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体改[2025]211号 关于印发《促进普惠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25-2-20
文号:发改体改[2025]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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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促进普惠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改体改[2025]211号         2025-2-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促进普惠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2月20日


  附件:促进普惠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自然资源部负责同志就《促进普惠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答记者问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5-02-28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民政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印发《促进普惠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自然资源部有关负责同志就《若干措施》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若干措施》出台的背景及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2024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3.1亿,占全国总人口的22%,养老服务的刚性需求不断增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完善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政策机制。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扩大普惠养老服务。2024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建立促进普惠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机制”。大力发展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障、运营可持续的普惠养老服务,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有力举措。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建设符合我国国情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好满足广大老年人群体的养老需求,经国务院同意,我们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印发促进普惠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针对当前普惠养老服务供需匹配度不高、机构运营机制不畅、存量资产转型利用不足等问题,提出推动服务供给提质扩面、培育发展服务机构、统筹利用存量资产、健全服务机构价格形成机制、优化综合监管与服务、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等六方面举措,促进普惠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问:《若干措施》对提升普惠养老服务供给能力提出了具体安排,请问下一步将如何落实这些措施?

  答:《若干措施》从丰富服务内容、扩大服务惠及面、加强服务连续性等方面,对推动普惠养老服务供给提质扩面做出了具体安排。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立足职责,在以下三方面加力支持。一是以提质增效为重点,统筹用好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等资金渠道,继续加大对养老设施建设的投入,聚焦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刚需,重点扩大护理型床位有效供给。二是持续组织实施普惠养老专项行动,以公建民营等方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推动建设一批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障、运营可持续的普惠养老服务机构。三是以全国各城市(地级行政区)编制的“一老一小”服务设施整体解决方案为抓手,督促指导地方落实发展普惠养老服务的支持政策,及时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问: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普惠养老服务需求增长,下一步将如何推动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发展?

  答:前不久,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首次对推动养老机构分类改革、发展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作出了统一部署。《若干措施》对发展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提出了细化落实的系列举措,包括:积极推动人工智能辅助诊疗、康复训练、健康监护等设备在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应用,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发展连锁化、集团化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在用地、水电价格、床位运营等方面按规定予以适当支持,鼓励农村地区通过改造提升原有敬老院、闲置校舍等集中建设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等等。下一步,民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指导设区的市级政府制定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支持办法,因地制宜将符合条件的闲置公共服务资源改建为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加大设施建设和场地供给支持力度,大力发展普惠养老服务。

  问:如何统筹利用好存量资产助力普惠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答:《若干措施》规定,对适合改建或转型普惠养老服务设施的存量资产,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牵头务实推动解决实际困难,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指导督促地方重点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务实推动解决规划调整难题。对适合改建或转型为普惠养老服务设施的存量空间、建筑,如存在不符合现行国土空间规划情形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规划实施体检评估,依法按程序调整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其中,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调整如涉及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底线管控规则的,由本级政府报上级政府同意后按法定程序修改总体规划,确保存量资产利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二是加大盘活存量资产政策支持。对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改革后用于建设普惠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现有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的前提下,可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等方式处置。对符合划拨供地条件的可申请划拨供地。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对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等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举办普惠养老机构的,可享受过渡期支持政策。三是推动解决存量资产“登记难”问题。对因年代久远、权源材料不全的,支持鼓励地方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原则,按照国家及属地化解前端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登记难”的已有政策,推动化解问题,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助力普惠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问:如何保障《若干措施》贯彻落实?

  答:一分部署,九分落实。《若干措施》具体提出了两方面贯彻落实要求。一方面,各地区要结合本地人口老龄化发展形势及养老服务行业发展水平,突出重点,强化落实。要健全省级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加强部门协同配合,指导督促普惠养老服务机构规范运营、合理收费。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养老服务地方性法规,完善普惠养老服务法治体系。另一方面,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部门将加强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的跟踪评估,及时总结典型案例、提炼经验做法,进行宣传推广,营造养老、孝老、敬老的良好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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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