将已经实缴的注册资本金返还给股东,这种情形下会发生公司资产的实质转移。混合型减资是上述几类减资的特殊组合形式。

  三、减资的程序

  (一)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新公司法第224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该规定目的在于理清公司的资产情况,使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了解公司的偿债能力与支付能力及现有财务、财产等状况。新公司法增加规定了公司在亏损情况下减资的特殊规定,因此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就变得更为重要。

  (二)制定减资方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情况,制定减资方案,明确减资方式、股权比例、对价支付方式等。而后,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减资方案。

  (三)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减资决议

  股东会应就减资事项进行表决,作出决议,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四)通知债权人和对外公告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五)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六)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完成减资后,应及时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企业应提前与当地市场监督部门沟通确认所需材料,确保顺利完成变更。

  四、减资的税务处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减资相关规定

  【公司一般减资】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简易减资】第二百二十五条: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二)被投资企业盈利时减资的税务处理

  1、法人股东减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1)税务处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文”)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2)税务处理方法

  法人股东减资取得的资产应当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为初始出资的部分,即实际缴纳出资的部分,属于投资收回,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部分为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属于股息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故居民企业的股息所得免征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

  第三部分为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时取得的资产扣除前两部分后剩余的资产,属于投资资产转让所得,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人股东减资的税务处理

  (1)税务处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第一条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相关税费)

  (2)税务处理方法

  1)股东减资时未取得收益,无需纳税

  公司亏损状态下,且股东减资时取得的资产未超过投资本金,相当于未收回全部投资成本,属于投资损失,股东不会产生所得,也就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第四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全体股东或者公司章程约定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利润,股东减少认缴资本,未取得任何股权对价款,不需要缴纳税款。

  2)股东减资时取得收益,需进行纳税申报

  认缴出资股东减资,如果全体股东或者公司章程约定未实缴出资也可以享受利润分配,股东减少注册资本,取得对应收益,自然人股东就减资取得的资产在扣除初始投资成本(认缴出资下初始投资成本虽然为0,但基于补缴义务,因此认定投资成本为认缴金额)后的部分需要按“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实缴出资股东减资,取得对应收益在扣除初始投资成本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被投资企业亏损时减资的税务处理

  1、减资补亏的内在逻辑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依照本法第214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公司减资弥补亏损仅是公司内部财务数据上的调整,究其本质是公司所有者权益科目内部调整,具体表现为通过减少实收资本,来弥补亏损。

  2、减资弥补亏损的税务处理

  减资弥补亏损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需分解为两步,会涉及所得税;另一种是无需分解,不产生应税所得,仅是权益科目内部调整。

  观点一:需分解处理

  减资弥补亏损是指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去弥补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即:企业将减资应返还给股东的钱,直接弥补亏损。

  税务处理上,减资弥补亏损与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类似,需分解为两步分别处理。假设以现金方式返还,减资弥补亏损相当于投资返还(减资)+现金捐赠,企业先将减资的钱返还给股东,股东再将收到的钱捐给企业用于弥补亏损。

  第一步因投资返还会使股东产生相应的纳税义务。如果股东是企业,按照34号文的规定,从被投资企业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实操中,由企业股东自行申报。

  如果股东是个人,按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文”)与41号文的规定,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实操中,由被投资企业为个人股东代扣代缴个税。

  第二步的捐赠会使被投资企业产生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在企业所得税下,该捐赠利得属于接受捐赠收入,需要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观点二:无需分解处理

  股东并未实际获得任何现金或非货币性资产,因此没有所得就不会有所得税问题。此外,因为没有所得,所以一借一贷只能调整权益性科目,属于权益内部调整,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总额未发生变化,也不产生所得税问题。

  小编提示:鉴于不同税务机关有不同观点,上述理由可供公司在与税务机关沟通时使用。

  五、税务风险

  (一)自然人股东减资税务风险

  申报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若自然人股东减资过程中申报个人转让所得为零或者以明显偏低的价格转让股权且无正当理由的,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对转让收入进行核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7号文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因此可以看出,若自然人股东在减资过程中申报个人转让所得为零或者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对转让收入进行核定,导致税负上升,公司股东在减资过程中应注意避免因此产生的税务风险。

  (二)法人股东减资税务风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在计算股息所得时,初始出资部分的价值相对固定,法人股东当然希望将更多的减资所得资产计入股息所得中,因此进行股息所得的确认时,部分企业认为应当以其减少的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计算股息所得。但34号文第五条明确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法人股东未实缴出资的部分所得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不构成股息所得,若法人股东在减资时未减少实缴资本,则股息所得为0,相应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监管处罚梳理与分析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行业整体规模虽然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比相对较小,但近年来面临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和执法力度,行政处罚情况也愈加突出。

