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税发[2024]14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
发文时间:2024-4-17
文号:青税发[202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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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税务局,市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两会部署,巩固拓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4]19号)的工作要求,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深化税费服务新体系建设行动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4]42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研究决定,2024年以“持续提升效能·办好为民实事”为主题,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集成推出4大类11项48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部署在税务系统落地见效,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满意度。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按照青岛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聚焦办税缴费高频事项和纳税人缴费人热点诉求,树牢主动服务意识,强化科技支撑、数字赋能,持续提升办税缴费服务效能,全面增强税费服务的可及性、均衡性、权益性,积极推动系列惠企利民服务举措推广与落地,用心用情优化税费服务、全心全意办好惠民利企实事,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税收营商环境,为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增添“税动力”。


  二、进一步夯实税费服务供给基础


  持续丰富税费服务多元供给,从优化税费业务办理渠道、优化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优化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夯实税费服务供给基础,推动税费服务水平实现整体提升。


  (一)优化税费业务办理渠道


  1.根据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推广上线部署安排,分批次开展新电子税局扩围工作,2024年5月完成全市扩围,实现税费服务智能化升级;根据总局部署安排,及时上线全国统推的电子税务局移动端,拓展“掌上办”服务,提升精准推送、智能算税、预填申报的便利化水平,更好满足办税缴费个性化需求。


  2.积极配合总局做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升级工作,优化网页端扣缴功能,丰富扣缴功能模块,优化手机端界面布局,实现一体化展示办理查询事项,更加突出“待办”提示,便利实际操作,同时做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升级宣传辅导工作。


  3.将税务自助办税缴费功能接入政府自助终端(系统),指导各区、市税务局科学规划自助办税终端场地布局,将自助办税终端部署在街道、乡镇、政务服务自助办税区等,提供“24小时不打烊”服务,打造纳税人缴费人“就近办、便捷办”服务模式。


  在贯彻深化的基础上,青岛税务还将推出以下特色举措:


  4.打造“青税捷办”新场景。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聚焦开业、注销等纳税人关切,创新推出“智慧开业”“一站式注销”等便捷服务。在精准推送、智能算税、预填申报等方面,持续推进服务场景式归集,不断提升精细化、便捷化服务水平,更好满足办税缴费个性化需求。


  (二)优化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5.助力新设立经营主体尽早提升信用级别,纳入纳税信用管理已满12个月但因不满一个评价年度而未参加年度评价的纳税人可申请纳税信用复评;按季查询满12个月纳税人名单,通过征纳互动、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向纳税人发送政策提醒;在申请次月依据其近12个月的纳税信用状况,确定其信用级别,并提供电子税务局查询服务,帮助新设立经营主体更快积累信用资产。


  6.升级纳税信用管理系统,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下一年度起评分提高1分,连续评为A级的可累积提高(起评分最高不超过100分),提升A级纳税人的容错空间;及时向A级纳税人推送相关政策内容,增强纳税人守信荣誉感。


  7.优化“银税互动”合作机制,按照税务总局数据安全管理和信息保护相关规定,持续做好“银税互动”数据汇聚,依托新电子税务局,做好“银税互动”规范化管控,加强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提高守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融资便利性。


  (三)优化涉税专业服务管理


  8.转变青岛原以纳税服务条线为主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监管模式,有序推广涉税专业服务集中监管,制定符合青岛实际的转型时间表,推动将区、市税务机关所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集中到一个税源管理分局(科、所),逐步实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一个部门扎口管”“一批人员专业管”。


  9.构建税务代理人员识别指标,完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基础信息,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积极探索大数据分析比对,形成监管合力,以涉税机构信用积分和服务人员信用积分为抓手,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服务纳税人缴费人。


  三、进一步提升税费服务诉求响应


  持续关注涉税涉费高频热点诉求,在健全工作机制高效响应纳税人缴费人诉求的同时,进一步紧贴企业群众实际需求,着力打通办税缴费堵点卡点,分类精准施策,提高涉税涉费诉求解决效率。


  (四)健全诉求解决机制


  10.紧紧围绕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创推“接”诉即办、“解”诉协办、“结”诉联办,持续提高税费服务诉求响应质效。坚持智能化分析热点诉求,精细化研判共性问题,精准化定位工作短板,实现“未诉先办”,不断完善制度、流程、服务薄弱环节,实现从“解剖一个问题”向“解决一类问题”转变,推动诉求发现在早、化解在小、预防在先。强化直联点税务机关诉求感知“触角”作用,进一步提高诉求办理效率,办成办好纳税人缴费人反映较多的热点诉求,并适时向社会公开办理情况。


