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区域规[2024]227号 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4年本]》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4-2-23
文号:发改区域规[2024]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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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印发你省,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目录》,可由你省税务等部门提请省发展改革部门出具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2月23日


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4年本)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稳步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本目录。


  本目录共包括两部分,一是全国性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


  本目录适用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生产经营的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按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执行。


  本目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同步废止。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适时对本目录进行修订。


  一、全国性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


  (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产业。


  以上目录按最新修订版本执行。


  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


  (一)农、林、牧、渔业


  1.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与运营


  2.热带经济林基地建设


  3.动植物药材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4.农光互补等工农业融合发展


  (二)制造业


  5.深远海养殖、加工产业及装备示范应用


  6.深海鱼油、蛋白粉、甲壳素提取等水产品加工


  7.牛羊肉、牛奶、冻品、燕窝等进口食品的深加工


  8.热带农林产品精深加工


  9.药品、绿色建材生产,农林产品深加工制造(国家实行配额管理的商品除外)


  10.机制砂生产(年生产100万立方米机制砂以上的建筑石料机制砂一体化生产,鼓励在保障质量前提下,利用废石、尾矿、建筑垃圾等二次资源生产机制砂石)


  11.游艇、邮轮研发、制造、维修保养及配套产业,新能源清洁能源动力船舶研发与建造


  12.低硫油、生物质油的调制与应用


  13.生物质材料研发与应用


  14.有机化工原料深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5.化妆品(含汞量不超过百万分之一)研发及生产


  16.专用汽车制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7.通用设备(新能源生产专用车辆)制造


  18.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新能源)


  19.摩托车整车及重要零部件制造


  20.教具教学仪器研发及生产


  21.建筑与海洋防护用环保涂料研发及生产


  22.海洋可再生能源装备研发及制造


  23.航天食品、航天生物医药、航天医学研究及应用


  24.深远海搜救打捞装备和技术研发应用


  25.特种干式变压器、电抗器、变流器、无功补偿及电源成套设备和超滤膜净水设备的研发与制造


  26.传统工艺品设计加工生产


  27.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医疗仪器设备研发及生产


  28.医疗器械研发及生产,医疗应急防护物资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29.精密机械手表、机械时钟及零部件制造,智能手表及零部件制造


  30.宝玉石加工和珠宝首饰镶嵌制造


  31.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相关的设备研发、制造、检验、维修、销售及配套产业


  32.航空飞行器、航空发动机、航空机载产品的研发、制造与维修保养等运营服务及其配套产业,航空飞行器改装、拆解及再制造


  33.航天运输系统、航天器及其地面设施研发、制造、维修、保养,太空资源勘测与应用


  34.特殊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研发及生产


  35.通用名药物研发及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6.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


  37.先进适用的制药及生物制剂成套设备制造


  38.8兆瓦及以上海上风电机组技术研发及设备制造


  39.海上风力发电运营维护


  40.新型储能技术研发及设备制造


  41.汽车、船舶、工程机械等通用型零部件生产制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42.潜水救捞设备制造


  43.儿童安全座椅研发及制造


  44.智能制造相关仪器仪表、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45.光电子技术和产品(含光纤预制棒、半导体发光二极管、光纤、光纤连接器)研发及制造


  46.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产品及技术研发


  47.饮料的开发生产,果渣、茶渣、咖啡渣等的综合开发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三)建筑业


  48.港口码头建设及养护


  49.沿海深水航道、防波堤和内河航道、通航建筑物建设及养护


  50.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及农村水系综合整治工程


  51.航天发射场运营及养护


  52.沿海公共锚地建设及养护


  53.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建设


  54.运动船艇码头等户外运动基础设施建设


  55.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研发、生产及示范工程


  56.海洋石油天然气工程


  (四)批发和零售业


  57.农林产品贸易营销中心建设


  58.品牌体验店、购物中心、连锁超市、连锁便利店、智慧商店、主题商城、社区商业、大型综合批发市场、专业商品批发市场等商贸设施运营及信息化改造


  59.农林产品进超市系列化服务


  60.大宗商品贸易(国家实行配额管理的商品除外)


  61.贸易经纪、代理与服务


  62.离岸新型国际贸易(技术先进型服务)


  63.种业国际贸易


  64.拍卖公司建设与运营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5.公路旅客运输,邮轮、游艇、游船产业及服务


  66.铁路客货运输,铁水联运及粤海轮渡铁路客货运输,高速铁路快件运输


  67.农林渔产品、食品、药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集配中心运营


  68.船舶登记、管理、维修、保养、检验检测和相关服务,邮轮与国际航运、飞机物资供应业务,船用燃油和天然气、船用产品、物料供应等船舶供应,航运航空保税燃油和保税液化天然气(LNG)加注服务


  69.航天用特燃特气供应


  70.水上客货运输及辅助业务,港口装卸、仓储、拖轮、理货业务,邮轮港口业务、邮轮运输业务


  71.国际无船承运人业务


  72.国际寄递物流


  73.国际航空货运服务


  74.国际航线挂靠、集装箱中转、集装箱拆拼箱业务


  75.国际航空器和航材物流、交易市场及衍生业务


  76.通航短途运输


  77.无人机物流配送应用


  78.全球集拼分拨系统研发及运营管理


  79.国际货代、船代、报关、报检等相关代理业务


  80.仓储、运输、货代、船代、拣选、包装、装卸、分拣、搬运、流通加工、配送、逆向物流、信息处理等一体化服务


  81.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及智慧系统技术研发及运营


  82.城市智慧停车设施运营、智慧停车系统技术研发及运营


  (六)住宿和餐饮业


  83.酒店、特色化中小型家庭旅馆、乡村民宿


  84.分时度假、在线租赁、房屋分享等各类共享型居住产品开发与推广


  85.特色餐饮品牌化建设及连锁化经营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86.5G和6G技术研发及商业化应用


