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发[2024]5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4-04-11
文号:湘政发[2024]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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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抢抓政策机遇,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部署,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把国家所需和湖南所能结合起来,按照统筹推进、分类施策,市场为主、政府引导,鼓励先进、淘汰落后,标准引领、有序提升,供需对接、双向发力的原则,实施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回收循环利用、产品供需对接四大行动,全方位兑现放大政策红利,全链条创新激发有效需求,大力促进重点领域先进设备加快应用、先进产能比重持续提升、高质量耐用消费品更多进入居民生活,为用力打造“三个高地”、推动湖南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024年,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8%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83%、62%。报废汽车拆解量达到20万辆,二手车交易量达到81万辆,废旧家电拆解量达到630万台。


  到2025年,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15%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86%、68%。报废汽车拆解量达到24万辆,二手车交易量达到85万辆,废旧家电拆解量较2023年增长20%(2023年592万台)。


  到2027年,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5%以上。重点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节能水平,环保绩效达到A级水平的产能比例大幅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90%、75%。报废汽车拆解量达到32万辆,二手车交易量达到110万辆,废旧家电拆解量较2023年增长30%以上,再生材料在资源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设备更新行动


  1.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


  加快重点行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聚焦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电力、机械、航空、船舶、轻纺、电子等重点领域,以节能降碳、超低排放、安全生产、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为重要方向,全面摸排设备更新需求,分行业确定设备更新重点,统筹有序推进重点领域生产设备、用能设备、发输配电设备、试验检测设备等更新和技术改造。实施制造业技术改造升级工程,加快应用先进适用设备,推动设备向高端、智能、绿色、安全方向更新升级。严格落实能耗、排放、安全等强制性标准和设备淘汰目录要求,依法依规淘汰不达标设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能源局等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市州人民政府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推动分行业分领域节能降碳改造。聚焦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煤电等重点行业,以《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4年版)》和现行能耗、污染物排放等强制性国家标准为基本依据,推动企业开展重点用能设备更新改造,鼓励更新改造后达到能效节能水平(能效2级),力争达到能效先进水平(能效1级)。落实重点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引导企业全面提升设备节能水平。积极实施能效“领跑者”行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培育数字经济赋智赋能新模式。推广应用智能制造设备和软件,加快工业互联网建设和普及应用,深化“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和数字化转型贯标。加快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协同推进基础能力提升、5G融合应用,支持数据中心、通信基站等持续提高能效先进设备的应用比例。持续推进“智赋万企”行动、“智能制造进园区”活动,支持企业建设智能制造单元、智能生产线、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加快数字化转型步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动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备更新。


  加快市政基础设施更新改造。以供水、供气、排水与污水处理、环卫、照明、城市生命线工程、安防等为重点,结合城市更新,分类推进市政基础设施更新改造,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安全、绿色、智慧运行,提升城市建设管理水平。实施供水、供气、排水等老化管道更新改造。推进自来水厂及加压调储、智能计量、深度处理等供水设施设备升级改造。推进城市燃气场站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加装燃气泄漏感知设备,支持配置智能巡检设备。推动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设备补短板、强弱项,开展污水处理厂提升、曝气搅拌、污泥处理、电气及自动化、监测、光伏发电等绿色低碳智能化改造。推动排水防涝及应急抢险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推动垃圾焚烧厂、填埋场、厨余垃圾处理场处理工艺更新改造,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环卫车辆和垃圾中转压缩设备、可回收物分拣设备更新,鼓励购置新能源车辆以及智能化、无人化环卫作业机具。加快更新各类老化窨井盖,推动地下管网、桥梁隧道、窨井盖等城市生命线工程加装和更新物联智能感知设备。加快重点公共区域和道路视频监控等安防设备改造。推进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设备智能化升级改造。淘汰老旧落后施工设备,鼓励购置新能源、新技术工程机械装备和智能升降机、建筑机器人等智能建造设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快建筑领域设备更新改造。加快更新不符合现行产品标准、安全风险高的老旧住宅和公共建筑电梯。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支持引导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以外墙保温、门窗、供热制冷装置等为重点,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开展住宅区环境综合整治,因地制宜完善消防设施、适老设施、无障碍设施、停车场(库)、电动自行车及充电设施等配套设施。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产品下乡,绿色建材下乡,建设“安全、绿色、低碳、质优”装配式绿色农房,推动农村住房以旧换新。在公共建筑装修、绿色建筑全装修、新建住宅装修、二手房交易二次装修等场景中推广装配化装修。推进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基地生产线数字化和智能化更新改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机关事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动交通运输设备更新换代。


