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通知
财办建[2024]21号 2024-4-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商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关部署,加快建设城乡融合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增强流通保供能力,补齐农村商业设施短板,完善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助力地方统筹推进家电等以旧换新,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财政部、商务部从2024年起分批开展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城乡融合发展、畅通国内大循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适度整合现行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和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相关资金政策,以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为抓手,健全城乡流通网络,建设城市流通保供体系,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补齐农村流通设施短板,培育批发零售等流通骨干企业,提高数字化、标准化、绿色化水平,加快构建高效顺畅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为畅通城乡经济循环、促进消费、保障民生提供有力支撑。
(二)政策目标。通过试点工作,打造一批城乡统筹发展、辐射带动力强、供应韧性好的现代商贸流通节点城市,与国家区域重大战略、物流主干线和现代产业集群等紧密衔接。试点城市城乡流通网络布局合理,流通节点设施基本完备,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网络逐步织密织牢,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初步建成,在促进消费、保障民生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骨干流通企业数字化、标准化、绿色化转型步伐加快,供应链协同水平明显提升,流通效率和流通组织能力持续增强。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试点经验,引领加快全国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
(三)支持范围。试点城市申报范围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省(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省会城市和其他地级市,优先选择工作基础好、带动作用强、提升潜力大的城市。试点工作拟分三批(2024-2026年)实施,建设期限为三年,2024年拟支持不超过20个城市。后续年度根据实施情况确定试点规模,并优先支持政策未覆盖省符合条件的城市。
二、支持方向
(一)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支持骨干市场设施升级、信息化改造等,提升集散、跨区域调运和宏观调控水平,加强标准化菜市场改造。支持建设改造区域冷链物流基地,增强冷藏、加工、配送等综合能力,连接产地、销地和集散地,与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产地冷链保鲜设施等错位衔接,畅通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支持商贸流通领域物流标准化、智慧化改造,推广智能仓配、自动分拣、无人配送等设施设备,发展第三方物流,提高流通效率。
(二)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聚焦生活必需品重点品种,建设改造流通保供重大设施,优化网络布局。提升农产品批发市场流通保供能力,增强储存、加工、分拣等功能。提高骨干仓储加工配送能力和效率,布局一批区域应急保供中心仓。强化消费终端网络网点建设,提升末端配送、应急投放能力。完善生活必需品储备调控体系,加强肉、菜、小包装和应急食品等储备建设。改进信息监测和预测预警。建设改造“平急两用”备用场地等,预置部分设备设施。
(三)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支持改造升级乡镇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完善农产品商品化处理设施,促进农村消费和农民收入双提升。支持健全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站点,发挥邮政、供销和农村经销商网络优势,整合消费品、农资下乡和电商快递资源,大力发展共同配送,降低农村物流成本。
(四)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支持传统批发零售企业数字化转型,整合线上线下营销网络,发展集中采购、统仓统配、即时零售等,向社区和村镇延伸服务。大力发展现代供应链,依托骨干流通企业建设数字供应链服务平台,提供国内外市场开拓、品牌孵化、集采集配等服务,为中小企业发展赋能。鼓励骨干流通企业与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生活服务业跨界融合,构建产供销储运协同供应链,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五)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统筹使用补助资金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支持家电等耐用消费品以旧换新。支持新建、改扩建废旧家电专业型分拣中心以及包含废旧家电家具等业务的综合性再生资源分拣中心,拓展再生资源集聚、分拣、消纳等功能。支持以县城和乡镇为重点,结合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等升级改造,建设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中转站点或配套设施,畅通家电消费循环。
各地要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统筹地方财力、社会资本,共同参与试点建设。准确把握基本任务和资金项目的关系,细化建设内容,落实到具体项目。坚持系统思维,充分发挥大企业、重大项目牵引作用,抓大带小、以点带面,一体推进现代商贸流通项目建设与运营,提高资金有效性、精准性和集约效应,避免分散投入。
三、工作程序
(一)地方组织申报。各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部门)要认真摸底,每年推荐1个城市参加试点申报工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单独申报。省级部门要指导申报城市编制三年期实施方案(方案模板见附件),系统梳理本地商贸流通、再生资源回收、流通保供等发展现状、卡点堵点和短板,提出针对性工作思路和举措,明确目标任务、量化指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机制等确定拟支持项目。各省应于当年5月10日前将加盖公章的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纸质版和PDF版(光盘刻录)报商务部、财政部,逾期或未按程序要求报送的,视同自动放弃。
