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企业税务管理,有效发挥“税务赋能”作用
发文时间:2021-09-24
作者:张豪
来源:中国税务报
收藏
650

笔者在实务工作中发现,企业常常将大部分资源和关注度投向业务部门,却没有给内部的税务管理部门应有的关注。一家企业从开始成立到发展成熟,再到融资上市,每一步的成功都依赖于企业精心的战略部署,税务管理就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企业税务管理可做的事很多。总体来看,资金、人才和技术,是企业重要的生产要素,如果企业税务管理到位,提前做出恰当的税务安排,就能够在吸引资金、激励人才和布局技术等方面,有效发挥“税务赋能”作用。


  在吸引资金方面,通过有效税务安排降低投资人成本,能够增强投资吸引力。


  企业发展离不开充足的资金。要想吸引优质投资人和优质资金助力企业发展,设计搭建一个有效的持股架构非常重要。这其中,税收成本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


  假设A公司同时从事生物科技、教育和医美等多个业务板块。投资人甲某十分看好A公司的生物科技板块。倘若A公司并未设置灵活的股权架构,甲某要想获得A公司的生物科技板块,可能需要将A公司全部收购。此时甲某很可能因为收购成本很高,而放弃收购A公司的生物科技板块。


  同理,企业采用简单的垂直管理结构,也将给投资人带来较高的收购成本,还可能涉及业务剥离等事项。举例来说,B公司单独成立了从事生物科技业务的全资子公司C公司,C公司又设立了专门的子公司D公司从事教育业务。如果投资人乙某只想投资C公司,不想投资D公司,企业就需要将D公司从C公司中剥离出去。通常情况下,受投资人青睐的子公司发展态势良好,现时市场价值可能远高于注册资本,母公司在剥离业务时将涉及较高的税收成本和时间成本。


  基于此,企业要想节约税收成本,吸引更优质的资金,就需要重新梳理自身股权架构。从实务经验来看,灵活的股权架构至少要有三层:第一层是集团公司;第二层以企业主要发展业务板块为基础,设立一个专用于吸引资金的平台,类似于此项业务板块的“集团公司”;第三层为专门从事业务工作的公司。此时,如果投资人看好企业的某一业务板块,可以投资给第二层公司,无须等待企业完成耗时很久的业务重组或业务剥离,也可以节省相应税收成本,从而增强投资吸引力。


  在激励人才方面,关注税务因素,可能会更好地发挥人才激励政策的作用。


  在大企业中,通过制定员工持股计划、进行股权激励安排等人才激励政策,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已经成为常态。实务中,部分企业的管理层对这两种人才激励政策存在认识误区。有人错误地认为这两种安排是一回事。还有人认为,这些安排都是面向员工的,没有多大差别。实际上,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安排在对象、股票来源、锁定期和绩效考核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区别,税负差异也比较大。相比较而言,员工持股计划更具灵活性,如果提前做出恰当的税务安排,能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人才激励政策的税收成本。


  实务中,有些企业在制定人才激励政策时忽视了税务因素,导致人才激励政策增加了员工的税收负担,员工的获得感大大降低。鉴于人才激励政策制定并实施后,再做调整比较困难,笔者建议计划实施人才激励政策的企业,提前结合企业激励对象、业绩目标等情况,做出恰当的税务安排,确保人才激励政策发挥良好效果。


  在布局技术方面,合规用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有助于确保技术持续为企业创造价值。


  企业数字化转型过程中,会产生很多自主产权、专利技术等。这些技术在集团层面如何进行战略布局,是企业需要认真谋划安排的。笔者认为,很多企业将这些技术集中在总公司统一把控,这样的安排不够科学合理。


  对于总公司来说,这些自主产权、专利技术未必都能派上用场。比如某家总公司主要开展生物科技业务,那么与教育业务相关的技术就无法在总公司层面发挥作用。此时,如果该公司下属的从事教育业务的子公司使用了这些技术,从集团角度考虑,这些技术只是在集团内部流转,不涉及费用。但是,从税收角度来看,这项业务形成了关联交易,需要遵循独立交易原则。也就是说,子公司使用母公司拥有的技术,应当按照市场价值向母公司支付费用,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这样一来可能会产生不必要的税收成本。


  设立专门的科技平台公司,集中管理集团拥有的技术,也是不少企业的选择。值得关注的是,这些科技平台公司大都将注册地选在了对科技创新企业优惠扶持力度较大的地方,并将所有技术集中在科技平台公司管理,此时可能形成关联交易。需要提醒的是,企业管理关联交易,需要确保相关子公司具有经济实质,充分考虑其承担的功能、风险等,且交易价格不应背离市场价格。否则,可能会存在转让定价风险,甚至受到税务机关的特别纳税调整。


  前不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明确,在今年10月份预缴申报时,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同时,增设优化简化研发费用辅助账样式、调整优化了“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方便企业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积极性。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鼓励科技创新税收优惠的力度,企业在布局自主产权、专利技术时应当充分享受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比如,有些集团企业将科技研发职能交由一家持续亏损的企业承担,在这种安排下,企业就发生的研发费用申请适用加计扣除政策,对降低企业税负、节约成本的意义并不大。因此,笔者建议企业用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布局自主产权、专利技术等,确保相关技术为企业持续创造价值。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