  加快交通运输设备绿色替代。加快推进城市公交新能源车型替代,支持老旧新能源公交车和动力电池更新换代,支持充电站(桩)更新改造。扩大新能源汽车在公共交通、环境卫生、邮政快递、城市物流、公务车等领域应用。鼓励出租汽车、货车、工程作业用车等领域加快节能与新能源车型替代。对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且车辆状况较差的老旧公务用车,分批次实施更新淘汰,新购置车辆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置标准和要求,积极推广采购新能源汽车。大力支持新能源动力船舶发展,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标准规范,逐步扩大新能源船舶应用范围。加强电动、氢能等绿色航空装备产业化能力建设,拓展通用航空应用场景。(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机关事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快淘汰老旧营运类柴油货车和船舶。在排放标准认定、营运管理、车辆拆解、注销登记等环节协同发力,依法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和加强监管执法等综合性措施,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加快老旧船舶报废更新。(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推动农业机械装备升级。


  聚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抛秧机)、喷杆喷雾机等农业机械,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加大老旧农机淘汰力度,加快农业机械结构调整。推进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大力推广应用适应丘陵山区的绿色高效农机装备,推进农机装备集成配套。实施“互联网+农机作业”,推广无人驾驶机械、农业机器人以及智能农机装备,深化北斗系统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提升农机装备作业质量与效率。加快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合作总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提升教育设备水平。


  配齐配足教学仪器设备。严格落实学科教学装备配置标准,推动符合条件的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保质保量配置并及时更新教学、实训设备和信息化设施,提高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推动职业院校分专业配齐配足教学仪器设备,促进职业院校办学条件提质达标。支持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鼓励产教融合设备配置对标先进、适当超前。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配置感知交互、虚拟仿真等装备,建设学科、专业专用教室、教学实验室,提升通用教室多媒体教学装备水平。(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快科研设备更新。鼓励符合条件的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结合学科、专业发展水平和科研需求配置相应仪器设施,推动符合条件的国家及省级重点实验室以科技前沿为导向提升科研设备高端化、尖端化水平。优化科研条件资源配置,提高人才引育、学科发展、专业建设、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之间的匹配度。利用信息技术推动高性能计算平台和大型仪器设备等智慧设施开放共享,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利用效率。(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提升医疗设备水平。


  开展医疗卫生机构装备和信息化设施迭代升级。推动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功能定位、技术水平、学科发展和群众健康需求,淘汰更新已达使用年限、功能不全、性能落后、影响安全的医疗装备和信息化设施。鼓励具备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加快医学影像、放射治疗、远程诊疗、手术机器人等医疗装备更新改造。推动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器类、终端类、网络设备类、安全设备类等信息化设施更新换代,进一步提升医院数据互联互通、网络信息和数据安全、医院信息标准化建设水平。(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开展医院病房改造提升。聚焦病房环境与设施短板,统筹推进空间改善、厕所革命和安全保障方面的改造提升。鼓励医院加强病房适老化、便利化改造,有序推动4人间及以上病房改造为2—3人间,适当增加单人间比例,合理增设独立卫生间和公共卫生间,有效提升群众满意度。改善医院现有供电、消防等安全保障措施,提升污水、污物处理能力,做好医疗废物处置。(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提升文旅设备水平。


  推动文旅设备更新提升。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和特种设备检测标准,推进等级旅游景区、度假区、文化馆、旅游演艺场所、博物馆、重点游乐园(场)等文化旅游场所运营设备更新。对接近使用年限、达到强制报废年限或安全性能下降的观景、住宿、游乐、演艺、智能及其他类文旅设备进行更新或技术改造。推动“文化+科技”“文化+旅游”深度融合,加快建设智慧旅游景区,推进文旅数字化、智慧化技术的场景开发和推广应用。支持4K/8K超高清、AI大模型、智慧广电、虚拟技术等装备替代更新,推动音视频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体育健身设施设备更新,助力全民健身运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委宣传部、省市场监管局、省广播电视局、省体育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


