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函[2024]4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4-04-17
文号:黑政办函[2024]4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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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实施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黑龙江期间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节约优先、问题导向、系统观念,以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为引领,持续提高建筑领域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碳排放水平,加快提升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发展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到2025年,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省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政府投资公共建筑项目执行超低能耗建筑设计标准,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面积比2023年增长65万平方米以上,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1000万平方米以上,建筑用能中电力消费占比增速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8%以上,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取得积极进展。到2027年,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模进一步扩大,超低能耗建筑实现规模化发展,节能设计标准逐步提升,建筑用能结构更加优化,绿色低碳高品质建筑实现规模化发展,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取得显著成效。


  二、重点任务


  (一)提升城镇新建建筑节能降碳水平。优化新建建筑节能降碳设计,采用高效节能低碳设备,提高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和防火性能。加强新建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全过程管理,确保设计和施工执行率达到100%。强化年运行能耗1000吨标准煤(或电耗500万千瓦时)及以上建筑项目节能审查,严格执行建筑节能降碳强制性标准。完善超低能耗建筑相关技术标准体系,新建政府投资和大型公共建筑要优先按超低能耗和星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持续提升新建建筑中星级绿色建筑比例,新建政府投资公益性公共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星级绿色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机关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落实。以下任务均需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落实,不再列出〕


