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2025]2号 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产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25-02-08
文号:教师[2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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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产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师[2025]2号     2025-02-08

  现将《普通本科高校产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2月8日

普通本科高校产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部署,充分调动企业参与产教融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完善产教融合长效机制,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加快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培养,实现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产业兼职教师是指由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聘请,以兼职方式承担特定教育教学和实践创新任务的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产业兼职教师实行按需设岗、公开遴选、择优聘请、协议管理。

  第二章 聘请条件

  第四条 产业兼职教师一般应具有在国家和省(区、市)重点企事业单位、大中型高新技术企业或行业学会(协会)、专精特新企业、小巨人企业三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第五条 产业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教育方针,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身心素质和工作责任心。

  (二)原则上应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聘请时年龄不超过65周岁(含),国家急需学科专业领域专家可放宽至70周岁。

  (三)原则上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及以上技能等级或行业资深经验;鼓励聘请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和造诣的能工巧匠作为兼职教师,可适当放宽学历职称等要求。

  (四)主持或参与过重大科技攻关、重点研发计划、重要工程装备承制等工作,或负责过重要工程项目系统设计和落地实现等工作。

  第六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优先聘请:

  (一)拥有重大发明专利或掌握关键技术,或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研究成果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者;在国家支持的传统工艺传承方面有特殊贡献者;在新兴产业发展中主持制定前沿应用技术标准、掌握前沿核心技术者。

  (二)在高校卓越工程师学院、创新创业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留学人员创业园、未来技术学院、产业学院、大学生双创实践教育中心、实验教学与实践教育中心、区域性卓越工程师创新研究院等产教融合协同育人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三)在依托高校建设的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国家级科研创新平台、国家大学科技园、教育部关键核心技术集成攻关大平台、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对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等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四)行业学会(协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负责人、技术专家,大型企业、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高管、生产运营或技术负责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合作导师,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

  第三章 聘请程序

  第七条 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定期编制急需学科专业引导发展清单,按需动态调整。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配套发布省(区、市)急需学科专业引导发展清单。

  第八条 高校坚持“四个面向”,根据国家、省(区、市)急需学科专业领域,结合院校发展规划、优势特色及师资队伍建设情况,拟定产业兼职教师岗位需求,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有意向担任产业兼职教师者经所在单位同意,向高校提出兼职申请。产业兼职教师被多所高校聘请,应告知相关高校,在工作协议中明确工作时间、工作内容要求,保证工作投入。产业兼职教师受聘高校数量一般不超过2个。

  第十条 高校确定产业兼职教师后,根据高校相关工作要求,将拟聘产业兼职教师名单、聘请岗位等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高校、产业兼职教师及所在单位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及主要任务。高校与产业兼职教师签订工作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未经受聘高校同意,产业兼职教师不得以高校兼职教师名义对外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高校将拟聘产业兼职教师名单、受聘岗位报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产业兼职教师应至少承担以下任务之一:

  (一)积极参与人才培养。深度参与人才培养方案设计、教学资源开发、实践课程教学,协助指导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创新创业与实习实践等。拟聘为研究生导师的产业兼职教师应实质性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指导研究生实践创新研究、学位论文撰写及专业实践等。

  (二)积极与专职教师协同合作。与高校教师联合开展教学项目建设、科技项目攻关、研发成果转化,提升高校教师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三)积极开展校企合作。引入产业合作资源,有效对接行业与兼职高校,积极推动校企在协同育人、协作研发及成果转化等方面建立长效机制,取得突破性成果。

  第十三条 高校任务:

  (一)完善聘请办法。制订本校产业兼职教师管理细则,营造良好工作环境,建立一支专兼结合的高素质教师队伍。高校根据实际情况聘请工程领域产业兼职教师,数量应达到工学门类专任教师数量的一定比例。

  (二)推动协同创新。强化与产业兼职教师所在单位的协作交流,鼓励学生参与创新创业竞赛、倡导学位论文选题紧密对接产业需求、本校科研人员承担科研任务等瞄准产业兼职教师所在单位技术难题开展研究攻关。相关研究成果所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决定。

  (三)加强人才支持。积极推荐优秀学生到产业兼职教师所在单位实习实践、工作就业。加强对产业兼职教师师德师风把关。为产业兼职教师提升教育教学能力提供支持服务。依据产业兼职教师所在单位发展需要和技术需求,选派优秀教师以承担专项工作等形式提供技术支持和教育服务。

  (四)加强聘任管理。加强对产业兼职教师政治素养、师德师风、教育教学方法等方面的培训,定期组织产业兼职教师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工作,依据工作协议考察履职情况和产教协同育人实效。

  (五)加强组织保障。为产业兼职教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撑保障,在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和院士到高校兼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双方约定支付劳动报酬。鼓励高校给予产业兼职教师有吸引力的劳动报酬,充分体现兼职教师的价值贡献。

  第十四条 产业兼职教师所在单位任务:

  (一)支持人才聘请。对接高校人才培养需要和科技攻关需求,主动推荐行业专家申报产业兼职教师,把关所在单位申报者的基本条件特别是师德师风情况和业务素质,鼓励优秀人选积极申报。

  (二)鼓励深度合作。积极参与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工作;为联合研发成果转化提供平台支持;吸引合作高校优秀毕业生到本单位就业。

  (三)强化管理激励。支持高校对产业兼职教师的管理与考核,将产业兼职教师在高校的工作情况作为其考核评价、评优评先、职称职务晋升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加大对产业兼职教师工作的支持力度:

  (一)加强政策配套。在现有国家级人才项目、奖励计划申报中,对推动产教融合贡献显著、协同育人成效显著、联合攻关成果突出的高校及有关单位予以倾斜支持。

  (二)倾斜支持专项招生计划。对产业兼职教师队伍建设取得积极进展的高校,加大专项研究生招生计划支持力度。

  (三)优化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支持方式。支持企业设立配套产业兼职教师的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鼓励高校按照一定比例配套支持。

  (四)加强典型经验宣传。定期推选一批优秀产业兼职教师,宣传推广一批典型经验。

  (五)产业兼职教师在满足教师资格相关条件下,可依托所在高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加大对产业兼职教师的支持力度。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在相关人才计划中加大支持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加大对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支持。从事产教融合的企事业单位按规定享受现行税费优惠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范围为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授予权的普通本科高校。

  第十八条 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中的领导人员担任产业兼职教师,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产业兼职教师的,同时应符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高校、企业及产业兼职教师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工作协议。若发生违法违约情况,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中央组织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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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