  8.推动汽车以旧换新。


  全链条促进汽车以旧换新。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开展汽车以旧换新专项活动,按国家统一标准给予定额补贴。省市联动开展“惠购湘车”活动,办好各类汽车展销会,引导鼓励汽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开展促销活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扩大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消费,加快居住区、停车场、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货运枢纽等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充电桩基础设施运营企业适当下调充电服务费。支持汽车改装、汽车租赁、汽车赛事、房车露营等行业规范发展,促进汽车从交通工具向生活空间转变。(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体育局、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依法依规淘汰老旧机动车。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和车辆安全环保检验标准,依法依规淘汰符合强制报废标准的老旧汽车及非标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引导车主自主淘汰符合引导报废标准的老旧机动车。(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推动家电以旧换新。


  开展节能家电以旧换新活动,对消费者购买符合一定标准的家电产品给予补贴。支持家电销售企业联合生产企业、回收企业,全链条整合上下游资源,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对以旧家电换购节能家电的消费者给予优惠。深入实施家电售后服务提升行动,继续遴选一批实力强、模式新、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的家电售后服务领跑企业,进一步扩大规范售后服务覆盖范围。组织家电售后服务企业与回收企业加强合作,共同为消费者做好回收估值、及时清运等综合服务。引导家电售后服务企业提供在线下单、预约上门、配件自选等个性化服务。(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供销合作总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推动家装厨卫焕新。


  支持旧房改造和家装换新。以扩大存量房装修改造为切入点,通过政府支持、企业让利等多种方式,支持居民开展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和居家适老化改造,促进居住社区品质提升。加强城市居家适老化改造技术指导,为有居家适老化改造需求的群体提供经济实用的改造方案和技术路径。优化线上线下二手家居交易服务,支持企业提供家具、厨卫等消费品上门“送新”、返程“收旧”服务,满足多样化需求。开展家居焕新季、家装消费节、家居消费节等促消费活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培育智能家居等新型消费。全省打造100个绿色化、智能化、适老化改造样板间,推动样板间进商场、进社区、进平台,鼓励家装企业推出价格实惠的产品和服务套餐,丰富居民消费选择。推动家装消费品换新升级,引导企业提供更多高品质、个性化、定制化家装产品,培育智能家居等新型消费,激发消费者家装换新需求。(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回收循环利用行动


  11.完善废旧产品设备回收网络。


  支持废旧物资交投点、中转站、分拣中心三级回收体系建设,加快推动生活垃圾清运回收体系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两网融合”。着力培育再生资源回收骨干企业,支持建设一批集中分拣处理中心,创建一批绿色分拣示范中心。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加强对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重点项目的支持。优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布局,将废旧家电等回收网点纳入便民地图、便民生活圈建设。完善公共机构办公设备回收渠道,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公物仓”。创新废旧产品设备回收模式,加快推广“换新—回收”“互联网+回收”等新模式。(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机关事务局、省供销合作总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支持二手商品流通交易。


  培育二手商品线上线下交易平台,推动二手商品交易便利化规范化发展。鼓励各市县利用现有旧货市场建设集中规范的“跳蚤市场”,推广“互联网+二手”模式。鼓励电器电子产品、家电、服装、家具、书籍等零售企业利用现有销售网络规范开展闲置物品交易。依托自贸区、中非经贸合作等开放平台,扩大二手商品、再制造产品等出口。推行诚信放心、“反向开票”、异地交易等便利化措施,促进二手车流通和出口。支持符合条件的汽车生产企业申请临时出口许可,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支持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发展二手交易、翻新维修等业务。(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长沙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加快发展再制造产业。


  鼓励对具备条件的废旧生产设备实施再制造,再制造产品设备质量特性和安全环保性能应不低于原型新品。大力推进产业基础较好的工程机械、农用机械、轨道交通、汽车零部件等再制造产业发展,探索风电光伏、航空等新兴领域开展高端装备再制造业务。强化风电光伏、动力电池等产品设备残余寿命评估技术研发,有序推进产品设备及关键部件梯次利用。推广应用无损检测、增材制造、柔性加工等技术工艺,提升再制造加工水平。支持具备条件的园区建设集中规范的再制造基地,推动再制造产业集群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推动废旧资源高水平再生利用。


