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函[2024]4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4-04-17
文号:黑政办函[2024]4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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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实施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黑龙江期间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节约优先、问题导向、系统观念,以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为引领,持续提高建筑领域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碳排放水平,加快提升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发展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到2025年,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省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政府投资公共建筑项目执行超低能耗建筑设计标准,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面积比2023年增长65万平方米以上,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1000万平方米以上,建筑用能中电力消费占比增速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8%以上,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取得积极进展。到2027年,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模进一步扩大,超低能耗建筑实现规模化发展,节能设计标准逐步提升,建筑用能结构更加优化,绿色低碳高品质建筑实现规模化发展,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取得显著成效。


  二、重点任务


  (一)提升城镇新建建筑节能降碳水平。优化新建建筑节能降碳设计,采用高效节能低碳设备,提高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和防火性能。加强新建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全过程管理,确保设计和施工执行率达到100%。强化年运行能耗1000吨标准煤(或电耗500万千瓦时)及以上建筑项目节能审查,严格执行建筑节能降碳强制性标准。完善超低能耗建筑相关技术标准体系,新建政府投资和大型公共建筑要优先按超低能耗和星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持续提升新建建筑中星级绿色建筑比例,新建政府投资公益性公共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星级绿色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机关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落实。以下任务均需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落实,不再列出〕


