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市监规[2023]4号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2-28
文号:黑市监规[2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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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


  现将《黑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黑市监规〔2023〕4 号)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


2023年12月28日


黑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聚焦民生领域热点焦点问题,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违法活动,依法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违法行为,构建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依据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及履行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职责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受理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举报奖励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本省范围内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中的“较大数额罚没款”,是指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合计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


  第三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各市(地)、县(市、区)财政预算管理,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四条 监管部门负责举报线索的受理、查处和举报奖励的审核和奖金发放工作。


  第五条 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


  (二)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相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四)举报的案件有处理结果;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举报奖励具体范围:


  (一)违反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违反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三)违反广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四)违反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五)违反反不正当竞争、规范直销、禁止传销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六)违反价格和收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七)违反网络商品交易、合同、拍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八)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九)违反计量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十)违反强制性标准、企业自我声明标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十一)违反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十二)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十三)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举报奖励实行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


  (二)举报奖励方式不限实名或匿名举报;


  (三)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四)两个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人予以奖励,奖励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奖励金平均分配;


  (五)同一举报人分别向不同监管部门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由调查处理该违法行为的监管部门提出奖励意见,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八条 不予奖励的情形:


  (一)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


  (四)有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九条 举报奖励等级:


  (一)一级举报奖励。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


  (二)二级举报奖励。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三)三级举报奖励。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条 举报奖励实行以下标准: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0元的,给予5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0元的,给予30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四)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的,按照上述规定奖励的基础上,可额外给予2万元奖励。


  无罚没款的案件,一级举报奖励至三级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应当分别不低于5000元、3000元、1000元。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


  第十一条 举报人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举报人有权通过12315或12345投诉举报电话、全国12315平台、信件或其他公布的方式,向监管部门举报违法行为线索;


  (二)举报人应对举报反映问题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或虚构事实、不得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进行诬告或虚假举报;


  (三)举报人可以实名或者匿名举报。实名举报应当提供举报人的姓名、联系电话、通信地址或其他通信方式等个人信息。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监管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领取的告知方式。匿名举报人接到奖励领取告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信息,便于监管部门验明身份。对于不提供个人信息、提供的个人信息错误或根据该个人信息无法联系举报人的,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履行以下审批、发放程序:


  (一)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管理制度,做好举报奖励资金的计算、审核、发放工作。


  (二)负责举报调查办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监管部门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对于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三)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当对举报奖励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确定奖励金额,并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


  (四)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五)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领取的,受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主动放弃。


  (六)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举报奖励实施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三条 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举报人个人信息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人员,违者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违法或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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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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