  强化政策、标准、技术、溯源等支撑,推动废旧资源加工利用集聚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提升资源再生利用水平。依托废旧物资循环体系建设、“城市矿产”示范、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等国家级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布局,规划建设一批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橡胶、废塑料、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再生资源精深加工利用产业集群,建设一批特色园区。统筹探索布局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产业基地,推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有序发展以废弃油脂、非粮生物质为主要原料的生物质液体燃料,提升废有色金属利用技术水平,加强稀贵金属提取技术研发应用。(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供销合作总社、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产品供需对接行动


  15.着力培塑产业新优势新动能。


  抢抓设备和消费品更新换代需求升级机遇,加速培育新质生产力。以先进制造业高地标志性工程为牵引,围绕构建“4×4”现代化产业体系,大力实施“产业培塑行动”和“重点产业倍增计划”,以湖南所能为全国所需提供高质量保障。推进现代石化、绿色矿业、食品加工、轻工纺织等产业扩能提质增效,加快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实施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提升工程,打造乘用车竞争新优势。做强做优工程机械、轨道交通、现代农机等优势产业集群,推动向国家级、世界级先进产业集群跃升,加快打造国际一流的工程机械研发智造中心、世界领先的轨道交通装备制造研发中心。培育壮大数字产业、新能源、大健康、空天海洋等新兴产业,加快打造世界一流的信创产业集群、全国重要的先进计算产业基地、全国领先的音视频产业集群、行业领先的北斗规模应用集群,培育装配式建筑、快速磁悬浮等更多具有竞争力的重要支柱产业。推进量子科技、人工智能、前沿材料、生命工程等未来产业创新发展,加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基础软件等关键技术突破,补齐高端装备、先进适用产品等领域供给能力短板。(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着力推介优势产业产品。


  充分发挥我省制造业优势,推动我省更多先进设备、优质产品、创新技术服务全国大市场。遴选一批符合国家标准的湖湘品牌产品,形成优势产业、产品清单,向全国宣传推介。争取更多符合条件的产品纳入国家相关产品目录,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7.着力开展供需对接活动。


  大力实施激发需求行动,推动优势产业链提升、市场精准对接、产贸深度融合,积极引导使用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产品设备,进一步激发设备更新市场潜力。持续组织开展老旧设备更新、废旧设备回收、先进设备生产三方企业供需对接活动,发挥行业商会、协会作用,运用好新媒体、电商平台等渠道,拓展对接合作平台。(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18.突出标准牵引。


  制订修订一批地方标准。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严格落实国家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的规定,组织制修订一批涉及能耗、排放、技术、安全等相关地方标准,推动制定工程机械、轨道交通、农用机械、装配式建筑等重点特色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和标准,以先进标准助推产品质量提升,打造湖南品牌。加强资源循环利用标准供给,加快制修订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地方标准,促进废旧装备再制造。规范车辆、家电、手机、工程机械等二手商品鉴定、评估、分级等流通标准。(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动标准有序衔接。积极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支持鼓励企业主导和参与制定相关国家标准。推动计量和检验检测设备更新升级,保障标准落地实施。鼓励新能源汽车、轨道交通、工程机械、节能环保等装备制造领域的社会组织、产业技术联盟和企业积极参与国家、国际标准化活动,争取更多的湖南标准成为国家标准、国际标准,以标准“走出去”带动湖南装备、产品、技术和服务“走出去”。编制全省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严厉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完善财税政策。