(二)评审确定试点。商务部商财政部组织竞争性评审,按程序进行公开公示,择优确定试点城市。评审重点考察城市商贸流通、再生资源回收、流通保供等工作基础、发展潜力、政策环境以及实施方案的成熟度。方案要求工作思路清晰、目标可量化、措施可操作、制度机制完备等,并须充分体现“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要求,将促进流通发展与保障流通安全有机结合。对第一批试点城市,申报城市所在省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和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等相关资金使用情况将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省级部门根据反馈的评审意见,指导入围城市修改完善方案后,以省级人民政府函形式报送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实施方案是后续绩效评价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原则上不作调整。如确需调整,应按程序重新进行备案。
(三)下达补助资金。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给予定额补助。其中,直辖市4亿元左右,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3亿元左右,其他地级市2亿元左右。补助资金分两批下达。试点启动第一年先下达部分资金,剩余资金根据绩效评价情况下达。按照《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加强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的通知》(财办建[2023]25号),拟于2024年和2025年启动的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第二批和第三批重点城市工作,在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工作中统筹推进。按照《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办公室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下一步继续安排的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相关资金支持区域,应避免与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地区重叠。
(四)做好考核评价。试点启动第二年初,由省级商务部门牵头组织试点城市绩效自评,于6月底前报送自评报告(含得分和问题整改清单)。商务部商财政部委托第三方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与后续资金安排挂钩。试点建设期满第二年,由省级商务部门牵头组织试点城市开展绩效自评,出具书面意见,并于当年6月底前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商务部、财政部组织进行整体绩效评价,并就发现问题组织地方整改。试点政策到期后,商务部、财政部将进行政策评估,另行确定是否延续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健全绩效指标体系、验收办法等,指导督促试点城市细化试点资金管理办法,落实既定任务,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试点城市人民政府是试点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要发挥组织领导作用,提高政治站位、找准工作定位,结合国家和区域重大发展战略,把完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流通保供体系、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和推动批发零售业高质量发展纳入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谋划推动。完善部门协同、责任分工、宣传发动等工作推进机制,加强跟踪调度,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完善项目管理。省级部门要会同试点城市建立跨部门资金项目比对机制,做好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筛选、预审工作,与中央基建投资支持事项和中央财政过往支持的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新网工程”等加强衔接,避免重复支持。要指导试点城市健全项目“建管用”结合的长效机制,注重内在服务提升,确保长期稳定发挥效用。利用政府相关信息平台,建立企业失信惩戒制度。
(三)加强资金监管。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撬动社会资本,共同推进试点建设。省级部门要会同试点城市建立省市区(县)三级日常监督机制,加强项目立项、建设、验收等全过程监督,形成闭环管理。要引入审计、监理咨询等独立第三方参与决策监督,加强资金和项目审核,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有关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支付罚款、赞助、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等,不得用于土地开发、征地拆迁、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支出项目。
(四)做好宣传推广。省级部门和试点城市广泛利用各种渠道,全方位、多角度加强政策宣传,总结推广试点城市典型做法和创新机制。要尊重基层首创精神,营造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行业协会、企业、民众参与热情。各省级部门应按要求督促试点城市及时、准确填报资金安排、项目建设进度等信息,主动报送工作动态和相关问题建议,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典型模式报送商务部、财政部。
特此通知。
联系方式: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010-61965320/5040(传真)
商务部流通发展司 010-85093757/3700
商务部消费促进司 010-85093861/3868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2024年4月23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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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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