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4年第21号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85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四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批]
发文时间:2024-8-1
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4年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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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85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四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4年第21号                               2024-8-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2年第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3年第3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85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四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批)予以公告。

  附件:

  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85批).doc

  2.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四批).doc

  3.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批).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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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解读

近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了《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1〕50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央财政通过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以下简称车购税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十三五”时期,车购税资金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构建综合立体交通运输体系、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交通运输深度嵌入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是国民经济运行的基础支撑,是服务人民美好生活的坚实保障,发挥着畅通国内大循环、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要纽带作用。




  为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贯彻推进《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重要部署,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文件精神,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在深入研究分析、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十四五”时期车购税资金支持政策,并按程序印发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思路




  《办法》的主要思路:一是贯彻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和《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部署要求。围绕《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明确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车购税资金支持保障的精准度和有效性,提高对重大战略、重点项目的保障力度,集中力量办大事、把钱花在“刀刃上”。二是落实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要求,更加突出保障中央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并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目标对地方财政事权给予支持。三是做好政策延续性和落实改革要求的有机统一,稳妥推进政策调整。考虑车购税资金支持方向较多,且财政事权归属不同,故对不同支持方式分别制定实施方案,按照“成熟一项出台一项”的原则推进。四是强化绩效导向,在政策设计上将全面预算绩效管理贯穿资金管理全过程。在资金管理和使用上建立“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强化过程管理;将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的项目将相应扣减预算。




  三、《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




  《办法》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部分主要是明确总的指导思想、管理范围、机制和方式。此次印发的附件包括项目法和“以奖代补”两种方式的实施方案。主要修订内容:




  (一)突出支持重点。进一步提高车购税资金分配的针对性、导向性。一是更加突出保障中央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将财政事权改革中新确定的“界河桥梁(隧道)”、“边境口岸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设施”等中央财政事权项目纳入资金保障范畴。二是更加突出支持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将“综合交通运输”作为一个单独的支出方向,以支持现代综合立体交通网建设。三是聚焦支持重点,将符合国家战略方向的水运基础设施项目、启动国家应急响应的灾毁重建项目、部省信息化联网项目纳入支持范围。




  (二)丰富支持方式。此次修订的《办法》新增了两种支持方式:一是“以奖代补”。针对长期以来存在的“重建轻养”、“以建代养”、“只建不养”等问题,《办法》强化了政策绩效导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普通省道、农村公路给予支持,重点考核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养护任务完成情况及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三类考核因素权重分别占50%、30%、20%,相关设计体现了建养并重的理念,并引导地方政府加强养护管理,加大养护投入。在考核方式上,将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数据支撑系统对建设、养护任务各项考核指标进行考核。二是竞争性评审。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改革有关要求,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支持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此次修订《办法》将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以城市为实施主体支持综合货运枢纽体系建设,择优选取一批符合《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要求的综合交通枢纽城市,系统全面推进相关工作,车购税资金将给予支持。




  (三)加强系统支撑。《办法》要求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建立满足“以奖代补”考核需要的真实、动态、可考核的数据支撑系统。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管理相关业务系统信息化建设,提升行业整体信息化水平。建立省级“以奖代补”考核数据支撑系统,按照“谁花钱谁填数”、“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数据采集,实现末端数据从建设单位自下而上、层层上报,构建并不断完善相关数据的生长系统,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归集规划、建设、养护、运营、统计、资金等各个管理领域的数据资源,打通交通、财政相关数据之间的关联,建立联动共享机制,有力保障“以奖代补”考核实施工作。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利用数据支撑系统对项目信息等数据进行交叉审核,逐级上报,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审核主体责任。数据使用时,要实现所有考核所需的数据均可直接通过系统取数,并形成对项目和资金日常所需的考核、绩效监控、跟踪预警等监管目的。目前,部分省份正按《办法》要求开发、完善数据支撑系统功能,并试运行,各省份要加快工作进度,确保“以奖代补”工作顺利开展。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一批)的公告》的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一批)的公告》(以下简称本公告)相关事项解读如下: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规定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的管理新机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申请组织技术审查,并将通过审查的车型列入《目录》,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目录》。


  


  本公告是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重要措施。本公告发布的《目录》涵盖了244家企业的3487个车型,它的发布标志着管理新机制落地生根,由专业机构装备中心依据20号公告规定的技术要求审查编列《目录》,各方依据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的免税标识办理相关事宜,进一步提高了专用车辆免税管理的专业性、精确性和便利化,优化了税务执法方式,提高了纳税服务水平,更好地维护了纳税人权益,落实了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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