  加强财政政策支持。积极争取我省符合条件的设备更新、循环利用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债、超长期特别国债等资金支持范围。用足用好中央财政安排的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现代商贸流通体系相关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等各类专项资金,统筹省级先进制造业高地建设专项、开放型经济与流通产业发展专项、新能源汽车、交通运输发展等存量资金,加大新增预算力度,支持设备更新和以旧换新。持续实施好老旧营运车船更新补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省级加大资金统筹力度,支持废旧资源循环利用产业。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加大对符合政策要求的高效节能产品设备、再生资源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力度。建立健全供水、燃气、污水、垃圾处理等价格和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强化财政资金全过程、全链条、全方位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精准性。(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落实税收支持政策。落实好对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税收优惠政策,把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纳入优惠范围。落实国家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细化实施举措。落实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及所得税征管配套措施,优化税收征管标准和方式。创新宣传辅导方式,对符合条件企业精细分类、贴标画像,运用多种渠道精准推送政策,确保政策落实落地。(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优化金融支持。


  优化金融政策供给。组织开展银企对接活动,积极运用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结合企业科技创新、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等融资需求,创新融资租赁等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力争全省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合理增加绿色消费信贷,加大信贷对农机具更新的支持力度。鼓励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当降低汽车贷款首付比例,合理确定汽车贷款额度、期限。出台落实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相关政策措施,推动专项再贷款政策快速落地。(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省委金融办、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湖南监管局、湖南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撬动社会资本参与。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效节能产品设备生产企业、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发行绿色债券、上市融资和再融资。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鼓励基金公司结合实际情况通过项目投资、项目赋能、提供咨询服务等多种方式,支持再生资源产业集群培育和发展。鼓励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设备更新项目。(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湖南监管局、湖南证监局、湖南财信金控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加强要素保障。


  鼓励完善资源循环利用项目用地保障机制,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倾斜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回收循环利用项目。对不新增土地、以设备更新为主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承诺备案制,简化前期审批手续。统筹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中转贮存及再生资源回收设施建设,将其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用地范围,保障合理用地需求。加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回收循环利用项目的用能保障,对可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企业技术改造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加快能评、环评等前期审批手续办理。优化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电梯更新和加装流程。(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强化产业和科技支撑。


  积极开展重大技术装备科技攻关,聚焦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生产设备、交通运输设备、新能源装备、新型农业机械、再制造等领域,集中突破一批行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加大采用“揭榜挂帅”、委托定向等新模式,集成国内外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社会资本等优质科研资源协同攻坚重大技术装备“卡脖子”难题。支持省内装备制造生产企业、耐用消费品生产企业积极开展科技攻关,加快相关产品研发升级、扩大生产制造规模。建立产业合作对接机制,推动省内工业企业加强零部件和原材料就近配套,降低生产成本。优化制造业中试基地和成果转化示范企业布局,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落实“五首”奖补政策,加强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首轮次芯片、首套件电子元器件推广与应用。(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高度,深刻认识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重要意义,加强统筹协调,建立政策对接、供需对接、项目对接、银企合作等工作机制,做好政策解读,营造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良好社会氛围,相关工作纳入省政府大抓落实督查激励。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作专班,加强协同配合,强化省市县三级联动,定期调度进展,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本领域相关工作,落实部门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建工作专班,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举措,抓好贯彻落实。


  (二)建立政策体系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方案和配套政策,形成我省“1+N”政策体系,打好政策组合拳,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对照国家政策支持范围和标准,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完善必要手续,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央财政补贴、银行优惠贷款等资金支持。各市州要因地制宜推出差异化、有含金量的配套政策措施。


  (三)实行清单管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紧跟国家部署,持续开展全面深入摸底,更加精准掌握各领域的优势和需求,加强政策梳理、对接和研究,动态完善“两优”清单(即优势产业、优势产品供给清单)、“两新”清单(即7大领域设备更新、3大领域消费品以旧换新需求清单),以及财税、金融、投资、产业等政策清单,促进供需两端同步发力。


  税 屋附件:主要任务责任分工表


《湖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解读


  日前,省政府印发《湖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4月14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实施方案》进行深入解读。


  设备更新行动工业是主阵地


  “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是湖南的重大机遇,也是迫切需要。”省发改委主任黄东红在发布会上介绍,根据《实施方案》,我省实施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回收循环利用、产品供需对接四大行动。


  实施设备更新行动,包含工业、建筑、农业、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7大领域。其中,工业是主战场、主阵地。


  “工业既承担着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产品的生产供应,又是设备更新的主要需求领域之一。”省工信厅副厅长欧阳晓风介绍。通过迅速摸清政策走向,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全面组织摸底排查,目前已建立我省优势产业优势产品生产能力、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设备更新需求等清单,形成了工信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实施方案。