  (二)推进城镇既有建筑改造升级。组织实施能效诊断,全面开展城镇既有建筑摸底调查,建立城市级建筑节能降碳改造数据库和项目储备库。以城市为单位制定既有建筑年度改造计划,合理确定改造时序。结合房屋安全情况,明确以空调、电梯等重点用能设备和外墙保温、门窗等为重点内容升级改造。以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等清洁取暖试点城市为重点,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稳步实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开展超低能耗节能改造。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部分的能效应达到现行标准规定,未采取节能措施的公共建筑改造后实现整体能效提升20%以上。(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建筑运行节能降碳管理。编制建筑节能产品和技术推广目录,推动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备更新,加大高效节能家电等设备推广力度,鼓励居民更换低效落后用能设备和非节能门窗。各地要加快建立并严格执行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机制,严肃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加强公共建筑能耗监测,推进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推行合同能源、合同节水管理,定期开展公共建筑空调、照明、电梯等重点用能设备调试保养。推动省级公共建筑监测平台建设,实现能耗信息的采集、分析及对标诊断、预警、调控等功能,推广应用高效柔性智能调控技术,逐步完善基于能耗限额的公共建筑用能管理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机关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建筑用能低碳转型。各地要结合实际统筹规划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确定时间表、路线图、施工图。严格落实《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新建建筑应具备安装太阳能系统条件。加强既有建筑加装光伏系统管理,在既有建筑上增设或改造太阳能系统,须经建筑结构安全复核,确保满足结构安全性要求。因地制宜推进热电联产集中供暖,支持建筑领域太阳能、空气能供热应用。探索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常态化监管和后评估,及时优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运行策略。提高建筑电气化水平,推动新建公共建筑全面电气化。(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大力发展生物质能清洁供暖。将清洁供暖与乡村振兴、农房节能改造等工作相结合,积极推广秸秆生物天然气等技术。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有序发展生物质锅炉供暖。做好农村地区秸秆等生物质取暖的技术指导服务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因地制宜发展余热供暖。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充分挖掘和利用工业、生活污水等余热资源,开展余热供暖技术路线探索,建设高效采集、输送、利用的供暖体系。健全余热资源供暖运营体制机制,保障供暖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可靠。(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积极稳妥发展地热供暖。按照国家部署稳妥推进地热能资源勘查和项目,规范地热供暖项目管理。在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和东部四煤城等地,推进中深层地源热泵供暖项目建设,鼓励具有实践经验和技术力量的投资主体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营,开展取热不取水、井下换热示范项目建设,促进开发利用地热能供暖工作健康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进供热计量和按供热量收费。各市(地)要结合实际制定供热分户计量改造方案,逐步推动具备条件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用热量计量收费,户内不具备供热计量改造价值和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可实行按楼栋计量。新竣工建筑应达到计量要求。加快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合理确定基本热价比例和终端供热价格。各地应考虑成本变动因素及用户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调整终端供热价格。价格难以调整到位的城市,可综合考虑财政承受能力以及有关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等因素,合理制定多元筹资的政策性亏损补偿政策。加强对热量表、燃气表、电能表等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推进城镇智慧供暖,加快推进5G、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等新技术与传统供热融合,大力推进智慧供热项目建设,全面推广应用智慧供热,推动供热企业管理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提升农房绿色低碳水平。按照一户一策原则,推进绿色低碳农房建设,鼓励应用《龙江民居示范图集》,严格控制窗墙比,提高农房自然通风、采光和保温性能,减少农房能源消耗并提升舒适度。有序开展农房节能改造,鼓励对房屋墙体、门窗、屋面、地面等进行菜单式微改造。积极推广应用绿色建材、节能器具,推广使用高效照明、灶具等设施设备。因地制宜开展农村地区太阳能、地热能、空气热能、生物质能开发利用,鼓励农户加装光伏发电系统,减少煤炭燃烧使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进绿色低碳建造。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提高预制构件和部品部件通用性,推广标准化、少规格、多组合设计,到2025年,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30%以上。积极推广装配化装修,推广集成化模块化建筑部品。组织黑河市、哈尔滨经开区开展国家碳达峰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工作,谋划推动超低能耗建筑产业发展。加快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和应用推广,逐步建立绿色建材标识管理制度和采信数据库,发挥政府建设工程类项目示范引领作用,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特别是绿色建材试点城市政府投资工程中应率先采用绿色建材,持续开展绿色建材下乡活动。推广节能型施工设备,监控重点设备能耗。引导企业就地处置利用建筑垃圾。(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严格建筑拆除管理。推进城市有机更新,坚持“留改拆”并举,加强老旧建筑修缮改造和保留利用。对各地建筑拆除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拆除工程承包单位实施建筑物拆除工程,建筑废弃物可以再利用的,应当循环利用;不能再利用的,应当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各地要把握建设时序,坚决杜绝大拆大建造成能源资源浪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十二)加强建筑高度控制。严格控制生态敏感、自然景观等重点地段的高层建筑建设,不在山边水边建设超高层建筑,不在城市通风廊道上新建超高层建筑群,不在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世界文化遗产及重要文物保护单位有影响的地方新建高层建筑,不在老城旧城的开发强度较高、人口密集、交通拥堵地段,新建超高层建筑。(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快节能降碳先进技术研发推广。依托省内高校院所、科技型企业、省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开展针对严寒地区绿色低碳建筑关键技术攻关,培育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研发适宜严寒地区需求的超低能耗建筑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绿色能源应用。推动建筑领域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定期梳理建筑领域先进适用节能降碳技术应用典型案例。结合省人才战略计划,培育、引入建筑科技人才。加大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等方面专业技术管理人才以及新基建等领域技术人才的培养力度。(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落实好建筑领域能耗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应用好国家关于建筑领域能源消费统计制度和指标体系,加快建立我省住建领域碳排放核算标准体系,规范涵盖城区、街区、建筑等不同层面的碳排放计算方法,研究我省常用建筑材料碳排放因子数据库。(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建立健全我省法律法规体系,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构建新一代节能低碳建筑技术的标准化技术体系。加强建筑能效测评能力建设,开展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能效测评,确保建筑达到设计能效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统筹利用现有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领域节能降碳项目。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完善绿色金融等产品和服务,支持超低能耗建筑、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智能建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和相关产业发展。(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充分认识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的重要性,高质量完成实施方案目标任务,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建筑领域高质量发展。各市(地)原则上不制定配套文件。


  (十八)统筹协调推进。要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兼顾各方利益,有效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增强城镇综合承载和治理能力,确保兜住民生底线。各有关部门要在土地出让、划拨和项目立项强化约束性审查,支持建筑领域节能降碳产业发展。


  (十九)加强宣传培训。结合节能宣传周、低碳日、环境保护日等宣传活动,加大对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宣传力度,普及建筑节能降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开展相关职业(工种)技能等级认定、技能竞赛,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产业工人等参加“五一”劳动奖章、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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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