  11.完善税费优惠直达快享机制,梳理纳税人缴费人咨询热点问题和集中诉求,推进“热点+诉求”精准推送,进一步提升宣传辅导实效,解决纳税人缴费人申报享受遇到的实际问题。


  12.优化可视答疑服务,整合各区、市局优势资源,搭建“一中心两辅助”答疑场所,成立三个可视答疑服务团队,每个团队由4-5个区、市局组成,企业可根据自己时间选择任意一场参加可视答疑,实现“一地答疑、多地共享”;及时梳理可视答疑过程中的高频问题,制作短视频类宣传产品,用于后期宣传辅导,实现“一期答疑、产品共用”。


  在贯彻深化的基础上,青岛税务还将推出以下特色举措:


  13.落实科技创新系列税费优惠政策。聚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税收减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制作并推送个性化宣传产品,做好政策指引,加大宣传解读力度,便利各类创新主体享受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红利。


  14.组织开展“每月一讲”线下培训。根据市、区两级热线收集到的高频咨询问题,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线下辅导培训,面对面解读关注度较高的热点政策,回应纳税人关切,组织税务专家现场解答政策难点,解决疑难杂症,实现税费咨询诉求的快速优质响应。


  15.宣传征纳互动“首问首责”六要工作机制。向纳税人发放“首问首责”一封信,承诺落实好“首问即首责”要求,确保纳税人缴费人有求必应。开展“大走访”活动,征求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建议。通过线上征纳互动服务,实现对税费服务诉求全程“线上跟踪”,做到“可记录、可追溯、可考核”,督促一线人员切实履行“首问首责”,避免纳税人缴费人多头跑、重复问、无回音。


  (五)增强破解难题实效


  16.拓展增加年收入额6万元以下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为优先退税范围,持续跟踪监控纳税人退税办结情况,做好人工审核工作。


  17.根据总局工作情况编制相关优惠政策指引,帮助纳税人缴费人更好地理解和适用税费优惠政策。


  18.开展面向新办纳税人的“开业第一课”活动,精准推送新办纳税人想要了解和需要掌握的政策、指引等宣传辅导产品。对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新办纳税人,在政务服务平台推送新办纳税人“开业第一课”政策礼包,引导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对已办理税务登记信息的新办纳税人,根据行业门类、登记类型等信息划分推送对象,分类推送个性化的政策和宣传辅导产品,帮助新办纳税人走稳“第一步”。


  19.联合相关部门连续开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和“中小企业服务月”“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优化面向纳税人缴费人特别是小微经营主体的宣传辅导方式,分析企业不同阶段的发展特点和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个性化服务,促进优质中小企业实现梯度进阶。优化税费优惠政策红利账单推送机制和功能,做好常态化、个性化、定制化的红利账单推送,提高针对性、时效性。


  20.持续开展大企业走访工作,加大畅通税企沟通渠道,推广试用大企业服务模块“税企治”涉税诉求、精准推送等功能;配合总局建立健全跨区域涉税事项协调机制,增强大企业税收政策确定性、执行一致性的办理质效,高效率协调解决大企业涉税诉求事项。


  21.积极参与“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相关工作,大力宣传《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适用范围,开展跨境税收事前询复服务,为“走出去”和“引进来”企业提供有力税收支持。


  在贯彻深化的基础上,青岛税务还将推出以下特色举措:


  22.联合开展“一起益企”中小微企业服务行动。聚焦中小微企业创业、经营、发展全周期,深化拓展“税务+”工作模式,联合市民营经济局、工商联、协会商会等,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联合通过“青岛政策通”平台进行线上直播宣讲,联合开展问计问需活动。针对最新税费优惠政策和税费宣传辅导产品等内容开展精准推送,疏通政策落实堵点。提供“办问协同”服务,化解经营痛点难点,提升中小微企业办税缴费便利度。


  23.深入开展“税智‘小巨人’”行动。聚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出助力高质量发展20条举措,依托市、区两级“专精特新涉税服务工作室”,搭建“跨级统筹、跨区协力”专家服务团队,高效高质解决“专精特新”企业发展过程中的政策难点堵点。联合市民营经济局,通过“专精特新”企业服务基地开展专场活动,专题宣贯税费优惠政策,促进企业成长壮大。