  根据方案,到2027年,全省工业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5%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90%、75%,工业大市和重点园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改造全覆盖,5年内推动10000家以上工业企业开展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目标明确,如何实现?欧阳晓风表示,工信部门将不断修改、完善我省工业领域优势产业、优势产品以及工业企业设备更新需求清单,结合开展产业培塑、产业倍增、“智赋万企”等行动,突出重点领域,大力推动钢铁、有色、石化、建材等领域企业开展绿色化改造,推动工程机械、轨道交通、电工电器、电子信息等领域企业提高智能制造水平,推动新能源汽车、家用电器、消费电子等领域企业扩大生产,推动全省工业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消费品以旧换新系列促消费活动将启


  消费品以旧换新是提高群众生活品质的现实需要,也是扩大市场能级、激发消费潜力的有力举措。


  据统计,2023年,我省汽车保有量超过1180万辆,车龄10年以上的约60万辆;全省5大类家电(电视机、空调、冰箱、洗衣机、厨卫电器)产品保有量约为1.3亿台,10年以上的3000万台。


  一方面,消费品以旧换新市场空间巨大;另一方面,如何让“去旧更容易、换新更愿意”?省商务厅厅长沈裕谋介绍,我省将聚焦汽车、家电、家装3个重点领域,开展消费品以旧换新系列促消费活动。


  汽车以旧换新方面,将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开展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活动,对活动期间内个人消费者报废旧乘用车并购买新乘用车的按国家统一标准给予定额补贴。


  家电以旧换新方面,将对活动期间消费者通过服务机构在家电零售企业交售电视机、空调、冰箱、洗衣机等旧家电,购买一级能效新家电(范围同上)的,按照成交价格的一定比例享受一次性购买补贴。


  家装厨卫焕新方面,将开展家居焕新季、家装消费节、家居消费节等促消费活动,在全省范围内打造100个绿色化、智能化、适老化改造样板间,推动样板间进商场、进社区、进平台。


  真金白银送优惠,千家万户享实惠。目前,省商务厅正结合省内消费需求,完善细化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和家装厨卫焕新三项实施方案,分领域明确消费品以旧换新的主要内容和保障措施,预计4月底正式印发。


  对接国家重点兼具湖南特色


  推进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是党中央着眼于我国高质量发展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如何把国家支持重点和湖南对接落点统一起来?


  黄东红介绍,《实施方案》把国家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聚焦的十大重点领域,与我省“4×4”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等统筹对接起来,以高质量发展为行动目标,以四大行动为重点任务,坚持从供给端、需求端、回收端、服务端四端发力,全方位兑现放大政策红利。


  “产品供需对接行动,是结合我省实际提出的,有别于国家‘四大行动’的湖南特色。”黄东红说,我省拥有3个万亿产业、16个千亿产业,目前初步梳理省内优势产业21个,涵盖469个优势产品,无论是需求侧还是供给侧,都具备承接国家政策支持的充分条件,拥有抢抓机遇发展的比较优势。


  根据《实施方案》,我省将持续完善优势产业、优势产品供给“两优”清单,遴选一批符合国家标准的湖湘品牌产品,向全国宣传推介。同时,持续组织开展老旧设备更新、废旧设备回收、先进设备生产三方企业供需对接活动,更好地把产业产品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发展优势。


  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当前,我省正建立完善“1+N”政策体系,突出标准牵引、完善财税政策、优化金融支持、加强要素保障、强化产业和科技支撑,形成政策合力。


  省财政厅厅长刘文杰表示,财政部门将积极争取并用好用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债、超长期特别国债等政策,统筹先进制造业高地建设等存量资金,加大新增预算力度,全力保障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落地落实。


  (文/郑旋 王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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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通报中国银行“私募”扮“公募”被认定违规或属实,但被定性逃税则未必……

  一、审计署的通报内容

  6月23日,审计署发布202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金融风险领域的一则通报引发市场强烈震动。国有大行中国银行被查实存在系统性涉税违规问题:2023年4月至2025年8月,该行借助两家下属金融机构通道,组织大量本行员工以1元至100元小额出资“凑人头”,将11只私募基金违规包装为公募基金,利用公募基金免征所得税的政策红利,累计逃避缴纳税款23.67亿元。