  (二)推进城镇既有建筑改造升级。组织实施能效诊断,全面开展城镇既有建筑摸底调查,建立城市级建筑节能降碳改造数据库和项目储备库。以城市为单位制定既有建筑年度改造计划,合理确定改造时序。结合房屋安全情况,明确以空调、电梯等重点用能设备和外墙保温、门窗等为重点内容升级改造。以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等清洁取暖试点城市为重点,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稳步实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开展超低能耗节能改造。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部分的能效应达到现行标准规定,未采取节能措施的公共建筑改造后实现整体能效提升20%以上。(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建筑运行节能降碳管理。编制建筑节能产品和技术推广目录,推动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备更新,加大高效节能家电等设备推广力度,鼓励居民更换低效落后用能设备和非节能门窗。各地要加快建立并严格执行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机制,严肃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加强公共建筑能耗监测,推进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推行合同能源、合同节水管理,定期开展公共建筑空调、照明、电梯等重点用能设备调试保养。推动省级公共建筑监测平台建设,实现能耗信息的采集、分析及对标诊断、预警、调控等功能,推广应用高效柔性智能调控技术,逐步完善基于能耗限额的公共建筑用能管理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机关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建筑用能低碳转型。各地要结合实际统筹规划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确定时间表、路线图、施工图。严格落实《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新建建筑应具备安装太阳能系统条件。加强既有建筑加装光伏系统管理,在既有建筑上增设或改造太阳能系统,须经建筑结构安全复核,确保满足结构安全性要求。因地制宜推进热电联产集中供暖,支持建筑领域太阳能、空气能供热应用。探索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常态化监管和后评估,及时优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运行策略。提高建筑电气化水平,推动新建公共建筑全面电气化。(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大力发展生物质能清洁供暖。将清洁供暖与乡村振兴、农房节能改造等工作相结合,积极推广秸秆生物天然气等技术。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有序发展生物质锅炉供暖。做好农村地区秸秆等生物质取暖的技术指导服务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因地制宜发展余热供暖。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充分挖掘和利用工业、生活污水等余热资源,开展余热供暖技术路线探索,建设高效采集、输送、利用的供暖体系。健全余热资源供暖运营体制机制,保障供暖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可靠。(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积极稳妥发展地热供暖。按照国家部署稳妥推进地热能资源勘查和项目,规范地热供暖项目管理。在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和东部四煤城等地,推进中深层地源热泵供暖项目建设,鼓励具有实践经验和技术力量的投资主体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营,开展取热不取水、井下换热示范项目建设,促进开发利用地热能供暖工作健康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进供热计量和按供热量收费。各市(地)要结合实际制定供热分户计量改造方案,逐步推动具备条件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用热量计量收费,户内不具备供热计量改造价值和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可实行按楼栋计量。新竣工建筑应达到计量要求。加快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合理确定基本热价比例和终端供热价格。各地应考虑成本变动因素及用户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调整终端供热价格。价格难以调整到位的城市,可综合考虑财政承受能力以及有关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等因素,合理制定多元筹资的政策性亏损补偿政策。加强对热量表、燃气表、电能表等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推进城镇智慧供暖,加快推进5G、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等新技术与传统供热融合,大力推进智慧供热项目建设,全面推广应用智慧供热,推动供热企业管理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提升农房绿色低碳水平。按照一户一策原则,推进绿色低碳农房建设,鼓励应用《龙江民居示范图集》,严格控制窗墙比,提高农房自然通风、采光和保温性能,减少农房能源消耗并提升舒适度。有序开展农房节能改造,鼓励对房屋墙体、门窗、屋面、地面等进行菜单式微改造。积极推广应用绿色建材、节能器具,推广使用高效照明、灶具等设施设备。因地制宜开展农村地区太阳能、地热能、空气热能、生物质能开发利用,鼓励农户加装光伏发电系统,减少煤炭燃烧使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进绿色低碳建造。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提高预制构件和部品部件通用性,推广标准化、少规格、多组合设计,到2025年,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30%以上。积极推广装配化装修,推广集成化模块化建筑部品。组织黑河市、哈尔滨经开区开展国家碳达峰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工作,谋划推动超低能耗建筑产业发展。加快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和应用推广,逐步建立绿色建材标识管理制度和采信数据库,发挥政府建设工程类项目示范引领作用,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特别是绿色建材试点城市政府投资工程中应率先采用绿色建材,持续开展绿色建材下乡活动。推广节能型施工设备,监控重点设备能耗。引导企业就地处置利用建筑垃圾。(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严格建筑拆除管理。推进城市有机更新,坚持“留改拆”并举,加强老旧建筑修缮改造和保留利用。对各地建筑拆除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拆除工程承包单位实施建筑物拆除工程,建筑废弃物可以再利用的,应当循环利用;不能再利用的,应当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各地要把握建设时序,坚决杜绝大拆大建造成能源资源浪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十二)加强建筑高度控制。严格控制生态敏感、自然景观等重点地段的高层建筑建设,不在山边水边建设超高层建筑,不在城市通风廊道上新建超高层建筑群,不在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世界文化遗产及重要文物保护单位有影响的地方新建高层建筑,不在老城旧城的开发强度较高、人口密集、交通拥堵地段,新建超高层建筑。(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快节能降碳先进技术研发推广。依托省内高校院所、科技型企业、省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开展针对严寒地区绿色低碳建筑关键技术攻关,培育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研发适宜严寒地区需求的超低能耗建筑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绿色能源应用。推动建筑领域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定期梳理建筑领域先进适用节能降碳技术应用典型案例。结合省人才战略计划,培育、引入建筑科技人才。加大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等方面专业技术管理人才以及新基建等领域技术人才的培养力度。(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落实好建筑领域能耗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应用好国家关于建筑领域能源消费统计制度和指标体系,加快建立我省住建领域碳排放核算标准体系,规范涵盖城区、街区、建筑等不同层面的碳排放计算方法,研究我省常用建筑材料碳排放因子数据库。(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建立健全我省法律法规体系,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构建新一代节能低碳建筑技术的标准化技术体系。加强建筑能效测评能力建设,开展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能效测评,确保建筑达到设计能效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统筹利用现有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领域节能降碳项目。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完善绿色金融等产品和服务,支持超低能耗建筑、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智能建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和相关产业发展。(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充分认识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的重要性,高质量完成实施方案目标任务,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建筑领域高质量发展。各市(地)原则上不制定配套文件。


  (十八)统筹协调推进。要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兼顾各方利益,有效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增强城镇综合承载和治理能力,确保兜住民生底线。各有关部门要在土地出让、划拨和项目立项强化约束性审查,支持建筑领域节能降碳产业发展。


  (十九)加强宣传培训。结合节能宣传周、低碳日、环境保护日等宣传活动,加大对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宣传力度,普及建筑节能降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开展相关职业(工种)技能等级认定、技能竞赛,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产业工人等参加“五一”劳动奖章、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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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