  24.践行“枫桥经验”化解征纳矛盾。结合青岛建设中央法务区、打造现代法务生态圈要求,丰富“青税清法”税务争议援助品牌,深化拓展“枫桥经验”在税务部门的实践应用。建立税务争议援助中心,对争议问题进行调查、审议和裁判,及时解决争议、化解矛盾。


  25.建立新型税企合作关系。与符合条件的大企业谈签税收遵从合作协议,有效激励大企业提升集团整体税收遵从水平。通过税企沙龙、税企座谈等形式,为大企业提供定制性服务。


  26.深入落实全省新生儿“出生一件事”。进一步优化缴费流程、完善系统功能,实现新生儿在户口登记前,凭出生医学证明即可办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并缴费,让老百姓办事更加方便快捷。


  27.优化线上缴费渠道功能。配合医保部门推出惠民举措,在“爱山东”APP、“手机税税通”APP、青岛市电子税务局等线上缴费渠道实现青岛市职工参保人使用社会保障卡为配偶、父母、子女缴纳青岛市居民医疗保险费功能,更好发挥职工个人账户金家庭共济作用,进一步提升社保缴费便利度。


  四、进一步强化税费服务数字赋能


  持续深化数字赋能,通过推进数据互通共享、加强数字技术运用,推动办税缴费流程优化、资料简化、成本降低,切实做到高水平优化提升税费服务。


  (六)推进数据互通共享


  28.根据税务总局部署,加强与退役军人、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协作,优化系统查询、提示提醒等相关功能,方便纳税人享受支持创业就业等税费优惠政策。


  29.积极推进部门间数据共享,按照总局要求及时升级本地系统,在预填大病医疗相关金额时系统弹窗提醒纳税人,实现大病医疗专扣信息预填功能,对大病医疗扣除查询路径进行广泛宣传,协调医保局,在全市300余家医疗部门投放扣除指南,便利及时享受。


  30.按照总局要求及时升级本地系统,实现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手机端个人养老金税前扣除“一站式”申报功能,纳税人无需下载缴费凭证即可申报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制作投放操作宣传产品,便利纳税人了解和操作。


  31.在已实现电子税务局税源预填的基础上,按照总局要求,认真分析契税完税信息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的对应关系,合理确定税源登记提醒、预填具体事项等内容,妥善完成总局税源信息采集预填工作;深化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信息共享,逐步尽快实现房产、土地登记信息的深度共享,辅助提升税源登记信息的准确性,进一步减轻办税负担。


  32.积极推进与医保部门数据信息共享比对,对社保费电子税务局相关功能进行优化升级,建立资助参保困难群众信息库;对疑似未参保困难群众,配合医保部门开展动员宣传,提高参保积极性;对已参保未缴费困难群众,畅通参保缴费渠道,加大精准宣传、精细服务,确保政策落实精准到人。


  (七)加强数字技术运用


  33.加快推进新电子税务局扩围,依托可信身份体系、电子证照共享、电子化报送等方式,组织各业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向总局提报精简办税资料的意见建议;根据总局关于精简办税资料、《税收征管操作规范》等要求,组织各相关业务部门落实精简办税资料要求,并及时修订青岛局业务规范,实现业务规范与税费政策、征管系统同步发布和解读,确保业务岗责流程规范落实。


  34.根据总局部署安排,推进铁路、民航发票电子化改革,降低企业票据管理成本,更好满足旅客便利化用票需求。


  35.完善乐企接入工作机制,做好宣传辅导,压缩乐企接入时间,提升乐企接入效率。对已经接入乐企的企业持续开展税收风险监控;积极争取推进乐企他用、联用试点,为企业提供数字化发票开具、交付、使用等服务,推动企业业务、财务、税务融合贯通,促进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


  36.全面深化推行数字化电子发票,配合相关部门进一步拓展电子发票与电子报销、入账、归档一体化联合试点,推动降低企业交易成本。


  在贯彻深化的基础上,青岛税务还将推出以下特色举措:


  37.税收大数据助力“引进来”企业应享尽享。建立再投资递延纳税筛查分析模型,找出存在大额累计未分配利润以及频繁对外支付股息红利的外资企业,精准辅导“引进来”企业应享尽享再投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五、进一步推进税费服务方式创新


  持续关注纳税人缴费人精细化、场景式服务需求,创新服务方式,优化升级“跨域办”“跨境办”“批量办”“一窗办”等集成式服务场景,推动税费服务提档升级。


  (八)推进“跨域办”