  87.通用或高端通用处理器、存储器和操作系统、数据库等基础软硬件研发及应用


  88.软硬件产品测试验证工具研发及应用


  89.互联网信息服务


  90.互联网平台


  91.电子商务(含跨境电子商务)


  92.工业软件开发及应用


  93.开源软件社区


  94.量子信息技术研发及应用


  95.元宇宙技术研发及应用


  96.车联网及自动驾驶技术研发、测试与应用


  97.数字公路及智慧交通技术研发


  98.北斗卫星导航应用


  99.海底光缆建设及养护


  100.电子竞技线上服务平台建设


  101.生物芯片及相关数据获取、处理设备的研发及制造


  102.网络和数据安全技术产品研发及应用、网络和数据安全服务


  103.数据资产确权、登记和交易技术与方法应用


  104.动漫及游戏制作、发行、交易、衍生品开发


  105.利用卫星提供通讯传输以及导航、定位、测绘、气象、地质勘查、空间信息等应用服务的技术研发


  106.互联网地图服务软件、地理信息系统软件、测绘软件、遥感软件、导航与位置服务软件、地图制图软件等开发,地理信息加工处理、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服务、导航及位置服务等技术研发


  (八)金融业


  107.企业征信、增信、信用评级等金融中介服务业务


  108.金融资讯、金融数据等金融信息服务业务


  109.跨境投融资双向开放服务体系建设


  110.现货(含仓单)、保单、价格(指数)和相关场外衍生品等的交易、融资、清(结)算、交收(割)、风险管理、信息服务等相关业务


  111.服务“三农”、小型微型企业、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的持牌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112.航运相关金融服务


  113.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并实施监管的机构的金融科技产品研发、应用及服务输出


  114.人身保险、再保险、相互保险、自保业务,保险中介业务


  (九)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15.航运仲裁、航运经纪、航运咨询、航运交易、航运信息服务、海损理算、船员服务、海事培训、船舶交易、船舶租赁等航运服务业


  116.展览服务,质检技术服务


  117.钻石、珠宝、金银类金属首饰等消费精品贸易、设计和加工技术及相关服务


  118.专业社会组织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培育,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119.跨国公司区域总部


  120.国际化会展设施投资、建设及运营


  121.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


  122.服务外包


  123.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业务相关设备、仪器、物业租赁


  124.语言技术开发应用


  (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25.中医药服务标准、知识产权推广及应用


  126.种业检测检疫、种业生物技术开发监管体系建设及运营


  127.深远海服务保障基地建设


  128.智慧海洋与海洋信息服务


  129.商业航天发射、商业卫星测控等服务


  130.航空航天航海人员培训,航空航天航海科普与文创


  131.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科技普及设施建设及经营


  132.科研机构或基地及其分支机构、国际科技创新机构建设及运营


  133.资源库(馆、中心)、科学数据中心建设及运营


  134.动植物遗传工程及基因库建设


  135.工业设计、文旅创意设计、建筑与环境设计、数字创意设计服务


  136.农林产品商标品牌建设


  137.国际知识产权(版权)贸易


  138.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相关的研发及技术服务


  139.生物医药合同研究组织服务


  140.药品非临床安全评价服务,医疗器械非临床研究


  (十一)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41.绿色港口建设,港口船舶LNG加注、岸电标准和供应服务体系,港口和船舶岸电改造及建设,港口船舶应用新能源清洁能源技术研发及应用


  142.救助与打捞基地建设,救助飞行基地建设,救助打捞人员培训,智能航运测试与示范


  143.水产养殖尾水治理


  144.废旧农膜、农药包装物等农业投入品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145.海洋环境治理、生态修复及生态示范工程建设


  146.节能节水、低碳循环、治污减排、监测监控等核心节能环保技术工艺、成套产品研发及产业化


  147.节能环保技术与产品开发、节能环保工程设计与施工运营、节能诊断与环境监测咨询等服务


  148.天然气热电联产


  149.储能、氢能、LNG中转投资运营


  150.海洋碳汇、地质碳汇工程


  151.海水淡化技术装备研发


  (十二)教育


  152.高等教育


  153.国际教育


  154.职业技能培训


  (十三)卫生和社会工作


  155.高端专业医疗、康复、护理等医疗卫生服务


  156.第三方医疗检测等中介服务及机构,医疗质量、医疗服务能力评价


  157.高端医疗装备、新药品应用


  158.中医药服务贸易


  159.再生医学服务


  160.热带病研究、诊断与防治


  161.医疗机构经营


  162.绿色道地药材和特色健康产品的交易平台


  163.航空医疗救护


  (十四)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64.文物保护利用及相关服务,文物拍卖业务


  165.出版服务,出版物展示、交易和发行网点(实体书店)建设


  166.国际艺术品展示交易拍卖


  167.智能体育及电子竞技


  168.文化贸易、交流合作


  169.旅行社及旅游旅行代理服务


  170.文化和旅游宣传推广及目的地营销


  171.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开发


  172.线上旅游服务


  173.休闲渔业


  174.演出经纪服务,演出场所、娱乐场所经营,旅游演艺


  175.中医药健康旅游基地,森林康养基地,森林体验基地,国家森林步道,自驾车营地(含房车),商务宿营地,农林旅游景区


  176.旅游度假区运营,景区景点建设,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修缮更新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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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