  二、私募基金合格合格投资者的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主席令第七十一号)

  “第八十八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

  “第十八条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采取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突破法律规定的人数限制;不得采取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等方式,降低合格投资者标准。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的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2017-12-29 )

  “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十三条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对照上述法律法规文件,中国银行被认定为违规或属实】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财税[2008]1号中可以得出: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也可以得出并没有将证券投资基金区分为公募和私募而分别对待;

       3、截止2026年审计署发布202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也没有查到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从财税[2008]1号文适用范围中排除的明确的文件规定】

  四、百思不得其解的问题

  有稽查案例支持,有专家撰文背书,现在又有审计署也这么说。

  但谁能明确指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适应财税[2008]1号文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到底出自哪法哪规哪文呢?

疑问: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有法律依据吗?

  这个问题的答案,关乎当前资本市场中大量私募基金及其投资者的纳税义务边界,也关乎财税〔2008〕1号文施行近二十年后仍在制造的征纳争议。从税法和政策两个维度展开分析,结论指向一个严肃的判断:现行法律框架下,对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依据并不充分,当前的征管实践建立在扩大解释和内部口径之上,缺乏正式规范性文件的支撑。

       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北京税务)

       2.证券投资投资基金分红免税问题

       2012 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将证券投资基金分为公开募集基金和非公开募集基金,公开募集基金简称公募基金,非公开募集基金简称私募基金,而修订前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不包括私募基金。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对投资者从私募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能否享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答:考虑到一是财税〔2008〕1号出台时,是针对原《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规定的公募基金给予免税,政策出台时不包括私募基金;二是私募基金操作方式灵活,受监管程度低,且其投资者多为高净值人群,不适用于社会普通大众,大众参与度低,因此从优惠取向和维护社会公平的角度,不应对投资者从私募基金取得的分红适用免税政策。因此,对投资者从私募基金取得的分红暂不享受免税政策。

  一、财税〔2008〕1号的文义:证券投资基金未作任何排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条文三款并列,分别覆盖基金本身、投资者、管理人三个层面的所得税优惠。条文使用的核心概念是“证券投资基金”,未出现“公开募集”“非公开募集”“仅限公募”或任何排除性表述。

  从文义解释的基本原则出发,当法律条文的表述清晰、没有歧义时,应当按照条文的字面含义予以适用,不得随意添加限制条件或扩大适用范围。财税〔2008〕1号第二条的“证券投资基金”一词,在字面上不设任何限定,解释者无权在条文中添加“公募”二字。

  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统一定义:私募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开宗明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

  该条文对“证券投资基金”作出统一法律定义,明确将公开募集基金和非公开募集基金共同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概念之内。这是法律层面的定义,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程序确立的分类体系,具有最高层级的法规范效力。

  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原2003年版本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仅规范公募基金,修订后的法律在第十章专门增设“非公开募集基金”,将私募基金正式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框架。这一修订不是对概念的简单扩张,而是法律对经济现实的确认和规范。

  三、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财税〔2008〕1号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效力层级上低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对“证券投资基金”作出了统一的法律定义,财税〔2008〕1号作为下位规范性文件,没有对该概念作出特别定义或作出限缩规定。

  当上位法对某一法律概念作出明确界定时,下位法使用同一概念时应当遵循上位法的定义,除非下位法明确作出了不同的规定。财税〔2008〕1号既没有对“证券投资基金”给出自己的定义,也没有表述为“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更没有表述为“本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仅限于公开募集基金”。按照法律解释的一般规则,下位法使用与上位法相同的术语时,应当推定其含义与上位法一致。

  四、十三年不作修订的制度含义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施行至今已逾十三年。在这十三年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完全有条件、有机会对财税〔2008〕1号进行修订,明确“证券投资基金”是否包含私募基金,或者明确将私募基金排除在优惠范围之外。

