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的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4-04-0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838


  为落实《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要求,进一步推动建筑领域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与保障人民群众的住房需求有机结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起草了《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5日。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dkglc@gjj.beijing.gov.cn


  2.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西革新里108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电话:010-67235566-461


  4.传真:010-67220813


  5.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和建议。


  附件:


  1、《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4月8日


  附件1


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各分中心,各管理部、贷款中心: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推进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要求,经第31次管委会审议通过,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改善人居环境,坚持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推动建筑领域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与保障人民群众的住房需求有机结合。


  二、适用对象


  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或者超低能耗建筑的缴存职工。


  三、政策措施


  (一)绿色建筑


  1.对于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购买二星级绿色建筑的借款人,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万元。


  2.对于申请贷款购买三星级绿色建筑的借款人,最高贷款额度上浮30万元。


  (二)装配式建筑


  1.对于申请贷款购买A(BJ)级装配式建筑的借款人,最高贷款额度上浮10万元。


  2.对于申请贷款购买AA(BJ)级装配式建筑的借款人,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万元。


  3.对于申请贷款购买AAA(BJ)级装配式建筑的借款人,最高贷款额度上浮30万元。


  (三)超低能耗建筑


  对于申请贷款购买超低能耗建筑的借款人,最高贷款额度上浮40万元。


  (四)最高额度限定


  同时满足多个适用条件的借款人贷款额度上浮金额可累加,最高可上浮40万元,但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60万元。


  四、办理流程


  (一)借款申请人申请


  借款申请人可在申请贷款时,在申请材料中补充提供购房合同中关于所购房屋属于绿色建筑(含星级)、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表述信息页(照片),或借款申请人依据新建住房开发企业、二手房中介机构协助提供的能够说明所购房屋属于绿色建筑(含星级)、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的信息页(照片)。


  (二)公积金中心审核


  1.公积金中心与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对于借款申请人提出申请,可通过共享数据获取建筑类型信息的,依据数据信息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2.对于借款申请人提出申请,但无法通过数据共享信息确定住房建筑情况的,由公积金中心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委托有关机构按照政策标准进行评价认定,出具结果后,给予相应政策支持。相关认定结果定期留存备查。


  3.评价认定所需时间不计入贷款审核时限。


  五、其他要求


  1.其他政策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对于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支持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或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等多项政策的借款申请人,按最优惠的一项政策执行。


  2.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执行。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推进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要求,公积金中心起草了《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实施绿色北京战略和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3年11月24日在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于2024年3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明确要求,个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或者超低能耗建筑的,可以给予适当政策支持,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制定。为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落实《条例》要求,坚持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结合业务实际,公积金中心研究起草了《征求意见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改善人居环境,推动建筑领域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与保障人民群众的住房需求有机结合。


  二、政策内容


  (一)严格落实《条例》要求。住房公积金支持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实施思路严格落实《条例》第四十五条关于引导与激励措施的相关工作要求,对个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及超低能耗建筑均给予支持,且根据不同建筑有利于绿色发展的程度精细化支持力度。


  (二)支持使用贷款购买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对于申请贷款购买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的借款人,最高贷款额度分别上浮20万元、30万元。


  (三)支持使用贷款购买装配式建筑。对于申请贷款购买A(BJ)级、AA(BJ)级、AAA(BJ)级装配式建筑的借款人,最高贷款额度分别上浮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四)支持使用贷款购买超低能耗建筑。对于申请贷款购买超低能耗建筑的借款人,最高贷款额度上浮40万元。


  (五)限定贷款最高上浮额度。同时满足多个适用条件的借款人最高贷款额度上浮金额可累加,最高可上浮40万元,即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60万元。


  (六)规范业务办理流程。一是明确依申请受理的原则。借款申请人可在申请贷款时,在申请材料中补充提供能够说明所购房屋属于绿色建筑(含星级)、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的信息页(照片)。二是明确适用政策的审核机制。公积金中心与北京市城乡建设委搭建数据共享渠道,让数据多跑路。对于借款申请人提出申请,可通过共享数据获取建筑类型信息的,依据数据信息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对于借款申请人提出申请,但无法通过数据共享信息确定住房建筑情况的,由公积金中心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委托有关机构按照政策标准进行评价认定,出具结果后,给予相应政策支持。相关认定结果定期留存备查。评价认定所需时间不计入贷款审核时限。三是对于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支持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或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等多项政策的借款申请人,按最优惠的一项政策执行。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