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流通发[2024]18号 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健全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4-01-23
文号:商流通发[2024]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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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健全废旧家电家具回收体系,进一步释放家电家具消费潜力,畅通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典型探索、以点带面,加快健全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到2025年,在全国范围内建设一批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典型城市,培育一批回收龙头企业,推广一批典型经验模式,形成一批政策法规标准,全国废旧家电家具回收量比2023年增长15%以上,废旧家电家具规范化回收水平明显提高。

  二、完善回收网络规划布局

  (一)合理规划回收网络。强化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公益属性,将回收网点建设纳入各地区有关规划。科学布局社区回收点前端投放、街道中转站枢纽回收、区县分拣中心末端分拣的全链条三级回收体系。结合当地城乡人口规模、居民社区和公共机构分布,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网点和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两网融合”。(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社区回收网点建设。扎实推进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设置废旧家电家具暂时存放点。定期组织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家电家具销售企业上门回收废旧家电家具,并为回收车辆进出提供便利。鼓励有条件的居民社区利用闲置房屋设置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临时存放场所,方便居民装修、搬家。(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畅通公共机构回收渠道。支持回收企业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建立稳定合作关系,共同构建废旧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统一回收平台。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建设,对统一回收平台中经维修可继续使用的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通过“公物仓”以置换、调拨等方式循环使用;无修复或再利用价值的,予以统一环保化处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社会其他经营主体推广“公物仓”模式。(商务部、国管局、财政部、供销合作总社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培育多元化、规模化回收主体

  (四)延伸生产企业责任。引导家电生产企业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将资源环境责任延伸至产品全生命周期。推动更多企业参与家电回收目标责任制,并优先支持落实家电回收目标责任制的企业转型升级。推动家电家具生产企业加强绿色设计和技术研发,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便于回收处理的技术工艺和易于回收利用的环保材料。(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发挥流通企业渠道优势。鼓励商超卖场、电商平台等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加强合作,发挥产销衔接、商品集散的渠道优势,促进废旧家电家具回收。加快家电售后服务领跑企业培育,支持售后服务企业利用自身维修网络开展逆向物流业务,积极参与废旧家电回收。(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供销合作总社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回收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回收企业以连锁经营、协议合作等方式提高组织化程度,推动形成一批回收行业龙头企业,加强对较为分散的前端回收主体的引导。支持家电家具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发展,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建设。指导回收企业与家电家具品牌企业联动,设立废旧家电储运货场、家具回收中心仓,提升废旧家电家具回收规模化、集约化水平。(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供销合作总社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探索创新回收模式

  (七)发展“互联网+”回收。支持回收企业借助相关信息平台、移动应用程序等开展“线上预约、线下回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优化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暂存、运输、处理等业务流程。鼓励家电生产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改进废旧家电在线估值服务。(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鼓励回收企业“延伸触角”。支持信誉好、服务优、规模大的回收企业与区县等签署合作协议,向居民区延伸回收网络,推动专业化、规范化回收服务进街道、进社区,逐步实现正规企业直接上门回收废旧家电家具。(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供销合作总社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广“以车代库”流动回收。支持各地区根据当地情况,推广“以车代库”等灵活回收模式,指导回收企业的流动回收车辆采用“定点、定时”方式进入街道、社区回收废旧家电家具,统一服务规范,实现废旧家电家具即收即走。(商务部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做好规范化处理和二手流通

  (十)促进废旧家电家具规范化处理。督促回收企业守法合规经营,加强进出货环节信息登记与台账管理,将废旧家电销售给合法合规拆解企业。规范拆解废旧家电,提高废旧家电中钢铁、塑料、玻璃等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水平。及时无害化处理废旧家具,降低环境污染风险。(商务部、生态环境部、供销合作总社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规范旧家电家具二手流通。规范二手家电家具流通秩序,发挥二手流通企业收购、鉴定、评估等专业优势,扩大二手家电家具交易、租赁规模。鼓励发展“互联网+”二手方式,推动网络交易平台建立健全旧家电及有二手流通价值家具的交易规则,利用大数据分析等手段,跟踪流向,促进二手交易规范畅通。(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保障措施

  (十二)健全法规标准。加快推动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领域地方立法,完善相关标准体系,提升回收网点建设等法制化标准化水平。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重点联系企业制度,引导回收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统计必要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废旧家电家具等大件垃圾市场化清运机制。(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要素保障。各地区加强对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统筹用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等相关资金,积极引导企业以县城、乡镇为重点,改造提升家电销售网络、仓储配送中心、售后维修和家电回收等服务网点。鼓励各级金融机构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支持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落实好现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保障废旧物资回收车辆合理路权,对车辆配备、通行区域、上路时段等予以支持和规范。(商务部、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金融监管总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严格监管执法。各地区要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日常管理,坚决防范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风险隐患。常态化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拆解废旧家电、非法转移或倾倒危险废物等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督促二手商品交易平台履行主体责任,完善信用评价和纠纷处理机制,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商务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开展宣传推广。在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生态日期间,加强绿色安全理念宣传与节能减排知识普及。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推广废旧家电家具回收典型经验,倡导规范投放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营造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良好氛围。(商务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工作要求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健全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重要性,健全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机关事务、供销合作社等单位共同参与的协同推进机制,建立科学的工作体系、政策体系、指标体系、评价体系,细化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统筹推进相关工作,有关工作情况及时报告。

  (十七)开展典型建设。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并发布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工作指南,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指导推进完善回收网络、培育回收主体、创新回收模式、规范二手流通等,推荐具备良好基础并达到相关条件的地级城市和企业,以废旧家电家具回收为重点,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探索。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扎实推进相关工作,及时推广复制经验做法。在此基础上,做好其他品类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管局

供销合作总社

202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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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