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人科[1983]153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两个“说明”的通知
发文时间:1983-12-3
文号:劳人科[1983]15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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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务院根据“四化”建设的需要和科学技术干部的特点,颁发了国发[1983]141号和国发[1983]142号文件。为了贯彻执行这两个文件,我部对文件中的若干问题作了说明(详见附件一、二),现发给你们,望切实做好科学技术干部的退休工作。有什么经验和问题,及时告知我部。各地区、各部门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2]10号文件,积极做好其他干部的退休工作。

  劳动人事部

  1983年12月3日

  附件一: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说明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3]141号文《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对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暂行规定》第二条对高级专家按正、副两档职称规定了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最高期限。因此,对高级职称不分档的和未颁发职称条例的行业的高级专家,暂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的专业技术水平、身体条件确定其是否延长离休退休年龄及延长年限。

  二、《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少数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年限的四个条件,要同时具备,但必须首先考虑工作需要和身体条件。“工作需要”主要应考虑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的必要性,“身体条件”须符合在延长期间所承担的工作的要求。

  三、《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暂缓离休退休的杰出高级专家,系指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政协常委以及各民主党派中央领导职务的高级专家;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享有很高声誉,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有特殊贡献的高级专家。这些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后,可暂不离休退休。

  四、《暂行规定》第四条(一)项中“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一般系指:国家统一颁发的各种奖(如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等)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发明人或作者;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劳动英雄、全国先进工作者;各省、市、自治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一级授予的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工作者或被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一级确认为在生产、科研、文教、卫生、管理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者。

  上述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的幅度(5%—15%),由各省市、各部委具体确定。

  五、在《暂行规定》下达之前.已经退休的高级专家,凡符合提高退休费比例条件而又尚未享受这种待遇的.可从《暂行规定》下达之日起,相应提高他们的退休费比例。

  六、办理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延长离休退休年龄及暂缓离休退休的手续时,所在单位须分别填写《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审批表》、《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表》及《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表》(表略)。

  七、有关审批手续:

  (一)杰出高级专家的暂缓离休退休,经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劳动人事部汇总。待国务院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通知执行;

  (二)提高高级专家的退休费比例,须严格按《暂行规定》第四条(一)项的规定办理;

  (三)需要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先由专家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然后征得本人同意,按干部分级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批。一般只批准延长一至三年,如需继续延长时,可再次报批。

  八、《暂行规定》是在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基础上,根据高级专家的特点,对高级专家在延长离休退休年龄、适当提高退休费比例等方面做了一些规定。因此,高级专家离休退休的其他条件、待遇等,仍按国家干部离、退休统一规定执行。

  九、为了加强对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工作的统一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进行这项工作。

  十、军队系统中无军籍的高级专家,可参照《暂行规定》执行。

  十一、各省、市、自治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要根据《暂行规定》和本《说明》的精呻,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劳动人事部备案。

  附件二: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的说明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3]142号文《国务院关于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其中若干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本《通知》只适用于以下范围:

  在教学、医疗、科研和工农业生产单位直接从事教学、医疗、科研、技术工作的讲师、主治医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合建筑师)、农艺师以及中、小学教师。

  二、在《通知》规定的延长上述人员退休年龄的条件中,“确因工作需要”,一般系指以下几种情况:

  1.已承担的工作任务尚未完成,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损失的;

  2.新学科和特殊专业急需的;

  3.边远地区和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所需要的;

  4.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到工作急需的单位后能发挥较大作用的。

  “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系指身体健康,能坚持八小时工作。

  三、要严格审批手续。凡需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先由其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填写《部分专业技术干部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批。

  四、本《通知》也适用于上述人员中符合离休条件的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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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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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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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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