  十三年不作修订,这一立法不作为本身传递了一个制度信号。如果政策制定机关认为私募基金不应享受该优惠,出台一纸补充通知或修订条文并不存在法律障碍或程序障碍。长期不作表态,意味着政策制定机关至少在主观上没有形成排除私募基金的明确意志。在这种情况下,由税务机关通过内部口径、纳税咨询答复、稽查实务等方式事实上限制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实质上绕开了正式的制度修正程序。

  五、税务机关口径的法律效力问题

  当前税务征管实践中,多地税务机关通过12366纳税咨询、内部政策指引等方式,表达“私募基金不适用财税〔2008〕1号优惠”的立场。国家税务总局及广东、江苏、湖北、深圳、北京等多地税务机关的统一口径是:该优惠的立法背景仅针对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不属于适用主体。

  这种口径在法律效力层面面临根本性困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税收优惠的限制和取消,与税收的开征具有同等性质,属于税收法定原则的核心内容。如果财税〔2008〕1号在文义上包含私募基金,那么限制私募基金适用该优惠,实质上是对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适用范围的限缩,必须通过正式修订或出台同等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来完成。各地税务机关的内部口径和纳税咨询答复,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正式规范性文件,不具备限制或取消税收优惠的法律效力。

  从纳税人的角度来看,一个合规设立的私募基金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依据财税〔2008〕1号主张享受所得税免税优惠,在文义层面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税务机关以内部口径否定纳税人的主张,一旦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税务机关的执法依据将面临严格的司法审查。

  六、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适用同一优惠条款的实质合理性

  反对私募基金享受优惠的主要理由是政策目的论:财税〔2008〕1号的立法初衷是扶持面向社会公众的普惠型公募理财,降低普通居民理财税负。私募基金面向合格投资者,不具备普惠属性,不应纳入扶持范围。

  这种目的论解释存在两个层面的问题。

  第一,法律解释应当以条文文义为基础,目的论解释只能在文义存在模糊时作为补充,不能在文义清晰时替代文义解释。财税〔2008〕1号的“证券投资基金”一词,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已经作出统一定义的前提下,文义上不存在模糊空间。以政策目的为由限缩文义的适用范围,不是法律解释,而是法律修改。

  第二,即使从政策目的角度分析,证券投资基金法在2013年修订时将私募基金纳入法律规范框架,本身就是为了规范和发展私募基金行业,将其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法律给予私募基金合法地位,就是为了促进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财税优惠政策跟随法律概念同步覆盖私募基金,在法律政策体系上具有一致性。

  七、国务院制定税收优惠的权限与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财税〔2008〕1号开篇即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这是国务院依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专项优惠政策,具有法律授权的正当性,在效力层级上属于经法律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性文件。

  国务院在制定该优惠时,依据当时有效的2003年版证券投资基金法,彼时“证券投资基金”仅指公募基金。但当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将私募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定义后,国务院依据原授权制定的优惠政策,在文义上自动覆盖了法律重新定义的“证券投资基金”全部范围。国务院如果要限缩范围,应当通过相同层级的程序重新明确,而不是由下属部门通过内部口径操作。

  八、总结:对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法律依据不充分

  综合以上分析,从税法和政策角度可以得出以下判断。

  第一,财税〔2008〕1号第二条“证券投资基金”的文义包含私募基金。条文未作排除,解释者无权添加限制条件。

  第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将私募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定定义。下位规范性文件使用同一术语,应当遵循上位法的定义。

  第三,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收优惠的限制和取消必须通过正式规范性文件完成。各地税务机关的内部口径不具备限制优惠适用范围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年不作修订的制度事实,客观上形成了私募基金适用优惠的合理期待,政策制定机关的沉默不能成为税务机关扩大征税权力的依据。

  第五,当前对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实践,建立在内部口径和政策解释之上,缺乏正式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支撑。在法律层面,对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依据不充分。

  制度层面的真正问题在于:财税〔2008〕1号长期未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作出同步调整,制造了长达十余年的法律适用模糊地带。纳税人依据文义主张免税有充分理由,税务机关依据内部口径要求征税也有行政惯性,而真正的解决方案只能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正式文件,对“证券投资基金”在财税〔2008〕1号中的含义作出明确界定。在正式文件出台之前,向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法律依据,始终处于争议之中,而这种不确定性本身,就是对税收法治原则的一种持续消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