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2024]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24-5-6
文号:国办发[202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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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办发[2024]23号          2024-5-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4年5月6日


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立改废释并举,进一步丰富立法形式,注重“小快灵”、“小切口”立法,加快填补立法薄弱点和空白区,发挥好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高质量立法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紧扣中国式现代化的立法需求,准确把握“国之大者”,坚持突出重点、急用先行、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安排立法项目。

  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招标投标法修正草案、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能源法草案、原子能法草案、会计法修正草案、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正草案、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草案、渔业法修订草案、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制定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稀土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修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消费税法草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商业银行法修订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电信法草案、律师法修订草案、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计量法修订草案、产品质量法修订草案、交通运输法草案、铁路法修订草案。预备制定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条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机动车生产准入管理条例、农村公路条例,预备修订外汇管理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道路运输条例。

  围绕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统计法修正草案。制定档案法实施条例,修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机关事务管理法草案。预备制定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政策发布条例、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条例,预备修订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围绕实施科教兴国、文化强国战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科学技术普及法修订草案。制定全民阅读促进条例、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修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人工智能法草案、商标法修订草案、教师法修订草案、广播电视法草案、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预备制定历史街区与古老建筑保护条例、传统村落保护条例,预备修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围绕增进民生福祉,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草案。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住房租赁条例、退役军人安置条例,修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医疗保障法草案、药师法草案、社会救助法草案。预备制定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管理条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城镇住房保障条例,预备修订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婚姻登记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

  围绕推动绿色发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家公园法草案。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节约用水条例、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修订快递暂行条例。预备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条例、密云水库保护条例。

  围绕健全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监狱法修订草案。制定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生产条例。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家消防救援人员法草案、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预备制定卫星导航条例、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条例,预备修订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围绕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仲裁法修订草案、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海商法修订草案。制定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海关法修订草案。预备制定商事调解条例,预备修订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为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开展有关国际条约审核工作。

  同时,对于全面深化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国家安全急需的立法项目,加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有关立法项目,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立法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办理,尽快完成起草和审查任务。对于其他正在研究但未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由有关部门继续研究论证。

  二、加强和改进新时代立法工作,进一步提升立法质效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统领立法工作,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落实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各环节,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立法为民、求真务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加强立法联系点建设,充分听取专家学者等各方面意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立足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伟大实践,扎实开展立法调查研究,增强法律法规制度的针对性和适用性。改进立法模式,对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立法事项,探索建立立法快速响应机制,推进“小快灵”、“小切口”立法。

  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加强同一领域、相关领域立法联动,按要求及时出台法律配套规定;坚持全面清理和专项清理相结合,有力有序推进法律法规清理工作。加强国家重大改革法治保障,充分发挥立法的引导、推动、规范、保障作用。加强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加大审查纠错力度,提升备案审查工作质效。

  加强立法全过程宣传解读。坚持立法和普法有机结合,根据立法各环节的特点和需要,引导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立法,增强立法宣传实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法律法规出台实施营造良好氛围。积极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文化、法治实践,讲好新时代中国法治故事。

  持续提升地方政府立法工作水平。地方政府立法要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严格遵守立法权限和程序。鼓励地方政府积极开展区域协同立法探索实践。大力加强地方政府立法工作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力量,有计划组织开展专题培训。

  三、强化责任担当,切实抓好立法工作计划的执行

  国务院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压紧压实责任、强化进度管理,在确保立法质量的前提下提高立法工作效率。

  起草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起草工作,为审查、审议等工作预留合理时间。法律法规草案送审稿相关内容涉及部门职责分工、行政许可、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政策等的,应当征得机构编制、审改、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同意;部门之间存在重大分歧的,起草部门要积极协调,力求达成一致意见;法律法规草案送审稿报送前,起草部门应当及时与司法部沟通,说明征求意见及协调重大分歧等情况。

  司法部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指导,主动了解相关情况,把好立法审查关,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根本利益,防止部门利益影响。对于时间紧、难度大的重大立法项目,必要时提前介入,组织专班积极推进。对于立法项目中矛盾焦点问题突出的,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防止久拖不决。

  附件:《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的立法项目及负责起草的单位


  附 件


《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的立法项目及负责起草的单位


  一、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21件)

  1.能源法草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起草)

  2.统计法修正草案(国家统计局起草)

  3.会计法修正草案(财政部起草)

  4.反洗钱法修订草案(中国人民银行起草)

  5.原子能法草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国防科工局起草)

  6.招标投标法修正草案(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

  7.仲裁法修订草案(司法部起草)

  8.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正草案(市场监管总局起草)

  9.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草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起草)

  10.国家公园法草案(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起草)

  11.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起草)

  12.海商法修订草案(司法部、交通运输部等起草)

  13.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

  14.科学技术普及法修订草案(科技部起草)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金融监管总局起草)

  16.渔业法修订草案(农业农村部起草)

  17.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交通运输部、中国民航局起草)

  18.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应急管理部起草)

  19.监狱法修订草案(司法部起草)

  20.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草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起草)

  21.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商务部起草)

  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消费税法草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商业银行法修订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电信法草案、律师法修订草案、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计量法修订草案、产品质量法修订草案、交通运输法草案、铁路法修订草案、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机关事务管理法草案、人工智能法草案、商标法修订草案、教师法修订草案、广播电视法草案、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医疗保障法草案、药师法草案、社会救助法草案、国家消防救援人员法草案、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海关法修订草案。

  二、拟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30件)

  1.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修订)(司法部起草)

  2.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修订)(市场监管总局起草)

  3.档案法实施条例(国家档案局起草)

  4.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起草)

  5.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生态环境部起草)

  6.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修订)(司法部起草)

  7.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

  8.节约用水条例(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

  9.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修订)(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起草)

  10.退役军人安置条例(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起草)

  1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管总局起草)

  12.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司法部组织起草)

  1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起草)

  14.稀土管理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

  15.快递暂行条例(修订)(司法部、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起草)

  16.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市场监管总局起草)

  17.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起草)

  18.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修订)(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

  19.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交通运输部、司法部起草)

  20.法规规章备案条例(修订)(司法部起草)

  21.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网信办起草)

  22.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交通运输部起草)

  23.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商务部起草)

  2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修订)(科技部起草)

  25.烈士褒扬条例(修订)(退役军人事务部起草)

  26.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国家新闻出版署起草)

  27.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农业农村部起草)

  28.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起草)

  29.住房租赁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

  30.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林草局起草)

  预备制定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条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机动车生产准入管理条例、农村公路条例、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政策发布条例、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条例、历史街区与古老建筑保护条例、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管理条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城镇住房保障条例、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条例、密云水库保护条例、卫星导航条例、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条例、商事调解条例。

  预备修订外汇管理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道路运输条例、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婚姻登记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

  三、拟完成的其他立法项目

  1.全面深化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国家安全急需的立法项目

  2.加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有关立法项目

  3.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立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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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