  本文基于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派出机构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行政处罚案例数据,分析解读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主要合规风险点并提出合规建议和防范措施。

  一、总体监管处罚概况

  1.财务公司行政处罚案例概况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作为持牌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派出机构等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而行政处罚是监管部门对行业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各类金融机构可以从监管部门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推测近期的监管重点及趋势。自2020年1月至2025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派出机构对财务公司的行政处罚案例共计208件,总计处罚金额6450.51万元。

  2.财务公司行政处罚的变化趋势

  财务公司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和罚没金额明显增加,并基本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在罚单数量上,2020年针对财务公司的行政处罚罚单数量为20张,2025年罚单数量已经达到50张,除了2022年同比略有下降外,其他年份针对财务公司行政处罚的罚单数量同比均有所增长。在罚单金额上,2020年财务公司行政处罚总金额为317万元,而2025年的行政处罚总金额已达到1524万元,接近2020年的5倍。

  3.财务公司行政处罚依据

  就处罚依据而言,主要涉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原《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及原《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等。

  二、财务公司高频处罚领域

  财务公司拟处罚案由涵盖广泛,但重点突出。纵览2024年集团财务公司被处罚的案件数据,处罚案由不仅涉及贷款业务、票据业务等业务运营领域,而且公司内部管理的各个环节也均在监管范畴。同时重者恒重,在众多处罚案由中,贷款业务始终是监管的重中之重,保持着较高的处罚频率和监管强度。兰台梳理财务公司高频处罚领域及案由如下:

  1.信贷业务

  根据近年来相关监管处罚情况,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在信贷业务中存在的违规事项较多且种类较为多样,本文选择常见的风险列举如下:

  (1)贷款“三查”不够到位,部分贷款被挪用;

  (2)委托贷款和自营业务未严格隔离风险;

  (3)固定资产贷款贷前调查不审慎,向资本金不足中的房地产项目发放贷款;

  (4)贷后管理不审慎,贷款资金被挪用;

  (5)超比例发放并购贷款、发放并购贷款用于小额贷款公司出资;

  (6)固定资产贷款受理前未获取环保批复文件;

  (7)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项目建设;

  (8)流动资金贷款管理不审慎,信贷资金被挪用于股权收购和理财投资;

  (9)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10)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

  2.公司治理

  根据近年来相关监管处罚情况,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存在多种违规行为和风险,本文选择常见的风险列举如下:

  (1)协助股东违规质押股权;

  (2)未按规定对相关股东及其派出董事表决权进行限制;

  (3)董事会未按规定履职;

  (4)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5)报送虚假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6)高级管理人员长期缺位;

  (7)不符合或未落实绩效薪酬延期支付监管要求。

  3.内部合规

  内部合规类属于监管处罚万金油领域,基本所有问题都可以归因为内部控制设计或运行失效。根据近年来相关监管处罚情况,本文选择财务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常见的风险列举如下:

  (1)内控制度制定不完善,部分内容缺失;

  (2)未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3)资产负债管理存在缺陷,未建立有效的流动性管理内控机制

  (4)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

  三、财务公司行政处罚特点分析

  综合分析今年处罚决定,笔者认为具有如下特点:

  1.全面监管,处罚案由细致入微

  纵览以往处罚案例,处罚案由涉及信贷业务、会计核算、内部控制、票据业务、董事会管理、监管报表、薪酬管理等领域,可谓无所不包;而制度、机制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等,事无巨细,均在监管范畴。相同案由的处罚案例屡见不鲜,前改后犯、左查右犯现象十分突出。

  2.重者恒重,信贷业务始终是监管重点

  众多处罚案由中,信贷业务备受监管部门青睐,保持着较高的处罚频率和监管强度。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说来容易,但执行中总有执行偏差,由此贡献了相当多的处罚案件。可以预见,金融投资业务受到严格限制后,信贷业务将继续在行政处罚中担纲主角,稳居C位。

  3.一事多罚,深刻体现机构及人员全链条问责理念

  随着金融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等监管理念将继续全面强化,全链条问责和“机构人员”双罚也将日趋严格。众多案例中的处罚措施,不仅限于对公司的行政处罚,还涉及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对于公司来说,常见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和罚款,这些处罚手段往往直接影响机构的运营及声誉。而对于个人,处罚决定不再局限于“警告”,现金罚款的比重上升。这些处罚方式旨在强化个人在履行职责时的合规意识,并警示其他从业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四、结语

  监管趋严的情势下,合规经营对财务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目前关于财务公司的监管要求散见于各部法律法规中。本文以结果为导向,提炼出了财务公司所面临的监管处罚特点,希望可以为财务公司的合规建设者提供启示,以“未雨绸缪”。兰台也将持续跟进监管动态与司法动态,为财务公司的发展贡献智慧,助力财务公司的合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