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2024]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24-5-6
文号:国办发[202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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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办发[2024]23号          2024-5-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4年5月6日


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立改废释并举,进一步丰富立法形式,注重“小快灵”、“小切口”立法,加快填补立法薄弱点和空白区,发挥好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高质量立法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紧扣中国式现代化的立法需求,准确把握“国之大者”,坚持突出重点、急用先行、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安排立法项目。

  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招标投标法修正草案、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能源法草案、原子能法草案、会计法修正草案、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正草案、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草案、渔业法修订草案、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制定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稀土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修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消费税法草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商业银行法修订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电信法草案、律师法修订草案、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计量法修订草案、产品质量法修订草案、交通运输法草案、铁路法修订草案。预备制定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条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机动车生产准入管理条例、农村公路条例,预备修订外汇管理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道路运输条例。

  围绕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统计法修正草案。制定档案法实施条例,修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机关事务管理法草案。预备制定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政策发布条例、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条例,预备修订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围绕实施科教兴国、文化强国战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科学技术普及法修订草案。制定全民阅读促进条例、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修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人工智能法草案、商标法修订草案、教师法修订草案、广播电视法草案、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预备制定历史街区与古老建筑保护条例、传统村落保护条例,预备修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围绕增进民生福祉,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草案。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住房租赁条例、退役军人安置条例,修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医疗保障法草案、药师法草案、社会救助法草案。预备制定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管理条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城镇住房保障条例,预备修订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婚姻登记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

  围绕推动绿色发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家公园法草案。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节约用水条例、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修订快递暂行条例。预备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条例、密云水库保护条例。

  围绕健全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监狱法修订草案。制定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生产条例。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家消防救援人员法草案、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预备制定卫星导航条例、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条例,预备修订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围绕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仲裁法修订草案、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海商法修订草案。制定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海关法修订草案。预备制定商事调解条例,预备修订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为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开展有关国际条约审核工作。

  同时,对于全面深化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国家安全急需的立法项目,加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有关立法项目,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立法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办理,尽快完成起草和审查任务。对于其他正在研究但未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由有关部门继续研究论证。

  二、加强和改进新时代立法工作,进一步提升立法质效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统领立法工作,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落实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各环节,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立法为民、求真务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加强立法联系点建设,充分听取专家学者等各方面意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立足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伟大实践,扎实开展立法调查研究,增强法律法规制度的针对性和适用性。改进立法模式,对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立法事项,探索建立立法快速响应机制,推进“小快灵”、“小切口”立法。

  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加强同一领域、相关领域立法联动,按要求及时出台法律配套规定;坚持全面清理和专项清理相结合,有力有序推进法律法规清理工作。加强国家重大改革法治保障,充分发挥立法的引导、推动、规范、保障作用。加强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加大审查纠错力度,提升备案审查工作质效。

  加强立法全过程宣传解读。坚持立法和普法有机结合,根据立法各环节的特点和需要,引导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立法,增强立法宣传实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法律法规出台实施营造良好氛围。积极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文化、法治实践,讲好新时代中国法治故事。

  持续提升地方政府立法工作水平。地方政府立法要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严格遵守立法权限和程序。鼓励地方政府积极开展区域协同立法探索实践。大力加强地方政府立法工作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力量,有计划组织开展专题培训。

  三、强化责任担当,切实抓好立法工作计划的执行

  国务院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压紧压实责任、强化进度管理,在确保立法质量的前提下提高立法工作效率。

  起草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起草工作,为审查、审议等工作预留合理时间。法律法规草案送审稿相关内容涉及部门职责分工、行政许可、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政策等的,应当征得机构编制、审改、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同意;部门之间存在重大分歧的,起草部门要积极协调,力求达成一致意见;法律法规草案送审稿报送前,起草部门应当及时与司法部沟通,说明征求意见及协调重大分歧等情况。

  司法部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指导,主动了解相关情况,把好立法审查关,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根本利益,防止部门利益影响。对于时间紧、难度大的重大立法项目,必要时提前介入,组织专班积极推进。对于立法项目中矛盾焦点问题突出的,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防止久拖不决。

  附件:《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的立法项目及负责起草的单位


  附 件


《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的立法项目及负责起草的单位


  一、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21件)

  1.能源法草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起草)

  2.统计法修正草案(国家统计局起草)

  3.会计法修正草案(财政部起草)

  4.反洗钱法修订草案(中国人民银行起草)

  5.原子能法草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国防科工局起草)

  6.招标投标法修正草案(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

  7.仲裁法修订草案(司法部起草)

  8.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正草案(市场监管总局起草)

  9.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草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起草)

  10.国家公园法草案(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起草)

  11.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起草)

  12.海商法修订草案(司法部、交通运输部等起草)

  13.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

  14.科学技术普及法修订草案(科技部起草)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金融监管总局起草)

  16.渔业法修订草案(农业农村部起草)

  17.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交通运输部、中国民航局起草)

  18.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应急管理部起草)

  19.监狱法修订草案(司法部起草)

  20.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草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起草)

  21.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商务部起草)

  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消费税法草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商业银行法修订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电信法草案、律师法修订草案、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计量法修订草案、产品质量法修订草案、交通运输法草案、铁路法修订草案、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机关事务管理法草案、人工智能法草案、商标法修订草案、教师法修订草案、广播电视法草案、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医疗保障法草案、药师法草案、社会救助法草案、国家消防救援人员法草案、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海关法修订草案。

  二、拟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30件)

  1.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修订)(司法部起草)

  2.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修订)(市场监管总局起草)

  3.档案法实施条例(国家档案局起草)

  4.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起草)

  5.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生态环境部起草)

  6.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修订)(司法部起草)

  7.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

  8.节约用水条例(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

  9.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修订)(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起草)

  10.退役军人安置条例(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起草)

  1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管总局起草)

  12.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司法部组织起草)

  1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起草)

  14.稀土管理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

  15.快递暂行条例(修订)(司法部、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起草)

  16.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市场监管总局起草)

  17.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起草)

  18.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修订)(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

  19.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交通运输部、司法部起草)

  20.法规规章备案条例(修订)(司法部起草)

  21.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网信办起草)

  22.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交通运输部起草)

  23.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商务部起草)

  2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修订)(科技部起草)

  25.烈士褒扬条例(修订)(退役军人事务部起草)

  26.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国家新闻出版署起草)

  27.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农业农村部起草)

  28.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起草)

  29.住房租赁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

  30.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林草局起草)

  预备制定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条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机动车生产准入管理条例、农村公路条例、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政策发布条例、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条例、历史街区与古老建筑保护条例、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管理条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城镇住房保障条例、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条例、密云水库保护条例、卫星导航条例、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条例、商事调解条例。

  预备修订外汇管理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道路运输条例、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婚姻登记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

  三、拟完成的其他立法项目

  1.全面深化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国家安全急需的立法项目

  2.加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有关立法项目

  3.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立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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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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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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