  38.结合办税服务厅转型,在前期设置“远程虚拟窗口”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征纳互动坐席人员,提升服务能力。建立完善收件、办理两地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在已实现全市通办的基础上,探索实现税费事项跨省通办,满足特殊事项、特殊群体、特殊情形下纳税人进厅跨区域办理需求。


  39.按照总局统一部署,及时在电子税务局上线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异地业务线上办功能,通过场景式归集,整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预缴、反馈等功能,实现纳税人一次登录、直接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避免频繁切换账号身份。


  (九)推进“跨境办”


  40.按照总局部署分类梳理并动态发布国际税收热点资讯,及时收集和编译海外税讯,帮助纳税人及时了解国际税收动态,了解纳税人遇到的跨境涉税疑难问题;制作跨境税收宣传产品,做好“税路通”跨境服务品牌宣传工作。


  41.为“走出去”企业提供线上个性化服务,根据纳税人定制需求,精准推送投资目的国(地)国别投资税收指南、海外税讯等。


  42.根据总局部署落实英文税收政策法规库相关工作,方便跨境纳税人查询知晓税收政策。


  43.做好新电子税务局对外支付业务智能预填综合办理功能的宣传辅导工作,纳税人通过点击选择即可实现非居民所得不同类型项目智能算税、多税种一键申报,提升申报体验。及时了解企业诉求提报总局。


  44.落实总局相关文件要求,紧盯全市可能发生的跨境缴库业务场景,及时解决流程中的难点、堵点,依托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支持跨境全程电子缴税,积极推进跨境税费缴库退库工作在青岛落地。持续加强宣传推广,提升跨境税费业务办理便利度。


  在贯彻深化的基础上,青岛税务还将推出以下特色举措:


  45.抓实做优“税路通 青岛”品牌。以上合示范区税收合作办公室、RCEP成员国企业税收服务中心等为平台开展重点事项全域通办服务,与商务、发改、外汇等部门成立跨境服务联盟为“一带一路”共建提供跨部门全程帮办服务,加强“双非”便利化网上办税、12366俄语服务线上咨询、FDA小型企业税务认证办税厅现场即办等全时快办服务。


  (十)推进“批量办”


  46.紧贴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诉求,结合便利办税需求,优化代理业务功能,引导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通过电子税务局中的代理入口登录办理涉税业务。积极探索“无纸化”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和涉税信用复核等特色模块在新电子税务局中的移植使用,实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批量申报,提升涉税专业服务申报效率和使用体验。


  (十一)推进“一窗办”


  47.与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积极协商,在不动产登记中心人员一窗受理登记和涉税材料的基础上,持续优化不动产登记办税“一窗办理”,为纳税人申报、缴税、获取发票和税票提供更加规范便捷的服务;协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一步提升网上办、掌上办服务水平,优化二手房交易税费线上支付方式,实现发票代开网上办。


  48.在涉企不动产登记办税“一件事一次办”、已设立企业专窗的基础上,进一步为企业提供便利高效的登记办税服务。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是税务部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举措,是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的内在要求,全市税务系统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强服务意识,做纳税人缴费人的倾情服务者;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把握连续第11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实;要坚持真抓实干,主动融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持续推进“赋美岛城”品牌建设,为青岛市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贡献税务力量。


  (二)狠抓工作落实。全市税务系统要对标对表总局工作部署,切实履职尽责,推动各项措施及时落地。市局相关处室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细化责任分工,深化内外部协同配合,强化统筹推进落实,及时解决落实中的重大问题,有效防范化解工作风险;各区、市局要加强沟通协作,突出重点任务,切实推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部署在青岛税务见行见效。


  (三)积极探索创新。全市税务系统在落实过程中要坚持改革创新,聚焦堵点难点痛点,顺应纳税人缴费人期盼,努力在提升办税缴费便利化水平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企业和群众高度认可的改革措施及时进行总结提炼,积累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将青岛税务各项举措打造成创新性、引领性的示范举措。


  (四)强化宣传引导。全市税务系统要结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开展成效,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报道,加大对“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成功经验、有效做法的宣介力度,着力营造以税费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助力各类经营主体活力激发、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良好氛围,为高质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贡献力量。对于“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开展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优秀经验做法,及时报送市局纳税服务处。


  附件:青岛市税务局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任务安排表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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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