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社[2024]6号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4-03-15
文号:财办社[2024]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14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普惠托育服务重要指示精神,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现就申报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实施重点


  普惠托育服务属于非基本公共服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重在发挥引导作用,推动地方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机制、保持续、出经验。项目主要聚焦三个目标:一是围绕方便可及,扩大托育服务供给,缓解群众“入托难”问题。充分发挥市场在托育服务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提供普惠托育服务;拓展社区托育服务功能,完善社区婴幼儿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推动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产业园区、商业楼宇等提供托育服务。二是围绕价格可承受,降低托育服务费用,减轻群众“入托贵”负担。落实托育服务发展税费优惠政策;盘活社区、单位、相关机构现有场地等存量资源,有效降低托育机构运营成本和服务价格;加大对农村和脱贫地区托育服务的支持。三是围绕质量有保障,提升托育安全水平,增强群众“托得好”信心。坚持正确办托方向,落实立德育人要求,促进婴幼儿早期发展;以婴幼儿安全和健康为根本,加强托育机构安全监管和监督检查;依托互联网、移动客户端等渠道,提升数字化托育服务水平;强化托育机构服务能力建设,支持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机构加强对托育机构的指导培训。


  二、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正负面清单


  (一)正面清单。中央财政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盘活利用现有场地、给予激励性奖补、培训从业人员、开展技术指导、提升数字化服务水平、配备安防设施、减免租金等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相关支出。


  (二)负面清单。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基本建设;向家庭和个人直接发放育儿补贴;向托育机构直接发放托位建设补助、运营补助;偿还托育机构举办人或单位相关债务;人员劳务、工资、福利、津补贴等费用发放;涉及审计、督查等发现问题未有效整改的项目;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地方财政资金可围绕项目目标、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具体用途,不受上述正负面清单的限制。


  三、项目申报程序和时间


  (一)各地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普惠托育服务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的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幼有所育”工作,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坚持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坚持扩供给、降价格、提质量并重。省级政府负责本地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遴选推荐典型地市参加项目申报。各申报地市作为项目主体,负责编制本地市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各省)申报文件应于2024年4月12日前,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级财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联合行文报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申报文件应附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计划表、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和必要的佐证材料等。各省择优选择1个地市进行申报,含计划单列市的省如申报计划单列市,在此基础上可增加1个申报名额,2023年已确定为示范项目的地市不再重复申报,计划单列市由所在省统一组织申报。逾期申报的项目视为无效项目,逾期判断时间以财政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实际收到时间为准(2024年4月12日17时前)。项目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公开择优确定,每个项目实施期限为两年,中央财政补助1亿元(其中10%的资金作为绩效奖补资金)。


  (三)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对各省申报的项目开展竞争性评审,优先支持地方党委和政府重视程度高、群众需求大、工作基础扎实、资金筹集充足合理的地市实施项目。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政策指导和执行监督,组织开展项目验收,促进提升项目实施水平和实效。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要求,各地要落实属地责任,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托育服务,做好本地项目的统筹谋划、协调组织、整体推进工作。省级财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对项目的必要性、实施条件、主要内容、资金估算等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对审查结果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确保项目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的相关要求。


  (二)科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各地要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把握好全局和局部、当前和长远的关系,科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要体现新发展理念,明确推进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的具体思路、方向和路径,确保具有示范引领和典型带动作用。要做好项目与其他项目规划的统筹衔接,避免交叉重复,同一项目不得与其他来源渠道财政资金重复申报。要在可承受范围内确定项目体量,科学测算项目总体所需资金,合理设定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和分年度绩效目标。要坚持综合平衡的财政管理原则,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在财政资金投入上充分考虑财力可能,避免形成新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要落实各项投入责任,明确各级政府补助资金规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要建立项目长期跟踪监管机制,确保所支持的各具体项目长期可持续运营。


  (三)持续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推进项目预算编制和绩效管理一体化,将绩效理念方法深度融入项目申报、实施全过程。省级财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严格把控绩效目标编报质量,按规定细化、完善绩效目标。各项目申报地市应做好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按要求填报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对于经竞争性评审遴选出的示范项目,各地应加强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对评价结果好的地区进行奖励,对评价结果差的地区相应扣减转移支付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推动示范项目取得实质性成效。


  联系人及电话:


  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司 张黎、张海月,电话010-68792642、010-62030584,邮箱rkjtsjtc@nhc.gov.cn


  财政部社会保障司 张宁川,电话010-68553876


  附件:中央财政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提纲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4年3月15日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